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的巨嬰客戶與他們的馬桶——談濫訴與假性財產犯罪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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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的巨嬰客戶與他們的馬桶——談濫訴與假性財產犯罪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案件馬桶。 圖/路透社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案件馬桶。 圖/路透社

稍有刑事司法實務經驗者都知道,目前偵查實務的困境之一,在於地檢署偵查動能幾乎被假性財產犯罪與濫訴案件癱瘓,檢察官忙著處理民眾、甚至行政機關「走錯程序」、胡亂提告的非刑事案件,每月忙著寫數十件不起訴處分,偵查資源大量浪費,難以就真正且重大的犯罪,為最理想的精緻偵查。

所謂的「假性財產犯罪」,是指民事事件債權人「誤用」刑事程序,企圖以刑事程序取代民事爭訟途徑,使用偵查資源來實現債權,造成檢察機關負荷不當加重。

為什麼會「誤用」呢?因為打民事官司要錢,到地檢署告人不用錢,導致實務上大量單純民事案件遁入偵查實務,把偵查能量拖垮!(參見:〈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回應「台灣是詐騙共和國嗎?」〉)

此外,還有大量告發或告訴內容與犯罪顯然無關、重複告發或告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濫行提告……等濫訴案件,濫用「免費」偵查資源的結果,就是造成國家資源大量被浪費。

從一個「馬桶案」談起

某A請水電工程業者B來幫他住宅的浴廁安裝馬桶。馬桶工程安裝完畢以後,因為牆壁龜裂,A懷疑B施工品質不佳,所以拒絕支付尾款,雙方因此民事承攬契約的履約爭議僵持不下。

這種問題,如果是正常法治國家的理性公民,解決之道便是雙方坐下來好好談,談不成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可惜的是,A、B顯然不是法治國家的理性公民。B跑到派出所告詐欺,理由是A不付錢,所以他覺得是A在騙他。A被警察通知後,氣呼呼的跑到地檢署申告,告B毀損,他說牆壁龜裂是B故意毀損的,但也說不出人家為什麼要故意毀損他的牆壁。

接著B再加告一條誣告,因為他說A去警察局亂告,所以就是誣告,但是他完全不問自己,是不是也在亂告別人。A聽說B告他誣告後,也不甘示弱,對於B提告的誣告案提告說那是誣告。於是,無數多的「誣告」案產生了——誣告的誣告、誣告的誣告的誣告……

大家覺得好笑嗎?這就是地檢署的日常。又有誰想得到,地檢署的資源其實是納稅人的錢,我們繳的稅金就是這樣被浪費的。

身為法治國家的檢察官在無奈的「內心隱藏版」結論:

  1. B是一個特別好騙的水電工程師傅,安裝馬桶工程發生糾紛就是別人在騙他。所以大家以後裝修馬桶絕對不能找他,不然很容易變成詐欺犯。
  2. A住的地方特別脆弱,裝個馬桶都能變成故意毀損他家牆壁,應該是牆壁有洞造成的。不過可能不只家裡牆壁有洞,腦袋也有洞,自己告人可以,別人告他就是誣告。

而這類因為修馬桶、買賣履約、借貸等爭議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其實是地檢署的大宗案件。問題癥結點在哪?在於臺灣公民教育失敗,導致有太多無法透過正確的法律與相關規範,進而論辯、說理、協商來解決問題的「巨嬰」。

我國社會存在大量這樣的巨嬰,年紀一大把了,還要把刑事司法人員當成「褓姆」,彷彿永遠長不大。

這些巨嬰,面對自己生活中的各種問題、毫無解決民事交易糾紛的能力,又不願意付出法律成本委任律師,貪小便宜只想找免費的資源、不願意支付民事裁判費,動輒胡亂報警或申告,企圖以「免費」但實則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的途徑達成私法目的,甚至有時會引發更大的爭議。如雙方互罵後又互告妨害名譽,甚或「撂人」來打架,再互告傷害。

售車與租車業者之亂

相信稍有刑事司法經驗的司法人員都會知道,全國各派出所亂源之一,乃為分期售車或租車行業者(包含短期出租與長期租賃車業者)。

身為企業經營者,遇到客戶遲延返還車輛、價金分期或租金爭議時,不願意聘請律師走民事訴訟路線、也不願意支付民事訴訟費用,貪小便宜,很愛亂報警,濫用警政贓車登錄系統、濫用刑事司法資源,講也講不通,堅持要報警。

將大量純屬民事案件登錄進刑案贓車系統會有什麼可怕的後果?造成基層員警不知道這些車輛到底是不是真的失竊車輛,對於該不該逮捕車輛持有人更是倍感困惑。

最離譜的是,很多業者不管客戶已經繳了多期價金或租金,也不管客戶並沒有隨便把車過戶,只因為客戶其中一期價金或租金沒繳或遲繳就報警。更可惡的是,報警以後,客戶回去繳錢說明遲延給付原因,收了客戶錢以後,還不回去派出所做筆錄說明是誤會,害客戶被檢察官傳喚,如果該客戶收到傳票不到庭,依法可能產生拘提、通緝的法律效果。

這類租車或售車業者硬生生「製造」的假侵占案件,堪稱世界已開發國家的奇蹟,塞爆全國各地檢署,嚴重損耗司法與警政資源,更造成第一線執法員警的困擾。

不少員警認為,在車輛駕駛人提的出租賃契約、買賣契約、付款收據等合法佔有車輛之證明時,他們認為這根本是民事糾紛,也認為這根本不像犯罪的現行犯,因此不宜逮捕。然而,又偏偏會有「資深前輩」或民眾,胡亂指控員警是「縱放人犯」,嚴重「瀆職」。

實則,是否為現行犯,第一線執法者有一定程度的判斷空間,當第一線員警心中懷疑根本不是現行犯而沒有逮捕,並不會構成縱放人犯。刑法第163條縱放人犯罪的前提是要先有「依法」拘提或逮捕,而無正當理由故意縱放、過失使該人脫逃為前提。如果根本不符合拘捕要件,或根本還沒依法拘捕,怎麼會成立縱放人犯?

生生不息的濫訴案件

除了以上假性財產犯罪以外,地檢署還有很多「胡鬧案件」,以筆者的經驗為例:

  1. 濫訴告訴人告不成人,就來告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幻想檢察官跟被告是共犯。
  2. 有人被人告,不先反省自己有沒做錯事情、也不思考糾紛始末或尋求合法解決問題之道,反而來告檢察官。
  3. 濫訴被告重複申告無理取鬧,收到簽結或不起訴處分書後,告檢察官瀆職。
  4. 假性財產犯罪的民事案件不願意繳納裁判費,硬是要告刑事。告不成,不去走民事救濟管道,幻想檢察官收賄,或者投書罵司法。
  5. 其他各式各樣五花八門,讓人想哭又想笑的,不勝枚舉。

以筆者在澎湖地檢署服務期間為例,由於該地檢署全署僅有3名檢察官及1名主任檢察官,因此並未有分組偵查,也沒有針對濫訴案件進行分流,因此筆者也必須處理大量「經常反覆申告」、「濫告公務人員」的「特殊客戶」案件。

某內勤值班日,筆者收到一張申告單,書記官以非常有趣的表情的跑進來跟筆者說:「檢察官妳又被告了。」

筆者司空見慣穩如泰山,拿起圓戳章準備蓋章時,隨口問一句:「這次是貪污還是瀆職還是收賄?」結果一看,案由竟然是:「侵占」這種一點都「不威」的罪名,下巴差點掉下來。

申告的背景與理由是:濫告人10年來不斷告他的仇人,而且每年都會想出一些新事實來告,這次他告了侵占,但是沒有提出任何佐證,經查被告根本沒有侵占行為,想當然而檢察官只能為不起訴處分,濫告人聲請再議又被高雄高分檢駁回。於是濫告人恨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索性告檢察官和他的仇人是侵占的共犯。

「客訴」司法版

日前很多朋友分享這個來自「柚子醫師的育兒診療室 - Dr.陳木榮醫師」Facebook貼文截圖,來照樣造句一篇「客訴司法版」:

我是○○○案件的客戶,有件事情要反應,你看看怎麼處理。

一年前我到派出所告人欠錢不還,我懷疑他開的發票人是假的,派出所說這是民事案件,但卻沒有教我強制執行程序要怎麼走,當時雖然有幫我把案件移送到地檢署,但是沒有強調這不是刑事案件要到法院提告。

後來案件到你那,你查帳、查資力證明、查公司資料、傳喚證人(發票人)查了老半天後,開庭跟我們說發票人是真的,被告和發票人是因為公司倒閉才還不起錢,這件案件是民事債務不履行,所以寫了一份不起訴處分。你在開庭和不起訴處分時只有說「宜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但沒教我要怎麼做。

後來我去問律師,律師說被告的所有財產在3個月前都被其他債權人執行完畢了,我遇到恐龍檢察官了。

這樣算是你和警察的疏失吧?你們為何沒有「強調」一定要到法院告民事呢?為什麼沒有「強調」強制執行的流程呢?

請問:本案檢察官和受理員警的疏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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