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少隱私,避免私刑正義——談「去識別化」與媒體自律
日前,媒體刊出的一篇報導指出,桃園田男與陳女膝下有4名子女,卻因為管教問題長期施暴,不但拿甩棍、窗簾桿等物打斷7歲的大兒子左手,又把3歲的二兒子痛毆到雙手、肋骨骨折,3月大的小女兒也遭毆到顱骨骨折。
然而陳女身為生母,明知田男有家暴事實,卻未保護孩童,也未報警,檢方則依家暴傷害罪起訴兩人。類似的新聞一出,網友們往往高呼「私法正義」,加害人因此被肉搜、辱罵、網路霸凌,甚至可能遭到私刑。但因此報導無任何明確地標及特徵,使得加害人及被害人皆無法被辨識。
司法流言終結者認為,此篇報導高度呈現媒體應有的自律,除了避免純樸的私刑正義,更是保護受虐兒少,免於被貼上標籤。而我國針對保護兒少隱私,避免及被貼標籤遭受污名化,又做了哪些努力?以下簡略介紹。
兒少隱私保護的範圍
兒少隱私保護的範圍有多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舉凡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而其中第一款所稱兒童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又是甚麼?以下簡要條列: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被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供人參觀。
五、被利用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被利用來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或被利用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還有其他各種事由,實在太多羅列不完。第69條所稱「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又是指那些?這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有所說明。該細則第21條指出,所謂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也就是說,基本上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因為任何原因,都不能透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的方式,公開兒童及少年的任何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當然,正面報導例外,例如上台領獎之類的。但是不要問我上台跟韓總領獎合照算不算正面報導,這見仁見智無法回答,各位還是上PTT問問鄉民好了。
貼在孩子身上的標籤,變成同儕之間的霸凌
所以說,從法制面來看,我國對保護兒少隱私還算周全。只是第一線執行者(如新聞媒體),似乎常常忽略前述規範,而導致兒少的個資及畫面屢次出現在社會新聞。說白了,不就是媒體為了博取眼球、賺取點閱率嗎?對於尚未成年的兒少就給予標籤公諸於世,真的是好事嗎?亦或是造成下一次遺憾呢?
喔?你就是那個被叔叔強姦的女生!叔叔的大嗎?還舒服嗎?
喔?你就是上次被媽媽遺棄丟下車的,你一定是長得醜才沒人要,沒人要的臭小孩!
喔?你就是上次那個跟著詐騙集團出去騙人的喔?你這樣以後講話我們都只能信一半了啦,還是你也要騙我們錢?
新聞說你爸媽離婚誒,是不是因為你啊?你看看你剋父母,你父母本來好好的,因為你出生就離婚了!
新聞說你被家暴欸,你知道你為何會被父母打嗎?因為你欠打。
所有貼在孩子身上的標籤,往往變成同儕之間的訕笑,甚至是性騷擾以及嚴重的人身攻擊,進而導致孩子遭到排擠、分化、疏離、霸凌。這些看似童言無忌的「玩笑」,最後可能因此造成兒少的自卑心理。而當這些自卑無處宣洩,下一次當你走在路上,從天而降在你面前撞破頭顱鮮血四溢的,可能就是這些兒少。
這些標籤與攻擊,對於兒少的未來是妥適的嗎?答案絕對是否定的。對於那些只為點閱率而枉顧兒少權益的媒體,我們嚴予譴責;對於做出優質的自律新聞,保護兒少權益,我們也給予肯定,更冀望媒體帶頭負起守護國家最重要資產的責任。
對了,你們知道,當看到虐童新聞就義憤填膺的前去「發揮私刑正義」,已經嚴重犯法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