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一下又不會死!員警有權「隨機攔檢」酒測嗎?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發函重申,嚴禁員警趁駕駛停等紅燈時使用酒測器進行酒測,違者記申誡並追究派出所或分隊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警方指出,部分警員趁著汽機車在路口停等紅燈時,拿出酒測器逐一測試駕駛,但這類執法方式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以及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因此發函重申。
警方強調,倘若各派出所或交通分隊欲進行酒測臨檢,必須先向轄區分局申報核准,再設立臨檢點及告示牌後,才能進行無差別攔檢。倘若駕駛人有蛇行、意識不正常等異常情形,可能傷害其他用路人安全,警方亦能蒐證後攔停告發。
此新聞一出,網友群情激憤,一面倒批評北市警局,更有民眾指出「沒有喝酒,測一下又不會怎樣」「吹一下酒測器又不會死」。然而,真的是「吹一下又不會怎樣」嗎?
依法執法很重要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從該規定可見,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情狀。
而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102年修正版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
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也就意味著,除非是已發生危害,或客觀上有易生危害的情狀,否則員警不得隨意要求酒測。縱使是經分局長官指定的路檢地段,依照上開警政署公布的作業程序,也並非是「無差別進行酒測」。
因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此次發函重申,禁止員警藉駕駛人停等紅燈時,上前隨機攔檢酒測,實屬有據,且是法治觀念的大躍進,值得讚賞。
「吹一下又不會怎樣」?
這大概與之前有民眾遭員警隨意攔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一樣——「沒犯罪,查一下又不會怎樣?」——如果你真的覺得這樣沒什麼問題,那麼讓我們舉幾個例子,看看你是否能夠接受吧:
- 民眾進入任何商家,欲離開前,皆必須將所有隨身物品、包包取出並接受檢查,確保無竊取商品,並順便檢查有無法律禁止之違禁物,畢竟「如果沒有偷東西或攜帶違禁物,檢查一下不會怎樣」。
- 民眾透過機場或港口出入境時,為防止毒品、黃金、植物果實等走私等問題,請接受現場稽查人員要求,「屁股翹高,咳嗽」以利檢查是否將毒品或其他違禁物藏於肛門,畢竟「沒有私藏走私物,檢查一下不會怎樣」。
- 地方派出所應不定期帶隊挨家挨戶入內搜索,確認有無藏匿人犯、槍砲彈藥、毒品、其他違禁物等其他犯罪情事,畢竟「如果是清白的,搜索一下不會怎樣啦」。
以上三個例子,各位覺得如何呢?每個要求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為了國家社會治安好,你不接受難道是你心虛嗎?
誠如本團隊於〈司法挺不挺警察?先問問警察合法執行公權力了嗎?〉一文中所述:
「沒犯法被查一下又不會怎樣,幹嘛拒絕?」這樣的想法是以員警「維持治安」為前提,「維持治安」的確重要也沒人敢不同意,但「維持治安」與「合法使用公權力」不是對立的兩面,也不該以「維持治安」作為道德勒索,要人民配合那些不被法治允許的便宜行事作為。
一個法治國家,之所以要訂立各種法令規範國家行使公權力時的SOP及其範圍,是為了避免國家公權力因行使公權力之人的想法或偏見,恣意濫權侵害人民的權利。倘若任何擴張權力都能以「維持治安」這面神主牌來當作藉口,這似乎無異於共產極權國家的作法。
小結
其實你我都心知肚明,員警抓酒駕有其績效問題,否則員警又何必穿梭於車陣中?真的是為了「維持治安」?還是為了長官的「陞官圖」?
因此,對於此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發函重申相關法令規範,本團隊樂見市警局有此法治觀念,與以往因違法濫權而上新聞的員警相比,可說是法治觀念的大躍進。期許北市警局的作為,能夠成為全國之標竿,各縣市警局更應效仿北市警局,宣導、督促轄下員警「依法執法」。
倘若連警政署本身的行政命令都視為無物,我們又如何期待員警違法濫權之事,會有在媒體及司法中絕跡的一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