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仔聊齋(二):警界扭曲的專案績效,讓精緻偵查「空洞化」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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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仔聊齋(二):警界扭曲的專案績效,讓精緻偵查「空洞化」

圖為2016年,台北市警方執行「封城掃毒」專案畫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為2016年,台北市警方執行「封城掃毒」專案畫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打從我還是學習司法官,於司法官學院受訓及在院檢實務訓練時,不論是院方或檢方前輩,都有不少人提過「精緻偵查」的理想,且其在實務上的實踐問題,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一再被討論。

然而,筆者在3年9月以來的基層檢察官生涯,發現這個理想之所以難以達成,除了(有效)人力、(正確運用)經費與資源等顯而易見的現實問題外,司法警察「績效導向」的辦案模式,更是導致案件難以貼合法定構成要件精緻蒐證的問題關鍵——而這個問題,也是許多基層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一再提出,卻被高層置之不理的體系之痛。

癱瘓的起訴門檻漏斗

地檢署檢察官的檢察業務,區分為偵查、公訴與執行,一般為人熟知的發動偵查、內外勤值班、決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都是偵查檢察官的主要業務。

以筆者辭職前一年(2018年)於新北地檢署擔任重大專組偵查檢察官的經驗為例,處理的案件以組織犯罪、槍砲、暴力、集團性犯罪等為主,以及其他各類全署輪流分配的案件,包含所有司法人員熟知且感到頭痛、幾乎癱瘓偵查的假性財產犯罪。

筆者去年全年個人總計結案數為1千件,平均一個月結案約83至84件。然而,統計筆者配屬書記官平均每月「送審」作業(也就是將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的案件製作正本、送達當事人、整理卷宗送達至法院等作業程序)大約在10件上下,有時一個月還不到10件。

偵查檢察官的案件來源,以司法警察移送的案件為大宗(除了民眾到警察局報案的案件外,也包含警方主動挖掘的案件源,此類案件,於「專案績效」期間達到高峰);其次是民眾到地檢署提出申告(包含濫告);再次之則為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上級檢察機關交辦或發回、其他來源等。

人民因為欠缺正確的法律常識、貪圖「看似免費」的偵查資源,而硬是將民事案件當成刑事案件來告,或是出於理盲而不講道理的濫訴等問題,筆者業以〈地檢署的巨嬰客戶與他們的馬桶——談濫訴與假性財產犯罪〉一文舉例說明現今司法困境。然而,除了民眾濫訴癱瘓偵查以外,警方為了績效、破案率、透過媒體作秀而硬生生「製造」的案件,更是司法人員所熟知造成偵查被癱瘓,而難以實現精緻偵查理想的困境肇因。

筆者曾經處理一件恐嚇案件時,告訴人當庭跳起來抗議:「檢察官,在庭的這位被告不是打恐嚇電話給我的人,我有跟警察說了!」被告抗議:「檢察官,我有跟警察說我的手機被人拿走,對方也說他要告的不是我,為什麼我是被告?」為什麼?因為分局查不到真正行為人,所以移送在庭這位手機被人拿走的被告啊!

類似的案件,許多檢察官也都常常收到。例如:告訴人與證人指認肇事逃逸的行為人是男的,但警察移送女的被告;監視器中行為人的衣服,與被告在案發前後經過其他路口監視器的穿著打扮明顯不符合;移送書裡寫「調閱監視器破獲」,但卷宗裡只有附上「空白光碟」,書記官打電話到報告分局詢問,回報:「檔案被覆蓋了,滅失了!」甚至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應該全程錄音或錄影的警詢檔案都可以滅失,縱然檢察官正式發函到分局、副本轉知督察室,通常最多也只會收到:「承辦人OOO予以申誡/口頭警告」的答覆,但這個案件已經沒有救了。

問題的癥結在於,警政機關為了應付媒體,塑造很有效率的假象,「有某些長官在沒有充分的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告訴基層調閱鄰近監視器看有沒有轄內前科犯經過,『技巧性』讓他承認就好。反正只要有人可以送,當作有破案就好,是不是真的犯嫌不重要。」這是基層員警所熟知應付「破案率」的技巧,也是地檢署收到不少「被告不是真正行為人」案件的主因,此類情形,主要發生在竊盜、毀損、傷害等案件。

至於青春專案、查緝賭博、毒品專案等專案期間,還會收到大量顯然不構成犯罪,但為了衝高績效報表而硬移送的案。不只偵查隊、派出所要衝績效,連不諳刑事犯罪偵查的「行政組」等單位也跑出來插一腳,於是,打扮清涼穿著小可愛的女子照片都可以當成「猥褻物品」,還有大量不區分狀況,一律將「選物販賣機」當成賭博案件移送的荒唐狀況。

最後的結果,演變成主要工作為行政警察角色的派出所員警忙著線上無票抓人、把《警察職權行使法》當成《刑事訴訟法》用;三不五時還有一些對於刑事偵查不具專業的內勤單位跳出來作亂,也不理會偵查隊的意見,透過「上級」施壓偵查隊辦理移送。

於是,偵查隊則被許多員警戲稱為「移送隊」,在一堆繁複的公文中坐困愁城;最後,地檢署被一堆蒐證不完備、程序有疑義的案件癱瘓,檢察官忙著不起訴處分。而這些被浪費的成本,不但拖垮偵查,更是全民埋單。

「射後不理」的機關績效

槍擊案發生了,各分局馬上會面對破案的壓力;「查槍」是各個分局每年都要評比的項目。所以,這類案件,「理論上」應該是警察機關重視的項目。

筆者曾經接手一件某分局報指揮、前手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獲准、數名被告在押的案件,該案案發突然,並不是評比「打鐵(查槍)」、「掃黑(查組織犯罪)」的期間,該分局報指揮並抓到被告後,將人犯解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聲押後,便拍拍屁股撤手不管,也不管案件尚未正式移送,被告羈押但有很多證據要查證與勾稽。最荒謬的事情是,該分局因為承辦人調動,全卷卷宗竟然都不見了!

該分局什麼時候才發現「全卷不見」呢?直到筆者聯繫偵查隊隊長,隊長才指派小隊長到地檢署向檢察官「借卷」影印,把地檢署偵查卷的影卷充當警卷來移送。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因為這件案件發生的「時間」錯誤,被告「錯」在不該在非掃黑、非打鐵的專案期間開槍,所以對警察機關而言,只要找到被告、移送、向媒體交差了事就好了。此外,對警察機關而言,只要辦理移送,就可以賺到績效,至於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到達起訴門檻、是否有人被冤枉了,並不是績效評比的重點,所以對於某些沒有責任感的人而言,他也不會在乎。

在績效帶來的利益之前,「正義是什麼,能吃嗎?」

問題的癥結,在於警察機關對於績效的評比,根本與精緻偵查的目標完全脫離。也讓許多基層員警陷於「要績效還是正義」的道德危機之中。

扭曲的專案績效之惡

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曾投書批判

執政者需要一些速食性的政績來鞏固選情,因此難以期待執政者做什麼百年規劃,反而是警方短期專案弄出來的績效,乍看之下屬於客觀數據,又能滿足民眾對於犯罪的厭惡,因此警方的績效會是執政者拚選舉的利器。「上」既有所好,「下」自然只能乖乖遵從了。

而這些「速食性的政績」,就是透過警政機關每年四季不同的大拜拜來達成。連監獄裡的受刑人都知道,警察會在什麼時候抓賭博、什麼時候抓毒品、什麼時候掃黃、什麼時候查槍、什麼時候掃黑、什麼時候抓車手,好像台灣的犯罪是一種照季節會有不同消長週期一樣。

至於專案績效以外的時間,犯了「錯誤」的罪名怎麼辦?恭喜你!要嘛不是慢慢等,要嘛就是草草結案,於是,監視器畫面可以被「覆蓋」、警詢錄音錄影檔案可以「滅失」、證人可以「失蹤」、現場跡證可以「忘記採證」。

對於地檢署檢察官而言,雖然在《刑事訴訟法》上叫做「偵查主體」,但如今的實務狀況,其實已經宛若被警政高層指揮,一年四季都在應付警政機關的績效。

更荒唐的是,在檢察機關的升官圖上,靠著「衝組」、「毒品」衝上官位的檢察高層,搞不清楚檢察官的定位與使命,也會與警政高層在觥籌交錯後,來個裡應外合的作秀大戲,催逼專案績效。於是,去年底與今年初才剛應付完「安居」、「斬手」,接著馬上就是青春專案、再來一次「斬手」、「安居」專案,接著可能又要「掃黑」或「打鐵」,每年都上演一樣的戲碼,樂此不疲。

建築在升官、作秀、欺騙選民等政治目的上的「正義」,還是我們要的「正義」嗎?司改國是會議滔滔不絕的「精緻偵查」,還有人在乎嗎?

是制度有洞,還是人腦有洞?

為了督促公部門的效能,所有的公部門都必須建立公平的評核機制,鼓勵認真的人得到好的回報、督促懶惰的人至少要達到平均水準。

警政機關當然也不例外,需要建構一個公平的考評制度,實質考評承辦員警的蒐證能力、勤奮程度、支援與機動能力以及案件移送品質,讓審慎、有效、積極辦案的員警得到好的成績,得到應有的回報,鼓勵大家一起努力辦案,出發點本來應該是立意良善的。

然而,發展迄今卻變成僵化、昧於現實、考評不合理的 「譏笑」,按照大拜拜期間照表操課,不在掃蕩表裡的犯罪就產生消極的敷衍心態,也無力精緻調查真正的犯罪。

也因此,越來越多的基層員警開始對於自己的工作內容產生懷疑。筆者在日前與警察大學學生們談話時,也提出一個希望大家思考的問題——到底是「績效制度」本身有洞,還是為了作秀與升官把「績效制度」澈底扭曲的「官癌腦」有洞?

獨立的思考對於執法人員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個體系之所以腐敗,問題在於洗腦文化。我們要思考的是,我們現在服膺的是什麼法律,這個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多數人其實都知道「衝」出來的「愛與鐵血」,除了造成執法人員本身人身安全的危險與違法風險外,其實對社會治安未必有什麼幫助,短視近利的專案績效、公關單位大張旗鼓的新聞稿,講求的是數字而不是把案件精緻辦好,導致始終都不能抓到真正的問題源頭;而這些,都是「精緻偵查」的敵人。

問題在於,大家都知道,卻有一大堆盲從的人自願為愚弄大眾的政策護航。還有一群選民,看到數字就覺得「很安全」,心甘情願地把選票投給那些靠納稅人錢打廣告、用基層的血來暖自己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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