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耕/退群吧!把其他人踢出Line群組,犯法嗎?
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也隨之出現。以現今多數人使用的Line來說,因為具備免費通話、群組留言、即時聊天等功能,因此不僅朋友間會成立Line群組來聊天,不少公司行號甚至政府機關,也成立Line群組來發布工作訊息。但Line帶給我們方便的同時,如果不當使用,也可能衍生出不少糾紛,其中,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
2017年10月有位女士將他人踢出看護派遣的Line群組,導致被踢出者無法知悉工作上的訊息;2018年1月也有位男士將他人踢出由電動機車同好組成的Line群組,導致他人無法獲知群組內的訊息。被踢出Line群組聽起來不嚴重,但小則無法和他人聊天、大則可能錯失工作上的訊息,實際影響可說是非常大。
上述兩個案例的被害人均有報案,並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但檢察官調查後卻做出「不起訴處分」。難道將人踢出Line群組沒有刑法責任?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何?「妨礙電腦使用罪」又是什麼呢?
沒有權限可別亂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呀!
當初訂定「妨害電腦使用罪」,是有鑑於電腦使用普及,再加上電腦使用安全——包含電腦網路通訊制度、個人財產、個人秘密之保障——之須保障性,而於2003年新增在《刑法》第36章的犯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包含了「入侵電腦」「破壞電磁紀錄」「干擾電腦使用」「製作電腦程式」等四大類型,以下將分別說明。
一、《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此條是為了處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比較特別的是,此條文所指的「無故」入侵他人電腦,重點並不在於行為人有無該電腦的所有權或有無正當理由,而是行為人有無使用該電腦的權限。
換句話說,只要是無使用權限,卻仍透過「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是「利用電腦系統漏洞」等三個方式去入侵、使用他人電腦,就會成立本罪。
另外要注意的是,本罪屬於定式犯罪,也就是說若非透過上述三種方式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就不會成立本罪。例如無使用權限卻開啟他人未設密碼的電腦,因為並未輸入密碼,也無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所以並不會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二、《刑法》第359條: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
此條是為了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如同前述,本條所謂「無故」破壞電磁紀錄,重點也在有無權限;至於電磁紀錄,指的則是「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簡略來說就是指儲存於電腦內之資料。至於說若要成立本罪,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 無權限;
- 取得、刪除、變更電腦或設備之電磁紀錄;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以學生竄改老師電腦中全班期末考分數為例,因為竄改分數是變更電磁紀錄,且學生並無變更權限,再加上竄改分數會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平性,顯然會造成他人損害,因此會成立「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
三、《刑法》360條:無故干擾電腦使用罪
此條是為了處罰「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本條所謂「無故」干擾他人電腦或設備,重點也在有無權限;至於干擾,則是指影響他人電腦或設備之使用。
以2017年著名的電腦病毒「Wanna Cry」(勒索病毒)為例,若駭客將此電腦病毒植入他人電腦,使他人電腦內的資料被加密而無法使用,因駭客並無電腦使用權限,而以病毒(電腦程式)將他人資料加密,顯然是干擾電腦使用之行為且會造成他人損害,因此駭客的行為會成立「無故干擾電腦使用罪」。
四、《刑法》362條:製作電腦程式罪
此條是為了處罰「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白話來說,就是處罰「製作妨害電腦使用的電腦程式」的人,以上述「Wanna Cry」電腦病毒為例,製作該病毒者會成立「製作電腦程式罪」,而使用該病毒去干擾他人使用電腦者,則會成立「無故干擾電腦使用罪」。
把別人踢出Line群組算犯法嗎?
回到上述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的案例,因為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而不起訴處分書不會對外公布,因此只能從新聞中得知:檢察官是以《刑法》第359條「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進行偵查。偵查後給予不起訴處分的原因是:案件不符合條文中的「無故」要件,理由則在於「無故」的認定標準為「有無權限」,若行為人有將他人踢出群組的權限,即非「無故」。
Line系統設定上,創設群組者與後來受邀加入的成員並無權限上的差異,每個成員皆具有新增或刪除群組成員的權限,因此將人踢出群組即非「無故」,自然也不可能成罪,所以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被踢出Line群組的實驗與結果
為了確定被踢出Line群組後的實際狀況,筆者請朋友將筆者踢出群組,所得結果如下:
根據上述檢方見解,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可作為進一步的思考及補充:
一、檢方認為此類案例最貼近的罪名是《刑法》第359條「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並由「無故」切入,認定不符合要件因而不成罪。筆者贊同實務推演過程,但實務並未處理到的部分是,將人踢出Line群組,是否真的涉及「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倘若不涉及電磁紀錄之刪除,則因無成罪可能,自然也不用再去檢視是否「無故」。
二、根據筆者自行實驗結果1,將人踢出Line群組不會使原本群組內包含文字、貼圖在內的聊天訊息消失(請參考圖1),但卻會讓被踢出者無法開啟群組記事本、群組相簿或群組活動等功能(請參考圖2)。能開啟的相片功能中,原有照片也全部消失(請參考圖3),此部分是否涉及電磁紀錄之刪除,分析如下:
文字、貼圖等聊天訊息:不涉及電磁紀錄之刪除
- 被踢出Line群組後,原有的聊天訊息並未消失,故就此部分而言,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無涉電磁紀錄之刪除。
群組相簿等功能喪失:不涉及電磁紀錄之刪除
- 以群組相簿為例,筆者認為相簿內的相片是存於雲端資料庫,而Line群組則是類似橋梁功能,連結雲端資料庫及個人電腦 、手機等設備。換言之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之所以無法開啟群組相簿,是因為連結雲端資料庫的橋樑斷了,而不是原本存於電腦內的照片(電磁紀錄)被刪除,因此就群組相簿打不開這點來說,應該是無涉《刑法》第359條所指「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總結上述二點,筆者認為將人踢出Line群組,應該是無涉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而既然無刪除電磁紀錄,則也不用再去討論是否「無故」,此結論雖與檢方見解相同,均認為不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但所採的理由並不相同2。
以Line的功能而言:
如欲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唯一的方式應該是取走他人手機或電腦,再退出群組(退群組會將群組聊天紀錄、群組一切功能全部刪除),如此方符合條文所規定的要件。
總的來說,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的行為,依現行《刑法》確實無法處罰。但若將他人踢出Line群組後,導致他人其他權利受到損害(例如喪失工作機會),則可能另需負上民事賠償的責任。
- 文:劉立耕。目前就讀於東吳法研所刑事法組碩士班二年級,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及犯罪預防等刑事政策有興趣,期盼能建立更完善之刑事程序,使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讓被破壞的法秩序重新恢復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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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親自實驗,相關結果請參見圖1、2、3。
- 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並未公開,無法明確獲悉檢察官認定不成罪所採的理由及推演過程,在此僅就新聞中給予的資訊推測檢方的想法,如有錯誤尚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