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2019十大民主法治事件(下):權利保障的突破
上篇:2019十大民主法治事件(上):法治觀念的變革
中篇:2019十大民主法治事件(中):民主浪潮的反思
同婚專法通過:同志人權的下一步?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用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不讓同性戀者結婚的規定違憲,命相關機關要在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修法或立法,才能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
2018年初,反同團體為了防止同婚進入民法體系,提出三項公投,多方限制同婚發展。挾著強大的組織動員,這波公投取得了六成以上的得票率,三項公投並全數獲得通過,賦予了行政院提出法律修正案,立法院定期完成審議的種種義務。
既然公投確認了制定專法的方向,立法院趕在立法時限前,在5月17日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定於同月24日正式生效。通過之際,立院外3萬多名的同婚支持者爆出如雷掌聲,不少同性伴侶相擁而泣。也許這結局不夠完美,但也意味著從生效日起,年滿18歲的台灣同性伴侶,可以依法前往戶政機構登記結婚。
同一時間,反對同婚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則批評立院罔顧民意,台灣民主已死,並號召民眾在2020年大選,「下架」違背民意的立委與總統。面對風雨欲來,行政院也隨即發布釋字748號懶人包,除了解釋此次立法的主要內容,也對不實謠言進行闢謠。
婚姻平權作為同志運動長期奮鬥的象徵,凸顯出同志人權運動與各方勢力的競逐,將會一直持續下去。而同婚之路的演進,簡單來說,就是把同志進入家庭的訴求,向社會尋求支持,並透過公權力予以承認,走向制度化的一系列過程。
當各國媒體紛紛盛讚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台灣同志權益發展,似乎隨著婚姻平權的達成,跌跌撞撞也來到階段性高峰。同婚對於台灣社會與文化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勢將成為未來各界關心的重要議題。
但如同台灣人權協會早在2001年的《台灣人權報告》指出:「同志社群中結伴生活的並不在少數,但同志們仍處在不友善的大環境中,首當其衝面對的還是整體社會接受的問題,大多同志甚至沒有對其家人、朋友出櫃」,並認為「同志在台灣最基本的權益應是免於歧視的生存和就學、工作,遑論結婚和生子。」
若法律忽略了同志所遭受的種種不合理差別待遇,只在意家庭權益一事,「形同無視台灣社會具體存在的同性戀歧視,彷彿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就是台灣同志人權追求的全部」。同時,是否能將反歧視法制擴展至工作與教育以外的其他領域,使同志在各層面都能享有平等權益,是未來同志人權發展的下一步。
釋字784號: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國中生
早期談到校園裡的師生互動,會發現「上命下從」的相處模式非常強烈。這其實可從19世紀的歐洲談起,在當時君主立憲的政府體制下,貴族為了讓君王進一步面對「被法令管制」的現實,於是透過交換,允許君王保留一片可以任意指揮所屬成員,不受任何管制的空間。
台灣民主化後,這理論不僅沒有消失,更在1930年左右由我國司法院引進,並經由行政法院反覆援引類似概念,逐漸深入政府與人心。簡單說,在特定群體之中,像是公務員、學生、受刑人等,人民必須高度服從上位者的權力,就算碰到委屈,也無法輕易得到救濟。
但二戰後,世界各國致力讓「法治國家的陽光」灑向每一個權力所到之處,前述理論的排斥,已是大勢所趨。在台灣,這樣的逆轉,則有賴各方人士不斷聲請大法官解釋,逐一在不同案例突破——只是一路走來,仍呈現大法官說多少,行政法院開放多少的狀態。
2014年1月,一名新竹市的傅姓國中生,因為病假無法參加學期評量,卻在補考時,分數被了打七折計算。在循序提起救濟之後,各級法院又一致搬出釋字第382號解釋,認定學生並不能針對成績評量提起訴訟,也讓傅同學下定決心聲請解釋,主張釋字第382號妨礙訴訟權的行使。
2019年10月25日,大法官作出司法院第784號釋字表示:各級學生的訴訟權都受到憲法第16條保障,因此不管是什麼權利受到侵害,都應該讓其依循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不因學生身分而有所不同。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學校對學生所作的各種措施,就算沒有侵害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也有侵害其他權利的可能。於是,進一步針對釋字第382解釋限制訴訟的部分,予以修正。
本號釋字出現後,許多教育界評論擔憂:「管教變成侵害權利?」「學生可以告老師?要一直跑法院?」然而,我們可能須注意的是,大法官只是透過這號解釋,把過度限制起訴的解釋,適度修正為符合人權的運作方式而已。
「身為一個法治國家底下的人民,當我們權利受損時,卻沒有一個管道去救濟,這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聲請人傅同學在受訪時說道。本號解釋不是老師的敵人,它只是提醒我們該回顧校園內的管理措施,是否有同時顧慮法治的精神?是否仍舉著維持校園秩序的大旗,肆無忌憚地進行管教,忽略了學生也是享有基本權利的主體?
如果校方的管教合乎法治,學生也不致濫訴,法院也會依法防堵。因此,未來的關心重點之一,應該是如何讓第一線的老師習法知法,認知到其管理方式是否會觸犯法律界線,營造友善多元的校園環境,而不是千方百計防堵學生學習擁抱並守護自身權利。
受刑人管教案:當法治陽光照進監獄
2019年3月,綠島監獄謝姓收容人認為監獄軍事化的管理方式違法,進而向台東地院起訴。法院認為,監獄制度並非用於準備作戰,故判謝姓收容人勝訴。這也是針對監獄管理,受刑人方向法院請求救濟的首次獲勝紀錄。
故事要回到台東綠島監獄,獄方作了幾項有爭議的管理措施。其一,明明是規定的運動時間,卻命原告受軍事訓練,如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內容。其二則是,禁止原告向其他政府機關陳情監獄內的生活。於是原告憤憤不平,在獄內申訴未果之後,提起了本件行政訴訟。
法院首先認為:獄方禁止謝姓收容人陳情的行為,不當增加了《監獄行刑法》所沒有的限制。因為該法的管理行為,應以「是否妨害監獄紀律」為出發點,若陳情內容本身並無妨害監獄紀律的疑虞,獄方即無任何資格否准其通信。
尤其受刑人寄發陳情的行為,也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受刑人針對機關管教不當所為的陳情書信,是自身法律權利的展現。若無其他法律上的依據,獄方自然不可以維持秩序為由,隨意扣押受刑人的書信。
其次,法院指出:獄方讓原告受軍事訓練,也與監獄管教的預設法定目的有所違背。也就是說,為了讓軍人作戰效率提升,當然有在訓練過程中命軍人統一聽口令動作的必要,以便未來順利執行命令。然而,受刑人進入監所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準備作戰」,相關的軍事訓練,並無助受刑人思考其所觸犯的法律規範,更無助他們思考該如何回歸社會生活,因此軍事訓練與監獄管教的預設目的有所違背。
更何況,當軍事訓練與監獄管教間欠缺關連之際,獄方卻強迫受刑人接受前者,法院認為:這毋寧是出於對受刑人的支配,把受刑人當作是被操控的棋子,不只對他們的心智產生負面影響,更將危害監所的矯正功能。因此,獄方命原告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管理措施,還有禁止陳情,都是違法的行為。
也許有些人看到這樣的判決會嗤之以鼻,認為這些曾經為非作歹的人何以繼續享受人權。這個疑慮,許宗力大法官在第755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清楚回答:受刑人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並未因此就被憲法放逐而成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他只是穿囚服的國民,而不是「非國民」。意見書接著說道:
試想,若受刑人未能免於國家恣意侵害、無法獲得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時時擔心最起碼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將持續處於恐懼與匱乏之中。而恐懼是人性的腐蝕劑,日復一日蒙受被剝奪感、處於高壓環境並受到無所不在的監視,矯正機構中密集相處的人與人之間將難以存在信任。
受刑人若連僅僅是維持生物性的活存都未必可得,如何期待其發展有意義的生活、學會尊重他人並理解遵守社會規範之道德意義,從而邁向再社會化?
當監所中的生活處境無法符合人道條件,未能落實其基本權保障,使受刑人無法有效復歸社會,最終受害、反噬的不只是矯正人員、受刑人自己與家人,還將包括整個社會。
小結:寫給2020年
《憤怒年代:共感怨憤、共染暴力的人類歷史新紀元》一書提到:人們頹敗在物質至上的巨大不平等之前,各地的傳統也受到西化衝擊,除了喪失外在物質,更包含內在心靈及文化上的世代積累。但在由上而下暴力式西化過程中,人們在物質與文化上皆產生了被排除、傷害的感受。
而一個不屬於西方、不屬於東方、沒有傳統情感、充滿衝突的世代就這樣誕生,並找不到在這世界上安身立命的所在,這些「被剝奪者」成就了今日的憤怒年代。然而,美國民權運動家Diane Nash曾言:
每個人都想要有馬丁路德那樣的領袖……民眾必須了解,想改變現狀,需要每個人都思考策略與投入運動。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人無法使我們自由,永遠不可能,因為自由本質上就是,體認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
為了安穩生活,我們既受了集體形成的法治秩序,然為確保心靈的自由與創造力,避免秩序的僵化,改變是必要的行動。簡言之,個人主體性的建構,注定在改變與秩序間,永無止境的循環中延續,沒有終點。面臨未來種種人權議題的挑戰,舉凡迫遷、血汗勞動、司法改革或長期照護,我們對於民主價值的追求應長存心中,因為再大規模的抗爭熱度,也只能短暫持續數周。
要如何在萬人空巷的迴音之後,還能維持民主運動的進程,就是你我繫諸於心的那分願力。哲學家沙特曾舉了一把剪紙刀為例子,這把刀的本質和規定,是它的製作材料、製作目的、用途等,在它還未被製造出來前,這些概念規定已經預先存在於製作它的工匠的腦海中。簡而言之,剪紙刀是甚麼,這一早已經被決定好。
但人的情況就不同了,人是「存在先於本質」,所以願力將決定我們的本質將何去何從,我們未來的生活環境就是靠這樣打造。而未來也如同曼威電影中的奇異博士所觀察,有無數種的可能組合,我也多麼希望亡國感是杞人憂天的一件事。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早就指出:「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期待今年結束時再用這個標準,跟大家一起回顧台灣的進步。對了,記得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