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先就業每年還3億補助企業?應要求企業出資培育人才! | 黃偉翔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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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先就業每年還3億補助企業?應要求企業出資培育人才!

教育部提出「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鼓勵高中職畢業生不一定要升學,也可以選擇先進入職場。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教育部提出「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鼓勵高中職畢業生不一定要升學,也可以選擇先進入職場。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先算筆帳。

鼓勵18歲先就業的「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規劃中,除了每月在工作薪資額外幫存1萬元外,政府還補助企業雇主訓練費用每位每月5千元,若以試行的5千人來算,每年須拿出納稅人的3億元給企業端。

先不討論職場勞動權益、教育體制學用落差、回流教育銜接等問題,我認為在政策方向上,與其花錢給予企業短期誘因,更應該建立長期制度,讓企業負擔更多人才培養的責任。

這就浮現一個命題,為何台灣在培育人才這塊,總是政府補助企業或檢討教育單位失責,而非企業應負擔更多社會責任?能聽到的業界反對聲音大多是:台灣大多是中小企業、怕培育的人才跳槽、培育人才是教育單位的責任、企業培育人才是額外福利……等,乍聽之下有些確實有理,尤其台灣超過97%的中小企業,本來就很難跟大企業一樣有許多資源培育人才。

為何德國企業與教育單位共同培育人才較成功?事實上,很大的關鍵之一是法規與制度的配套,尤其德國《職業訓練法》規範企業每年營業淨值應繳給德國工商總會做為二元制(Dual system,我比較喜歡稱它為二元制而非雙軌制)訓練費用。(延伸:18歲先就業?蔡英文先搞好人才培育的基礎工程吧!

其實台灣曾做過類似的事。

「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中,政府補助企業雇主訓練費用每位每月5千元,這就浮現一個命題,為何是政府補貼企業?而不是企業應負擔更多社會責任? 圖/取自公共電視《有話好說》
「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中,政府補助企業雇主訓練費用每位每月5千元,這就浮現一個命題,為何是政府補貼企業?而不是企業應負擔更多社會責任? 圖/取自公共電視《有話好說》

民國61年2月頒布實施的《職業訓練金條例》仿造英國制度,要求企業應負擔人才訓練費用,《職業訓練金條例》第2條規定「凡經登記設立之公私營製造業、礦業、建築業、水電煤氣業、交通運輸業及其他生產事業,僱用員工四十人以上,而各該業別有舉辦職業訓練之需要者,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提繳職業訓練金。」

當年理念就是「企業員工的訓練費用就應該是企業端自己出錢!」

《職業訓練金條例》是台灣第一條職業訓練法規,依照規定,企業每月應繳納職業訓練金約員工薪資總合5%,由「全國職業訓練金監理委員會」來統籌,負責該職業訓練金的收繳、保管與運用,讓企業申請辦理訓練費用。(當初尚未有勞動部,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單位為內政部勞工司)

據我所知,職業訓練金共收繳了7億5千多萬(該制度實施了21個月),最後因相關制度設計不適當、企業端持續反彈,以及民國63年面臨的石油危機這引爆點,才暫時全面停止收繳企業的職業訓練金,當然,一但停之後就沒再恢復收繳了。好在當年英明的「全國職業訓練金監理委員會」前輩們,運用職業訓練金剩餘款項建置了遠東地區最大的中區職訓中心給後代,也就是現在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職業訓練金條例》在民國72年《職業訓練法》發布後廢止。

廢止了就沒戲了嗎?才不是。

現行的《職業訓練法》第五章「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中,第27條即要求業界應負擔員工訓練費用,第27條第2項的施行細則也規範「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甚至第40條指出,「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但目前訓練經費多來自公務預算編列,且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等都未有相關規範,《職業訓練法》第27條形同虛設!

培育人才絕對不是政府、教育單位單方面的責任,以台灣現況來看,新政府應該硬起來,透過設置長期制度與落實法規,讓企業端擔負起更多人才培育的投資!即使部分企業認為培育人才不是自己的義務,至少為了提升企業本身競爭力,也必須投資更多在培訓自己員工上。

政府別總是拿人民納稅錢丟給企業來應急,卻只追求短期效應,經費有限可以理解,但重點是如何有效運用有限資源,這值得在未來政策方向擬訂上深思。

新政府應該硬起來,透過設置長期制度與落實法規,讓企業端負責更多人才培育的投資,別總是拿人民納稅錢丟給企業來應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政府應該硬起來,透過設置長期制度與落實法規,讓企業端負責更多人才培育的投資,別總是拿人民納稅錢丟給企業來應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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