吳貓頭/「公開處決」不犯法?——好鼠壞鼠都是不該被虐待的老鼠 | 動物當代思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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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貓頭/「公開處決」不犯法?——好鼠壞鼠都是不該被虐待的老鼠

倘若民眾普遍期許《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動物傷害與虐待,那麼即便是不受一般大眾喜愛的動物,都應該受到同樣範圍的保護。(示意圖) 圖/路透社
倘若民眾普遍期許《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動物傷害與虐待,那麼即便是不受一般大眾喜愛的動物,都應該受到同樣範圍的保護。(示意圖) 圖/路透社

【前言】

過去,經常可見許多人將虐待動物的過程PO網「炫耀」,也常因畫面的殘忍而遭群眾向動保機關等執法單位告發。這類的法院判決結果何以重要?除了殘忍虐待造成動物極大的傷害和痛苦外,「公開處決」任何生命,對大眾皆具一定程度的不良影響,除了讓人累積對社會的怨憤情緒,更令人擔憂的是,這樣的行徑是否會為社會帶來負面的教育,造成更多的「模仿犯」?——反正司法結果已經告訴我這樣做不犯法。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與讀者共同探討:動物保護的立法精神、法律規範內容與司法判決上的爭議和問題為何。

繼去年一起於基隆發生的「溝鼠遭五花大綁虐待致死案」獲不起訴處分之後,另一起同年於台北市發生的「溝鼠被滾水燙死案」,也在最近經台北院判決無罪了。不論是前案的不起訴處分,或是這次法院的無罪判決,兩案判斷的理由主要皆為認定——「溝鼠們」並非動保法所欲保護的「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1

姑且先不論這兩起案件的行為人傷害動物的動機為何、說法是否合理,我們首先需要討論的是,從立法精神來看,究竟《動物保護法》「應該」保護的動物是哪些?何以除了貓狗以外的「其他非人為所飼養」動物,就該被屏除到保護範圍之外?難道《動物保護法》的立法旨意,僅僅只為保護那些受人飼養或一定程度照養事實的動物(財產們)?

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我們可以說,這樣的《動保法》保護範圍非但極為狹隘,而且早就落伍了。因為當今國際社會上,發展已超過兩百年的動物法法制和理論,早已確立了對動物的保護範圍標準──「任何動物只要『受制於人為控制』下,不論受控制的時間長短,人類都有不去虐待傷害動物的責任和義務」。2這樣的保護範圍與精神,如今也被納入絕大多數先進國家《動物福利法》的法制之中。3

相反的,倘若民眾普遍期許(或同意),《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是「禁止任何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傷害任何能感知和我們相同痛苦感覺的動物」,那麼即便是溝鼠(或其他不受一般大眾喜愛的動物),都應該受到同樣範圍的保護。

至於何謂傷害動物或將其致死的「正當理由」,以及所謂的正當理由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或符合「社會價值」標準,這就必須再進一步地,透過檢視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和其行為的「手段目的」去評價和認定。而非「先射箭,再畫靶」,從最開始,就將「一定範圍的大量動物」直接屏除到法定保護之外。

以基隆的溝鼠受虐案來說,無論就客觀事實,諸如將老鼠四肢綁在鐵柱、強迫吸菸後凌虐致死;或行為人的犯意,諸如一旁紙板寫著「懸掛槍決、死刑定讞」字樣,都符合動保法所規範虐待動物的主客觀條件,4故意虐待動物傷害罪本應成立無誤。然而遺憾的是,由於前述的立法問題,導致該案受害動物自始至終就不在《動保法》的管轄範圍內;加上我國《野保法》嚴重失能,對一般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力更有許多疏漏之處,因此也無法以《野保法》對加害人的虐待行為施以懲處。

至於台北的案例,行為人陳述自己只是為了「處理害鼠問題而處置動物」,而非故意虐殺。即便法官認定這樣即是不具故意虐待的意圖,但是在這裡,我們需加以判斷的是──「用滾水燙死動物」,是否為消滅有害動物的合理手段?這樣的行為是否為一般社會價值所接受?又是否有其他更為人知悉的人道方法,可以來處置/移除動物?……等,用來評判行為人是否觸犯了過失虐待動物致死罪。然而同樣的,就《動保法》現行規範來說,我們都還來不及討論到這個層面,溝鼠就已經活該被排除到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外了。

總歸而言,這兩起溝鼠受虐案件,彰顯出即便《動保法》修法之頻令人咋舌,但卻連最基本且至為關鍵的保護範圍標準至今仍極為狹隘落伍。若要確切落實動物保護立法精神,無論是《動保法》、《野保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修法,都必須一併檢視,與全面修正改善。

近年來多起的動物受虐案件和執法結果,都再再凸顯出,即便在《動保法》已頒布實行近二十年後的今天,無論學界或實務,對動物法相關理論和概念卻依然相當陌生和極度忽視。除了立法機關應加快腳步盡快完成修法,司法教育也需確實落實加強相關專業的訓練,否則對社會大眾不但無法交代,也只會「加害」全台各地有心做事的動保機關,一再徒勞地,陷入「執法不能」的無限迴圈中。

  • 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MIKE RADFORD, ANIMAL WELFARE LAW IN BRITAIN: Regul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19–95 (reprt. 2005) at 210–14.
  • Shih-Yun Wu, Animal Welfare Legislation in Taiwan and China: Examining the Problems and Key Issues, Animal Law Review 2017, Volume 23, Issue 2, at 422-425.
  •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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