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法官聲請釋憲——從強制工作違憲案及私菸案發想
法官與人民聲請釋憲之差別
常有人問到法官聲請釋憲與人民聲請釋憲有什麼差異?以「上餐廳吃飯」來作個比喻,法官看到餐點的顏色、氣味有異常,就可以把餐點直接送驗確認是否大腸桿菌超標;但人民非得要把餐點吃下去,身體有異狀,送了急診之後,才能將餐點送去檢驗。
舉個實際的例子,日前大法官以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且立即失效。該解釋中有法官聲請人及人民聲請人——法官聲請人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強制工作違憲,即聲請大法官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失效。而人民聲請人是已經遭判決強制工作,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了,才聲請解釋。在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立即失效後,法官聲請人審理的案件中的被告,就不會被宣告強制工作了。從這個實例更可以看出,法官聲請與人民聲請,差距可以說是天差地別。
人民認為判決的法律違憲,必須窮盡一切訴訟程序之後,才能聲請釋憲。而法官在訴訟中若對於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確信,即可聲請解釋。有些法律是否違憲,在未經仔細思考、研究前,難以一望即知其違憲,法官工作負擔大,不見得有充足的時間可以研究及撰寫釋憲聲請書。
若當事人認為法律違憲,或許可以在審理過程中,就具體詳細論述法律違憲的理由,提出有憑有據的文獻,提供給法官參考。如果法官認為當事人違憲的主張有道理,並形成違憲的確信,則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即可成為法官的基礎資料,節省法官撰寫釋憲聲請書的負擔。若法官聲請釋憲,並經大法官為違憲宣告,則案件當事人即無庸承受案件先確定而遭執行的不利益。
以私菸案為例
2019年7月間,蔡英文總統出訪友邦進行「自由民主永續之旅」,承辦出訪專案的總統府侍衛室少校吳宗憲等人藉機大量訂購免稅菸品,並利用載運訪團行李及裝備的公務貨車載運總計九千多條菸品。該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吳宗憲等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之「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判處相關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多不等的刑期。
該案被告之所以遭判處高達有期徒刑十年多,原因在於若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該罪的法定刑等同於《刑法》中「重傷因而致人於死」罪的刑度,甚至比擄人勒贖罪的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重。
一般認為該罪是要維護公務員的廉潔性,杜絕公務員以公務使用的車輛從事不法活動。但是仍有不少質疑該罪合理性的聲音。筆者認為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與用私人車輛載運漏稅物品,只有車輛種類的差異,而以私人車輛載運漏稅物品並不會以刑事處罰。公器私用固然不該,但單單公器私用就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恐失比例。如果貫徹這個標準,那麼駕公務車處理私事、去便利商店買咖啡,也應該判個十年以上才是。法律單單把處罰載運違禁物及漏稅物品挑出來重罰,恐怕也不公平。
是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從過去的大法官解釋中,釋字第777號解釋肇事逃逸案、釋字第790號解釋栽種大麻案等,均是大法官以罪刑相當原則宣告相關法條違憲,而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罪案及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中,大法官甚至直接宣告相關法條違憲立即失效。上開大法官解釋的聲請人中均有法官聲請人,且近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法官,均有聲請釋憲,顯示法官們對於聲請釋憲已採取開放的心態。
私菸案所涉及的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其「法定刑」甚高,與其所可能要保護的公務員廉潔性相較之下,該罪很可能因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違憲。該案被告若遭最高法院適用該罪而判決確定後,勢必會提起憲法訴訟主張該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若大法官肯認該罪的法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違憲,則大法官恐將該案件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判。
從上述的案件中可以發現,在大法官宣告該罪違憲後,又必須重新審判,不僅徒耗司法資源,對於司法的信任度也會是重大的傷害。法官如果在審理過程就能將這起案件聲請釋憲以檢視該法是否違憲,就不用等到人民在窮盡一切司法訴訟手段之後,才能聲請釋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