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就是「有問題」?員警違法濫權 vs. 民眾妨害公務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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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就是「有問題」?員警違法濫權 vs. 民眾妨害公務

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 圖/取自NPA署長室
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 圖/取自NPA署長室

日前媒體報導,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某日,在超商前遭員警盤查,陳男雖認為員警無端盤查,但仍提供身分證供查明身分。員警查證完身分後,進一步要求搜索包包,陳男因包包內有私密物品且認為警方搜索無據而拒絕。最後,陳男遭警方指控其「推」了林姓員警一把,涉嫌妨害公務,移送法辦。

針對此事,司法流言終結者特地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查得本件判決書乃桃園地院108易389號判決。詳細檢視判決書內容,釐清事件後發現,本案不僅涉及員警濫權執法,還記錄了員警仗勢欺人的事實。

再一次以妨害公務恐嚇民眾的員警

根據判決書記載,當天陳男背著包包站在超商前,員警路過,假藉理由上前盤查。再以「看起來年輕、背肩包、站在超商門口」為由,要求查看陳男的包包,但遭到陳男拒絕。隨後,以6名優勢警力包圍陳男,百般要求搜查包包,更表示「我們報檢察官,就什麼都能搜囉!」來威嚇陳男。

陳男想離去時,其中一名員警出手拉住陳男,林姓員警則擋在後。陳男為了掙脫員警,在轉身時稍微用力,與擋在身後的林警發生碰撞,而林姓員警「剛好」踩到東西而跌倒。從勘驗的現場錄影、錄音畫面可以看到,員警要求陳男道歉,否則就以妨害公務送辦。

刑法第135條1項,對妨害公務定義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這邊的構成要件以數學式來拆解,就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 施加「強暴」脅迫。

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因此公務員執行公務,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然行為人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除了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得論以他罪外(例如傷害罪),否則難以構成妨害公務。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職務,而防衛行為並未過當者,亦無犯罪可言。

也就是說,員警不是穿上制服,所做的一切行為都算是「依法」。員警的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規範,才符合「依法」,否則《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豈非都是裝飾用?

另外,妨害公務罪中所稱的「強暴」,是指行為人意圖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致產生積極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並非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人民的任何肢體舉止,都會構成強暴妨害公務執行。

而且,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的強暴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行為人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也要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導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才構成該罪。

因此,倘若員警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也只能容任民眾離去,無權加以阻擋。更何況以強制力阻止,該名員警拉住陳男不讓他走,如果不是在上演情侶吵架鬥嘴「留下來,或者我跟你走」的浪漫畫面,那麼明顯就有違法濫權,甚至是強制罪的嫌疑了。

警方盤查、搜索是否適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明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這時就應該要問,陳男「看起來年輕、背包包、站在超商門口」,構成哪一項盤查事由?不然大學附近的超商,是不是每一個都要盤查一下了?每一位都看起來年輕、背包包、站在超商附近,不是嗎?

縱使《警察法》第2條指出「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然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也指明「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因此員警為了達到《警察法》第2條之目的,也應該遵守相關法令之程序與誡命,否則難以認定是「依法」執行職務。

搜索的發動,則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然而我們從勘驗現場錄影錄音畫面可以看到,員警根本無搜索票,也無逕行搜索事由,更沒經過陳男同意的「同意搜索」。也因此法官在判決書直接寫明:員警本件的盤查與搜索均非適法。

員警作為刑事偵查及犯罪預防第一線,諸多犯罪嫌疑的蛛絲馬跡,高度仰賴過去偵辦刑案之經驗累積及直覺始能發現,在犯罪查緝及社會治安的維護上功不可沒。然而,遵循國家法令乃法治國家的基石,亦為實施公權力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之後盾,更是避免法治國淪為警察國家最基本的要求。

小結

員警屢屢因為濫權執法而登上媒體版面,司法流言終結者也多次撰文批評。本件判決書將勘驗現場錄影錄音畫面所得的對話內容附在判決書後方,從對話記錄可以看見,員警表示「通常大家都會配合我們啦」「正常的都會配合我們啦」「一般人都會配合我們啦」「大家都會配合我們看耶」云云。

員警透露出平常也未依法執行職務的事實,只是難得遇到有人「膽敢」反抗罷了?這難道也表示不配合的民眾就是不正常或有問題?如果不配合的民眾就是有問題,就可以遭到員警濫權執法嗎?司法流言終結者再次呼籲警政署,正視員警濫權執法侵害民眾權益的事實,除了應加強教育訓練,更應針對遭法院認證的違法濫權員警加以懲戒。

因為違法濫權,正是踐踏警察尊嚴的元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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