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從海上來(上):經濟、空間與性別鑄成的失語困境 | 吳曉樂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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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從海上來(上):經濟、空間與性別鑄成的失語困境

移工受性暴力的因素複雜交織,但我們必須先叩問的是,究竟台灣人是如何看待這群飄洋過海的族群的?(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移工受性暴力的因素複雜交織,但我們必須先叩問的是,究竟台灣人是如何看待這群飄洋過海的族群的?(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今年的七月份,立法院萬年大樓的會議室曾召開了一場「破除審檢性別盲」的記者會,希望國人能看見移工處境,拒絕性侵迷思。

會上,立委林淑芬援引勞發署所提供的資料指出,105年透過1955申訴的性侵案有43件,其中有37件受害者為家庭看護;再以性騷擾的比例來看,289通電話中,即有277件受害者為社福外勞。與會的政大法律系教授王曉丹則直指,以移工為受害者的性暴力事件中,起訴率與定罪率均遠遠低於本國人,她認為,社會對性侵的迷思已滲透到檢警調等司法系統中。

而今年六月份,亦有一起移工性侵案獲不起訴處分,後續的再議也遭駁回,該案件的的相關人士,於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任職的汪英達先生以及妻子Sherry女士,也出席了此場記者會。會後,為了釐清移工遭性侵案件,我訪問了長期從事移工服務的汪英達,以及數度處理移工在台受性侵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透過這些訊息的採集,一個事實令我不得不正視:台灣人是如何看待這些飄洋過海而來的族群?

如果我們未能梳理這個核心命題,那麼,對於移工為什麼會成為性暴力的受害者,為什麼在找尋救濟管道時會蒙受不利等問題,就如同陰霾一般,始終徘徊在主軸的上空,覆蓋在視線可及之處,始終在霧霾裡提問,但答案總無法穿透霧霾被看見。

一個問題總是由許多複雜的問題交織纏繞而成,移工受性暴力亦然。經濟弱勢、國族弱勢以及性別弱勢便是此性暴力循環體系下的三項因素,彼此相互影響、拉扯,彼此加深弱勢的刻度。如果這弱勢的連結不被打破,那麼弱勢將與暴力如影隨形,弱勢衍生了受暴的可能,暴力找到宣洩的出口,這之間的不平等,需要被有效攔阻。

經濟弱勢

「他們去仲介公司,有人會詢問你的志願,進行工作安排。至於仲介費,廠工是一般人比較期望的職業,所以工廠的仲介費可能會是看護的一倍,而漁工因為是最辛勞的職業,所以漁工的仲介費最低。但無論是漁工、看護或是廠工,所需要的仲介費都相當於他們在母國數年的薪資。所以,在大部份的情況中,他們必須向與仲介公司有合作關係的借貸公司貸款。」

於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任職的Sherry指出,需要離鄉背井出國工作的移工往往已是家中經濟陷入困頓,自然無法提領出這麼一大筆錢,除了貸款金額龐大,利率亦相當可觀,她們有時甚至要在台灣,認真工作滿一年,或者更久,才能完全清償這筆仲介費用。換句話說,至少要在工作一年之後,移工才能就自己的收入做更充分的運用。此外,所謂的「當地」仲介公司與借貸公司,雖然名義上是掛著菲律賓人的名字,然實際上多是由台灣人經營。

Sherry進一步說,「如果稍加留意,你會發現為什麼有些移工會在特定的日子裡,很急著去匯款,因為貸款利率是按日計算的,有時候,一天高達2%,妳只要疏忽了,或者雇主那天不讓妳出門,妳的債務又在瞬間增加了不少。」

上述的前提,對於移工而言,有著很深遠的影響,那即是,她們必須時刻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一旦工作與工作之間出現空窗,對於她們本來就薄弱的經濟基礎,無疑是雪上加霜。

遺憾的是,這樣的「雪上加霜」並非只展現在薄弱的經濟基礎上,更展現在移工受性暴力的問題上。由於經濟基礎的薄弱,使得移工不得不一直工作,好償還高額的借貸,而此,便使得移工在面臨性暴力時只能不斷隱忍——她不能失去工作。立委林淑芬也認為,移工飄洋過海無非是希望尋求經濟上的寬裕,但在那之前自己已背上一大筆債務,「很多時候,因為經濟的弱勢,她們不得不將『保有工作』的排序置於『自己遭受性侵』之前」,林淑芬說。

移工飄洋過海無非是希望尋求經濟上的寬裕,但在那之前自己已背上一大筆債務。(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移工飄洋過海無非是希望尋求經濟上的寬裕,但在那之前自己已背上一大筆債務。(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另一個讓移工失語的理由,是她們始終欠缺自由轉換雇主的管道,必須雇主違法,如積欠薪資、違反勞基法、或者對移工施暴、原需求表工作不符或其他不可歸咎於移工之因素,移工才能轉出。而這種「被動」的狀態,在許多層面上都加強了了移工與雇主之間的權力不對等。台灣國際移工協會(TIWA)的成員陳秀蓮在去年接受〈燦爛時光會客室〉受訪時,即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十分荒謬:「以自由市場的邏輯,為什麼雇主有權利把外勞解約,外勞卻沒有權利跟雇主解約?雇主跟仲介擁有極大的自由,但是,外勞沒有。」

而這個「荒謬」的規定,又是如何在移工遭遇性暴力時,產生其效果呢?這提升了社福外勞在初期遭受不當對待時,「隱忍」的限度,她們可能擔心,一旦在台灣涉入訴訟,可能遭遣送回國。實務上也曾見過仲介以此為要脅,希望移工跟雇主私下和解:「如果妳對雇主提告的話,以後縱使有好的工作機會,我也不會推薦給妳了」。

美國國務院於今年3月5日公佈「2016各國人權實踐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 Practices for 2016),就台灣的部分,主要的問題仍聚焦在對於外籍移工的剝削。報告指出,即使遭僱主虐待,外勞往往不願投訴,擔心會被終止合約,驅逐回國,並因此無法償還為了來台所積欠仲介業者的相關費用。

2016年曾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案件,一名印尼社福外勞阿妮(化名),將自己被台灣雇主性侵的過程錄影並放上網路,此舉立即引發國際關注。而當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亦再次強調,自由轉換雇主的限制就性侵案件的影響,「我國勞動部至今未像歐美、香港等國給予外籍勞工磨合的期間,每一次都要等到外勞被性侵、傷害,才能取得雇主有違法事實得以轉換。」

若該移工選擇通報,依目前〈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的內容,將依該移工的意願進行安置,但不管是在庇護中心,或者是在其他安置單位,等待的過程中,被害移工也面臨著毫無經濟收入的窘境。Sherry即表示,以A的狀況來說,1還得以慶幸的是,A已在過去的工作中清償了仲介費用,否則在庇護中心接受安置,身心重創外,又得面臨高額利率的經濟壓力。

然而,Sherry話鋒一轉,指出A在後續的求職上,仍有無法忽視的阻礙。這種曾經「通報」(或曾與雇主產生過糾紛)的移工,在後續的求職上,其他雇主或擔心這位移工將來要請假出庭,或擔心她是否還在身心受創的階段導致不適任,或擔心前雇主跑來糾纏⋯⋯等,種種考量下,也大幅降低這位移工被其他雇主青睞的可能。

此際,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若移工為被害者的性暴力事件中,真存在「起訴率與定罪率均偏低」的事情,將不難想見,「通報」這個行為對遭遇暴力的移工而言,均是一場成本高昂,效益總叫人沮喪的冒險。

「通報」這個行為對於所有遭遇暴力的移工而言,均是一場成本高昂,效益總叫人沮喪的冒險。(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通報」這個行為對於所有遭遇暴力的移工而言,均是一場成本高昂,效益總叫人沮喪的冒險。(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空間與性別弱勢

學者畢恆達在《空間就是權力》一書曾指出:「所有空間都不只是人們活動的背景,亦不是價值中立的存在」。同樣的,在性暴力的事件中,「空間」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效果。

性暴力來自「權力」與「控制」,加害者通常會對自身已經建立起權控關係的人施加性暴力。而若加害者在該空間中越具有影響力,或者確信自己是該空間中具有優勢的一方,那麼,性暴力就越可能產生。這也是為什麼性暴力事件有七成以上是發生在熟人之間,私領域本身的遮蔽性,往往為加害者提供了助力。

此外,以社福外勞來說,擔任者為女性移工,在經濟基礎已薄弱,空間支配權力在雇主手中,性別弱勢則如加薪柴般,增添了自身暴露於風險中的可能。

汪英達觀察指出,通常會申請社福看護的對象,多是老弱婦孺,若是一名陌生男性看護獨自在家,會令該申請家庭有所顧慮。再者,台灣人在申請社福外勞時,心中早已預設「看護加幫傭」的模式,除看護外也要從事「許可外工作」,例如煮飯、打掃之類的;而在雇主心中,女看護比較適宜從事這類的勞動。

最後,還有一個隱性的原因是,若看護為女性,那他們比較容易建立起支配關係,相反地,若看護為男性,可能會對於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是管理方式提出異議,這些因素都讓雇主獨鍾女性看護。2

以社福外勞的工作環境觀察,我們可以發現,「空間」這個因素更是移工與雇主間權力不對等的最佳寫照。女性移工住在雇主家中,有時為求照顧上的方便,或者雇主家中的房間數有限,社福外勞必須與照顧對象同住,而很多雇主認為,他們因此擁有隨時進入外勞居住房間的權力;有時,她們或則任意地被雇主帶往陌生的環境。以A的案例而言,A的雇主安排A住在樓梯旁之通鋪,並無門板或屏風等擋蔽物,易言之,雇主可以任意地在A的居住空間裡來去自如。這樣的空間分配,讓A相較於一般人,暴露在更大的風險中。

承辦過類似案件的葉詠嫻檢察官也持近似的見解,她認為雇主對於移工的管理方式,以事前而言,讓移工格外容易成為被害人;而在事情發生後,也增添了移工報案的難度。像是,有些雇主會限制移工使用通訊工具的時間或地點;或者是另一種情形,有些雇主會任意地更動該移工的勞動地點。她曾遇過一個案例,該移工的照顧對象已經過世,雇主卻將她任意地載往山中從事農務,並且限制該外勞使用手機,而憾事就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等到該外勞下山,取得對外聯絡管道時,距離性暴力發生時已有一段時間,以證據保存而言非常不利。

▍下篇:〈語言,一道看不見的海洋屏障〉

台灣人在申請社福外勞時,心中早已預設「看護加幫傭」的模式,除看護外也要從事「許可外工作」,如煮飯與打掃。(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人在申請社福外勞時,心中早已預設「看護加幫傭」的模式,除看護外也要從事「許可外工作」,如煮飯與打掃。(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在A的案件中,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身心狀況,所以是經過A的同意下,由事發後相伴在側的工作人員Sherry代為回答。又因該案件已聲請交付審判,為了避免輿論影響法官審判上的獨立性,就A的事件,本文將適度地增刪修改,以淡化個案特徵。
  • 關於男性看護,汪英達表示,又能牽扯出另一個問題。以他的工作經驗,有些男性移工確實是以看護工的名義獲准來台,但他們工作的場合往往是在台灣的農村。為什麼?由於台灣農村人口外移,導致缺工的問題層出不窮,同時,由於長期勞動,農家夫婦自己的身體也需要人看照。在這兩個前提下,仲介與農村雇主一拍即合。這些男性移工,既要從事看護,又要進行許可外工作的農務。簡言之,男性家庭看護工並非不存在,但他們之所以被引進,與其說是看中男性在看護上的體能優勢,毋寧說是日後有意要他們進行違法的農務事項。在這個脈絡下,所謂的「男性家庭看護工」,不過只是個名義,而非字義上的實質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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