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伯威、江鎬佑/搜索權限爭議:《國際橋牌社》裡的「中晚事件」
在戲劇《國際橋牌社》中有一集,警總前往報社搜索,大搖大擺地走進去,不僅拒絕出示搜索票,甚至指著腰間的槍說「這就是搜索票」。從今天的角度來看,絕對會覺得警方的行動有侵害人權疑慮,但從「無所忌憚」到「人權爭議」,關於搜索的法律規定又是怎麼演變而來的呢?
搜索是什麼?
「搜索票」這東西,對於喜歡看戲劇的人來說大概也不陌生:警察一腳踹開門,嘴巴喊著不要動,手上拿著張紙說是搜索票。當偵查機關覺得你家有犯罪證據、覺得有壞人躲在你家、覺得你口袋裡有一包毒品,想叫你過來給他看看,這些在你家裡、身上東摸摸西摸摸,就是所謂的「搜索」。
不管是找人、找東西,偵查機關為了找到證據所進行的搜索行為,對個人的隱私權是很強烈的侵害,畢竟沒有人希望警察可以隨便就進門來查水錶。所以根據現今《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若要搜索,原則上必須要有搜索票。
不過事實上,搜索票的重點並不是那張紙,而是在於誰可以決定搜索這件事。
搜索票核發制度變遷
台灣在2001年之前,偵查中的搜索票是由檢察官核發。贊同的人認為很有效率,不過這樣也等於偵查機關可以球員兼裁判,讓懷疑你有罪想要搜索你的人,同時扮演維護你隱私權的角色。因此法界早就不斷在爭論,到底怎樣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直到2000年10月2日早上,當時台北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率領了大批警員包圍並且搜索中時晚報報社和社會中心主任宋朝欽的住所。原因是中時晚報刊登了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洗錢案偵訊筆錄,檢方宣稱為免洩露部分國家安全機密,而進行搜索。
然而,任何國家行為對於人民表意行為的箝制都可能引起言論自由的寒蟬,更何況是搜索報社。因為搜索行為會花相當的時間進行,搜索報社的同時將直接造成媒體工作中斷,當警方佔據了編輯部,不管是新聞採訪、寫作、編輯、出版的行程都將暫停運作。
此外,搜索對於媒體更大的傷害在於新聞來源。新聞來源之所以願意將訊息提供予媒體,乃因其相信其身分不會被媒體所洩漏。但在搜索進行的過程中,新聞來源提供者的身分很可能在偵查機關翻箱倒櫃尋找文件、櫥櫃、書桌以至於垃圾桶之時暴露,甚至跟案件本身無關的文件、資料或訊息都會在搜索的過程中曝光。
經此一役,把搜索權留給偵查機關的制度設計也在立法院引發攻防,時任司法院秘書長的前大法官楊仁壽表示,希望將搜索權的核發回歸給法院,而以「青天」留名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則以「不利掃黑」為由,認為搜索權限應該留在檢察官手裡。
當時多名立委則主張修法,規定當搜索新聞媒體時,應將搜索權限限定於法院。經過將近半年的朝野爭鋒以及學者輿論筆戰,到了2001年1月3日才透過朝野協商定調,搜索票核發的權限原則上歸給法院,另外增列緊急搜索的權限予檢察官,並且在同年7月實施。
不用搜索票的例外情況
自此,由法官核發搜索票的態勢大致抵定,也制定了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為了避免偵查機關申請一張搜索票卻無限制擴大搜索範圍,限制搜索不能超過搜索票上所寫的地點、處所。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必須出示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
只有在例外情況,偵查機關可以依法不用先向法官聲請搜索票就進行搜索。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避免搜索對象攻擊警察或煙滅證據,可以在逮捕的同時搜索被告的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和其能立即觸及的處所。另外按照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無論是抓人或是找東西,為防止嫌疑人脫逃及證據遭變造、隱匿,可以不用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直接搜索。
再來《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如果被搜索人出於自願,也不需要搜索票。不過,為了避免「被自願」的情形發生,除了要在筆錄上明確記錄同意的情形、被搜索人簽名之外,最高法院還要求必須確認被搜索人沒有被欺騙或是脅迫,也就是所謂「真摯、自願性的同意」。
雖然法律規定了很多的例外情形,但一般來說,為了避免例外變成原則,架空原本要求搜索票的規定,因此對於這些例外的條件,解釋上必須趨於嚴格;透過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在審判上也不能夠直接做為證據使用。
在審判的時候,法官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必須先評估:違法搜索的程度、警察是不是明知故犯、侵害被告權利的嚴重程度、被告犯罪的危害程度、如果禁止使用這個證據能不能給警察殺雞儆猴的效果、核發搜索票是否也能獲得與違法搜索相同的結果、違法搜索的情形對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有多少不利影響。
綜合判斷以後,如果法官覺得「人權保障大於公益」,這時違法取得的證據就不能用在法庭上來證明被告有罪;如果法官認為「公益大於人權保障」,那麼這時候違法取得的證據,就可以當作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
這樣的操作方式,一來避免偵查機關濫用例外,侵害人民權利,像是戲裡警總大搖大擺的走進報社,連搜索票都懶得解釋;二來也讓偵查機關不會重蹈覆轍,不因為跟非法之徒搏鬥久了,也讓自己的執法手段趨於違法。
用法治明燈照亮威權陰霾
2020年的今天,與《國際橋牌社》背景設定的90年代有很大的不同,不只是相關法律的修正,民主法治也成了台灣社會的最大公因數。
20年前中時晚報搜索事件發生時,台灣才剛從威權的枷鎖中掙脫不久,執法人員並沒有隨著民主開放而全面重塑,以致於執法機關無法適應「正常法治」,總喜歡踩著灰色地帶前進。比如2001年1月立法院通過由法院核發搜索票的原則,但在7月新法實施前,還是爆發了檢察官進入成大校園搜索的爭議事件。
當前台灣社會走在轉型正義的路上,社會新聞仍常常出現警方執法不當的情形,在法院判決後,輿論卻往往認為,這些法律規範是在「保護壞人」、「讓壞人脫罪」、「刁難警察」、「沒有犯法幹嘛怕警察」、「如此修法是矯枉過正」。如何讓威權的幽魂散去,讓人們擁抱法律背後的價值而非法條字面上的意思,也許是我們在戲劇以外,當前社會所必須面對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