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什麼是區域人權法院?從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談起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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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什麼是區域人權法院?從模擬亞洲人權法院談起

5月18日,模亞召開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的準備庭。圖為原告律師團首席律師尤伯祥。 圖/模亞法院提供
5月18日,模亞召開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的準備庭。圖為原告律師團首席律師尤伯祥。 圖/模亞法院提供

近日,台灣法學界和律師們舉辦了「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簡稱「模亞」),邀請國內外的人權學者審理涉及國家違反人權的案件。模亞由多國法官所組成,包括香港、新加坡、日本、孟加拉等,並即將在7月26日至28日,針對模擬屬於亞洲的區域人權法院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進行審理。

那麼,究竟什麼是「區域人權法院」?重要性又是什麼呢?

什麼是「區域人權法院」?

經過二戰的慘痛經驗,國際社會體悟到人權的重要性,並且認為應該由國家以外的形式落實人權保障,避免造成「人權是由國家賦予的恩惠」之誤解,「國際人權法」的概念因此而生。

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及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均闡明了人權的重要性,而聯合國也將人權視為重要的國際事務。除了聯合國的人權機制,各區域的國家間組織也逐漸接受人權價值,並各自發展自己的人權系統,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平行地發展出所謂的「區域人權體系」,例如:

  1.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在1950年通過《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即大家耳熟能詳的「歐洲人權公約」;
  2. 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在1969年通過《美洲人權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3. 非洲團結組織或非洲聯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African Union)則在1981年通過《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African Charter of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由於不同的區域有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及發展上的差異,區域人權機制也因而發展出不同面向的人權保障條約與內容。例如歐洲地區的人權保障理念已逐漸擴展至科技倫理層面;美洲人權仍著重在基本自由的議題;而非洲則有鑑於其殖民歷史,以及語言、政治、文化、種族上的複雜和歧異,因此人權著重在各國的協調合作,給人民更好生活的「民族權利」。

2017年10月,法國總統馬克宏在歐洲人權法院上致辭。 圖/路透社
2017年10月,法國總統馬克宏在歐洲人權法院上致辭。 圖/路透社

區域人權法院及組成

區域人權除了是基本人權公約的呈現,更發展到人權侵害時提起救濟的司法保障機制。其中,最成熟的莫過於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HR)。

相較於聯合國的人權公約是透過「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方式,讓締約國可自行決定在簽訂人權公約後,是否開放國內人民在權利受侵害時,向聯合國的人權機制針對國家提出申訴。

歐洲人權公約1998年的《第11號議定書》,則確認了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個人申訴案件具有強制管轄權,不需先經過國家同意。若個人向法院提出申訴後,國家不服而拒絕提供法院要求的審查所需文件,法院可以直接對國家做出不利的判斷(類似一造辯論判決)。

那人權法院的法官如何選任呢?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官是由每個國家提名3位人選,再由歐洲理事會從3人中選出1位,也因此法院法官的數量和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數目一致。即便法官是由各個國家所提名、推舉,但法官是以超脫國家的個人身份來審理案件的。

此外,人權法院不會主動審理案件,而是收受指控後才會啟動程序(也就是不告不理)。歐洲人權法院受理案件的方式有兩種:個人申訴(如自然人、全體自然人、公司、NGO),以及國家間的互相指控。

不過,由於大多國家基於友好關係,不亂管他國閒事,一國幾乎不會向法院指控他國違反人權,因此法院受理的案件通常仍是由個人提出的申訴。另外,人權法院的被告,只可能是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不可能包括非締約的其他國家或者是個人。

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 圖/路透社
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 圖/路透社

區域人權法院的特性

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如果一個權利在受到侵害時,並沒有合適的救濟管道,即表示這項權利等同於不存在。

人權,是為了確保人民權利免於受到國家侵害的可能;而國家侵害的型態,除了最常見的行政權,亦可能包括立法和司法。如果國內法本身與人權公約有所牴觸,或國內的司法體制未達人權規範的標準,那麼人民的權利恐怕無法在國內實現。這就是國家以外人權司法審查機制存在的目的。

跨國人權的救濟機制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窮盡當地救濟原則」(the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也就是說,個人向區域人權法院提出申訴前,必須先用盡國內所有可行的救濟管道。這麼做的目的,無非是讓國家可以有機會先自行審查,也避免個人恣意「告洋狀」(類似我國一般人民要提出大法官釋憲,必須先用盡一般法院程序打到終審的意思)。

即便有著國內救濟程序當第一關,歐洲人權法院每年仍處理超過5萬件的申訴案件。不過,人權法院的委員會仍會先認定案件是否予以受理,確認受理後才進行實體審理。

人權法院在特別情況下,可採取調查措施以確認某案件之相關事實,接受證人證據並展開實地調查;人權法院有時也會指派專家針對特定事項進行鑑定。不過人權法院終究僅是在審理各國有沒有違反人權公約所規範的權利,與國內法院對事實的審理面向仍不同。

1977年,時任美國總統的吉米卡特簽署《美洲人權公約》,攝於美國華盛頓。 圖/美聯社
1977年,時任美國總統的吉米卡特簽署《美洲人權公約》,攝於美國華盛頓。 圖/美聯社

人權法院與各國之間的關係

即便人權具有「普世性」,但因每個國家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傳統民情,兩者之間應該予以平衡,因此歐洲人權法院有所謂的「裁量餘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

人權法院除了確認人權本質的核心,也針對各國尚未發展出一致共識等的其他面向,容許各國保有一定的空間可以自主裁量。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就認為「是否要以『婚姻』形式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各國是可以有裁量空間的(如同大法官說的「立法形成自由」),但最低限度是不得構成歧視和不平等的情況。

人權法院並不是各國國內法院的第四審,人權法院無法推翻國內法院判決,也無法發回原審法院要求更審,僅是確認國家是否違反人權義務。不過人權法院判決的結果對國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國家有義務遵守判決結果。

如果一國被人權法院判定違反人權公約,法院會將相關卷證資料送至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員會。隨後,由部長委員會與國家以及負責判決執行的部門磋商,確認應如何執行判決結果,救濟並防免類似的人權侵害狀況,包括針對具體個案對申訴人給予補償,或修改法律規定。部長委員會將監督國家執行判決的進度。

模亞召開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的準備庭。圖為邱和順原告方律師團12名成員。 圖/模亞法院提供
模亞召開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的準備庭。圖為邱和順原告方律師團12名成員。 圖/模亞法院提供

模亞召開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的準備庭。圖為原告方12人律師團成員余宛霖律師。 圖/模亞法院提供
模亞召開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的準備庭。圖為原告方12人律師團成員余宛霖律師。 圖/模亞法院提供

亞洲人權法院設置的可能

「個人」只是「國家」下的附屬,過去並不是國際社會所關注的主體。但區域人權法院的存在,讓個人可以突破國家至上,對於國家違反人權的事實提出申訴,也更能夠有效落實人權公約的規範。然而人權法院的存在,等同於國家打開了主權的屏障,讓超越國家的組織得以介入國內事項——多數國家未必能有這樣開放的胸襟。

歐美非各大洲都已有區域人權法院,目前在全球人口數最多的亞洲,還沒有比較正式的區域人權規範、以及人權法院的設立。這或許是由於亞洲政府間存有未解的歷史恩怨、政治與法律結構等差異,難以整合人權保障的觀念,遑論建立起超越國家的司法救濟機構。

然而,人權保障終究是當代國際社會的潮流,每個國家和政府都無法否認人權的重要性(雖然各自可能對於人權內涵的詮釋有所不同)。即便此次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還只是模擬,我們仍可期待在不久將來亞洲人權法院的設立,落實超越國界的個人人權保障。

*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線上報名:點此

▲ 模亞召開第一案「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第一次準備庭直播。

     

  • 文:蔡孟翰,台北大學法律系、東吳法研所國際法組碩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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