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同婚專法通過後,台灣能否走向更幸福的國家? | 思想坦克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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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同婚專法通過後,台灣能否走向更幸福的國家?

圖/路透社
圖/路透社

5月17日這一天,在同性戀平權運動上有很重要的意涵。這一天是國際不再恐同日,何以會有這一天,主因在於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在疾病分類上將同性戀自疾病給刪除了,此後,同性戀不被或者是說不該被視為疾病的一種。當然,這只是將同性戀污名去除的一小部分,不代表同性戀者就取得跟異性戀者一樣的權利,其中最大的困境就在於同性戀者沒有辦法結婚,不能組成家庭的問題。

因為我們傳統的民事法律思想,把婚姻都想像成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關係。但是這個觀念在國際上已經有所變化,許多國家漸漸地承認同性戀結婚的權利,或者是不使用結婚一詞,而承認同性戀者也有類似配偶的法律地位保障。在台灣,今年的5月17日也是同性戀平權重要的一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民法 vs. 專法:我們要怎樣的同性婚姻?

婚姻平權是蔡英文總統競選時非常重要的政見,即便是上任之後總統也有多次的宣示,但一直都沒有辦法付諸實現,原因在於到底是要制定專法或者修《民法》?這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因為就立法學上面來說,不管是制定專法或者是修改《民法》,都可以達成使同性戀者結婚的目的。

不過,何以成為對戰的焦點,在於絕大部分主張制定專法「保障同婚」的人士,背後的想法都在於不讓同志取得婚姻制度的保障;支持同婚的人士便以要求修改《民法》來作為反制,也因此最終演變成了《民法》大戰專法的問題。

本來這樣的僵局,有可能透過憲法的解釋加以解決,但是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作成了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問題並未終止,原因是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也做了妥協。所以大法官從平等的立場出發,在該號解釋中宣示了,「《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但這個制度違憲要怎麼改呢,大法官只說了,「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2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意謂著立法者還是可以自己決定到底要修《民法》還是立專法,這個是立法者的權限,不過大法官給了立法者2年期限,如果期限內仍然沒有修改法律,同性戀者就可以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去登記結婚­,而這個期限將在今年5月24日期滿,因此必須要盡快處理這個問題。

當然就某些支持同婚的朋友來說,或許期待的更是若未沒有即時立法,就可以直接依據《民法》去登記了,不是更好更完美嗎?看似如此,但是僅單純依據《民法》結婚登記尚未解決同志婚姻效力的問題,例如如何離婚等議題。

大法官解釋出來後,《民法》跟專法之爭更加劇了,最後兩邊團體都提案要透過公民投票來對決,而去年11月的公民投票案,第10與第12案分別通過了。這兩個案的主文分別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就此來說,專法跟《民法》的爭議應該告一段落了,但是問題是要修一個專法,但要怎樣修呢?

圖/美聯社
圖/美聯社

平衡各方意見的「專法」版本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必須要在3個月內提出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而其中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就是目前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最初版本;當然反同方也不甘示弱的提出不同版本,其中最爭議的問題,大概是同性戀之間成立的關係到底要不要叫「婚姻」。

如果從大法官的解釋來看,大法官的說法乃是「《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文義下,有了使用其他不同名稱的可能。

不過賴士葆委員所提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將同性間的結合界定成家屬關係,並且準用了《民法》家屬的規定,如此作法已經偏離了大法官將這段關係界定為婚姻的想法。

而被人罵爆的林岱樺委員所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雖然迴避了婚姻、配偶等用語,而使用了同性結合、伴侶等字眼,大體上來說,至少條文上是接受這是一段婚姻關係或者是類似的關係,但是某些條文規範,卻讓人家搞不清到底要不要使同性戀者成家。如該草案第8條規定: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同性結合關係不成立,因此也為大家所詬病。

最終政院版在修正第2條及第4條之後,把原本第2條的同性婚姻關係給改掉了,只留下的同性結合關係一詞,然後在第4條加上結婚登記一詞,一來一往這種妥協似乎沒有改變原來的行政院的架構,在遊說下更為多數立委所接受,最終順利通過。

其實當初,院版沒有直接使用婚姻,而在草案第2條將同性間的結婚稱之為同性婚姻關係,基本上已經妥協。所以就立場上面來說,如果我們要說行政院或者是執政黨都沒有顧慮到反同的訴求,這點指責絕對不公平。

同婚案通過,期許台灣成為一個幸福的國家

而在這部法案完成立法之後,台灣成為了亞洲第一個成立同志婚姻的國家,不過這樣的作法,是否會被反同方接受,仍待觀察。因為目前有多個反同團體都認為這樣的法律規範,違背了公投第12案的意旨。但是公投第12案的內容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既然最後這個同性別的永久共同生活已經利用《民法》以外的法律規範來保障,不知道到底哪裡有違背呢?

如筆者所言,或許多數支持專法者,背後的想法是不願給同性戀者組成家庭的權利。由於《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如果制定後的法律,與原來公民投票案中的立法原則相牴觸有疑義時,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反同方仍有可能繼續延伸戰局,換言之,未來仍要為可能的憲法官司作準備。至於反同國民黨立委指出,明年倘若他們成為立法院多數黨時,要把這個法條改回來。然而,如此一來就會遇到所謂的「信賴保護」問題,屆時沒有解決信賴保護問題,率爾廢除該制度便有違憲之虞,所以這種說法大概只是一種政治宣示。

整體來說,台灣雖然已經民主化多年,但是在人權上尚有諸多問題需要解決,而我們台灣人民要更理智來面對這些問題,讓台灣成為真正幸福的國家。

(原文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Voicettank」,原標題:〈同婚案通過,期台灣成為一個幸福的國家〉)

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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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暨公法中心主任,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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