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學生,不是受刑人——給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的建議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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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學生,不是受刑人——給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的建議

今年7月底,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正式改制為矯正學校,圖為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年7月底,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正式改制為矯正學校,圖為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年7月31日,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正式改制為矯正學校,分別為誠正中學的桃園及彰化分校,其中桃園少年輔育院也全面實施高中教育。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條規定「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該通則於1997年公布,原預計於2003年以前完成,然而法務部因種種困難,延宕至今才跨出這重要的一步。

司法流言終結者對於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將剩餘之少輔院改制為矯正學校極為讚賞,然而在改制的路上,仍然希望與相關單位針對學制、技職、人員及其他軟硬體設施等方面進行意見的交換。本文將提出若干建議,期望改制後的矯正學校,能摒棄依附特別權力關係、以管理方便為優先之考量,而能在落實教育之目的的同時,尊重少年的主體性。

感化教育是「教育」,不是刑罰

正式進入主題之前,司法流言終結者必須與讀者、社會大眾及相關政府部門確立幾個重要觀念:

1. 感化教育並非刑罰:

刑法況且將感化教育放置於第12章「保安處分」,而非第5章「刑」,即可明顯看出不同。

2. 感化教育是「教育」體制中的一種模式:

基於第一點前提,感化教育仍然是「教育」,與教育無法切割。

3. 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是學生不是「受刑人」:

除了明陽中學為少年「監獄」,專門收容遭判處有期徒刑的少年之外,其餘的誠正中學及其兩所分校,皆是接收由少年法庭認為有「感化教育」必要的少年。除了遭判處有期徒刑的少年,即依《監獄行刑法》第3條收容於明陽中學的少年具有受刑人及學生的雙重身份外,其餘受感化教育處分而進到矯正學校的少年,僅是「學生」,而非「受刑人」,這部分從《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內相關用詞亦可見得。

我們雖先確立了以上三點觀念,但不諱言的是,矯正學校仍與一般學校有所不同。換個方向思考,矯正學校其實更類似管理密度較一般學校高的「寄宿學校」,因此以下的建議,讓我們從「尊重少年主體性」出發,以「學校」的立場前進,並以達成「教育」目的為終點。

透過了解學生意願,確認其修習技藝目的,並分析就業市場需求,協助學生進行職業探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透過了解學生意願,確認其修習技藝目的,並分析就業市場需求,協助學生進行職業探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提供多元升學管道:學制、技職、才藝

桃園少年輔育院改制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即矯正學校)後,已全面改設高中班,然而在學制、技職及才藝部分,本團隊建議如下:

1. 普通高中、技術型高中並存: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條規定,高級中等教育分為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四種。相信大部分的人都知道,國中畢業後,所有的畢業生原則上(如果沒被家長左右)都能夠依照自己的喜好、能力來選擇要就讀高中、高職。

因此,既然感化教育係以教育為目的,又以矯正學校的方式呈現,那麼站在尊重少年主體性的立場,我們認為矯正學校內,讓普通型高中與技術型高中並存,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受感化教育進入到矯正學校的少年,可以依照其自身的興趣、能力及生涯規劃,自由選擇就讀普通高中或技術型高中。

其中技術型高中部分應符合學生意願,開設多樣化之科系,相同科目併班上課,個別專業科目分班教學,以提升其學習之意願。

2. 技職教育:

透過了解學生意願,確認其修習技藝目的,並分析就業市場需求,協助學生進行職業探索。此外,也可邀請勞動部於週末配合安排相關技職訓練班,以輔導考取丙級證照,使其習得一技之長。

縱使未來離開矯正學校後不繼續升學或不銜接任何高級中等教育,亦可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3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之規定,於取得丙級證照並工作經驗累積滿三年後(依勞保資料計算),參加每年舉辦的「自學進修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來取得同等學力。

3. 才藝:

依照學生意願聘請相關才藝教師,於週末或平日固定時間授課,與學校社團課一般。

調整班級人員與學生之比例

1. 人員與學生之比例: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條第6、7項規定,行政安置其人力比為1比6,司法安置人力比為1比4。倘若如此低管理、高自由之安置機構,且不是整日共同生活(早上要送出去學校上課)況且都需如此多的生活輔導員,那麼較為高管理、低自由,且全日相處的矯正學校,沒理由人力比更低。

將班級人員與學生比例調整成1比4,才有足夠的人力去關注每一位少年的需求及情況,並提供輔導及相對應的資源。

2. 人員職前及在職專業訓練:

每一位受感化教育而進入到矯正學校的少年,其或許與一般學校中所謂「乖乖牌」的學生有所差別,或許對於授課教師或管理人員的「用字遣詞」較為敏感,甚至會有較大的反應。

為了避免校內人員因自身對於矯正學校及受感化教育學生的「刻板印象」所產生的「偏見」與心理上的「歧視」,導致其有意或無意之下對學生造成傷害,因此應於職前進行相關專業訓練,並於在職期間定期進行案例檢討等在職訓練。

畢竟,他們其實與一般學校的學生沒有不同,僅只是所經歷的人生與社會經驗不同罷了,沒理由因此受到充滿偏見與歧視的刻板印象對待。

矯正學校應依照學生意願聘請相關才藝教師。 圖/誠正中學彰化分校提供
矯正學校應依照學生意願聘請相關才藝教師。 圖/誠正中學彰化分校提供

校內人員應進行職前訓練,在職期間也應定期進行案例檢討等在職訓練。 圖/誠正中學彰化分校提供
校內人員應進行職前訓練,在職期間也應定期進行案例檢討等在職訓練。 圖/誠正中學彰化分校提供

著重居住品質與戒具的使用原則

接下來的部分將踩到一些深水區,但我們仍然希望讀者在閱讀時,以教育為目的及學校的立場出發。

1. 廢除一般獨居房:

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0條第3項規定,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

然而這邊的獨居,與所謂「單人房」概念不同,我們或許以「單獨監禁」或「關禁閉」來形容更為適合。但從教育的立場出發,縱使再麻煩的學生,都不應有「單獨監禁」的情況存在,且獨居房的存在,其實是一種變相「懲罰」。縱使該學生有與團體分離之必要,也應適當地「隔離」,而非「單獨監禁」。

2. 保留保護型獨居房:

四面皆泡棉的保護型獨居房可保留,但應改設置於醫療或救護中心內。校內學生若有住保護房之需求,不外乎其有情緒不穩、自傷、心智混亂等情形,然而在此種情況下,更是需要醫護人員積極介入協助,並適時透過藥物及輔導使學生穩定。此外,必要時亦可同精神療養院以彈性繃帶等物拘束,並經醫生判定穩定後,給予解除拘束。

3. 戒具的使用:

校內及出校就醫、返家奔喪應全面停止使用現行所訂之戒具。

這點建議必須從「學生並非受刑人」的角度出發。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第2點規定,現行所訂戒具為「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另外第4點第4項規定,保護事件少年「有瘋狂或酗酒泥醉、自殺、暴行或鬥毆,或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施用戒具。」

這些看似以「保護少年安全」為出發點的規定,讓我們來一一檢視。首先,矯正學校內原則上不會有「酗酒、泥醉」之情況,故先予以排除;若有「瘋狂、自殺」的情況,則應送醫療救護中心才對;「暴行、鬥毆」的部分,看過臺灣哪間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校院發生學生鬥毆時,校方使用上開戒具的?那為何同樣屬於學校性質的矯正學校會需要呢?

再參照《精神衛生法》第37條規定,無論是精神醫療機構或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且「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倘若以具有醫療專業及隨時有不可控因子的精神醫療、照護機構於防範緊急暴力意外時都不得使用戒具,那麼身為教育現場的矯正學校又有什麼理由使用?

或許會有人提出質疑,出校就醫、返家奔喪會有脫逃之虞,然而出校就醫、返家奔喪係為將少年暴露於大眾生活之環境,使用上開戒具,豈非給社會大眾及親友家屬傳遞「學生是受刑人」的錯誤觀念?如此不正與保護少年隱私及塗銷少年犯罪資料來保護少年的理念背道而馳?若有脫逃之虞,建議可以使用電子腳鐐、手環足以。至於提解到法院開庭的部分,可以考量使用足以限制其部分行動之戒具即可。

另外,無論是「單獨監禁」或者是戒具,都不應成為懲罰的手段之一,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9條規定,執行感化教育的少年,懲罰的手段只有以下兩種,即告誡,以及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矯正學校應依照學生性質不同,發展出個別處與計畫。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矯正學校應依照學生性質不同,發展出個別處與計畫。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4. 廢止累進處遇制度:

累進處遇制度實為受刑人考核其在監所之表現。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簡稱《少事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也就是說執行感化教育滿六個月即要進行評估,然而依照現行累進處遇制度,要六個月達到提報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根本是癡人說夢,也無疑是架空《少事法》之規定。執行感化教育之矯正學校應落實《少事法》規定,於滿六個月後即進行定期評估,並與學生討論出校後之後續規劃事宜。

5. 救濟: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84號之意旨,學生在校所受之不利益處分,得提起救濟,因此少年矯正學校之學生應在解釋之範圍。於管理措施中,逾越感化教育達成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賦予學生提出申訴之機會。縱使未達上開程度,仍應賦予學生異議之機會,校方亦應負說明之責。

6. 個別處遇:

除了應依照學生性質不同,發展出個別處與計畫,更應針對再次入校之學生進行原因行為分析(如與第一次入校之原因差異、再次入校之原因是否與原校內學生有關聯等),並以此作為個別處遇計畫之一部分。若少年於校中均未有親友會面、懇親,電話也無法聯絡時,應及早通報社工介入。

小結

最後一點建議,雖然必須要大興土木改造校舍,但這或許是最崇高的期許,那就是採取「共同學習,個人舍房」措施,讓每位學生均有其個人的宿舍,裡面要如何佈置、裝飾均是依照學生個人意願,完全的私人小天地,只要保持整潔不破壞即可。

上課時間則依照各自的班級共同學習、活動,甚至是參與社團活動,直到休息時間進入舍房內,並約定將於幾點統一關燈。在關燈前,學生在各自舍房內要寫作業或幹嘛都可以,不要吵到其他人即可。這樣的構想看似天方夜譚,但對於少年而言,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小天地,保有自己的隱私,是非常重要的。相信有經歷過國、高中階段的讀者都能感同身受。

少年矯正教育實為教育中重要之一環,如何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開宗明義「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之目的,須考量的重點應足夠深入,並高度重視少年主體性。畢竟每個少年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各自未來的人生,我們應保障其自我成長的權利,而非迫使少年必須成為我們想像中的那個樣子。讓少年與社會建立連結關係,並在各自的人生地圖上,盡情地彩繪與奔跑。

我們應保障少年自我成長的權利,在各自的人生地圖上,盡情地彩繪與奔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們應保障少年自我成長的權利,在各自的人生地圖上,盡情地彩繪與奔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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