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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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

示意圖。《引爆點》電影劇照。 圖/牽猴子整合行銷提供
示意圖。《引爆點》電影劇照。 圖/牽猴子整合行銷提供

離職前夕,當我在座位上整理舊文件時,看到一份某分局的警力配置表,讓我想起一件往事。

我在澎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的第二年,某次外勤值班處理相驗案件時,我與法醫看到一份我們都覺得不對勁的報驗資料,從屍體狀況來看,家屬所描述的發現經過顯然很有問題。

我跟法醫進行初步的屍體相驗程序後,又去了案發現場一趟,並請鑑識人員到場,發現一些有異狀的跡證:現場證據與家屬說法顯然不同。我們認為,若不是有人刻意隱瞞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再不然就是事有蹊蹺。

由於鑑識人員研判現場跡證與家屬描述不符,我與法醫討論後,認為必須解剖,因為家屬的說法「超越法醫學」、也超越一般人的想像。所以我們決定將大體暫冰存,等候法醫研究所法醫解剖以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法醫研究所也接受了我們的意見,決定派法醫到澎湖進行解剖。

伺機而動的地方民代

鄉下地方觀念保守,非常排斥解剖,想當然耳,我們依照《刑事訴訟法》行事的決定,引發了一些家屬與鄉民的反彈。

鄉民先是找上了某民意代表,該民意代表服務處竟然堂而皇之蓋了服務處的章,傳真一張白紙黑字的文件到地檢署,大剌剌的註記「請准免予解剖」。對於民意代表這種不當行為,身為堂堂正正、依法行事的檢察官,根本無需理會。所以我決定不予理會。

詎料,幾小時後,換法務部的某聯絡組打來「關切」。其實,對於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的案件,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包含法務部)本來應該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第1款將這類「陳情」、「關說」、「關切」擋下來,通知陳情人(包含「轉知陳情」的民意代表)「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然而,法規規定是一回事、「實務運作」又是一回事。面對民意代表向來軟趴趴的法務部,通常做法是找上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知陳情」。

身為國家任命、始終相信法律、以《刑事訴訟法》作為使命的檢察官,當然不該害怕政治力。

於是,我要求書記官把某民代服務處的傳真、法務部某聯絡組的電話紀錄拿來,在那幾張紙上白紙黑字寫了我跟法醫認為需要解剖的理由,陳送主任、檢察長,並附記「陳閱後影印附卷」。主任和檢察長了解案情後也跟著蓋章(意思就是贊同檢察官與法醫的意見,由檢察官全權處理),並交代書記官將那幾張傳真、電話紀錄通通影印附在卷裡,書記官也還真的影印了附在卷裡。

於是乎,這個紀錄就會這樣保存下來,一路送到高檢署高雄分檢,再送回來歸檔,直到卷宗過了保存期限被銷毀為止,這位民意代表將會「名留卷史」好一段時間。

傳統與鄉民的反彈

顯然,找民代這招,對檢察官沒用。沒多久,警方收到情資,解剖那天有民眾要發動陳抗,前往解剖現場阻撓檢察官與法醫執行公務。

承辦偵查佐和小隊長跑來向我告知此消息,我還是那麼一句「依法行事」。我告訴員警,如果沒有查明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這個相驗案件就會留下無數的疑問,而這樣的疑問,可能造成的後患不是我們所能想像的。

《刑事訴訟法》是檢警的圭臬、準則,我們不需管政治,只需要實現《刑事訴訟法》所要求我們做的事情。至於有人要以非法手段阻撓法醫依法行事的話,這就是治安事件,是警方的治安任務。總之,檢察官基於職責,就必須依法解剖尋找真相。

一至二日後,承辦偵查佐又跑來敲我的辦公室門,塞給我解剖當日警力布署配置資料,一式兩份,我將其中一份附卷,一份拿去報告主任後,主任交還給我,就放在手邊。也就是我手上的這份、準備要銷毀、已經是歷史的文件。

法醫研究所法醫前來解剖的那天,不知道是因為警力布署,或是過程中的一些溝通,總之,家屬與民眾都算是心平氣和,也沒有遇到什麼陳抗。

這段往事,沒有上新聞,就這樣船過水無痕的默默結束了。當時我們正忙著一堆亂糟糟的事情,沒說什麼,大恩不言謝。而這兩年來,每當整理座位看到手上這份本來要銷毀的資料,總是會想到那段往事。

鄉下地方,檢察官能夠發揮的功能,其實更多;只要我們想、我們願意。

檢警關係沒有「誰幫誰」的問題

我在去年與今年都去了澎湖一趟,每次遇到幾位之前合作過的基層員警與警官,個個都在跟我「清算」當年帶著大家「爬墳墓」處理清明期間「烽火」澎湖的問題、嚴格的程序與證據要求、不太理會媒體與輿論、甚至和「難纏的客戶作對」,總是把大家弄得人仰馬翻的往事,人人笑中帶淚。我總是像當年一樣,回應這句話:

民意如流水,是會改變的;依法行事,怕什麼民意?

我想到電影《引爆點》劇中金敏照檢察官的名言:「雖然對體制失望,但我始終相信法律」。

儘管我們的高層有太多「政治顧慮」,面對民意代表、監察委員侵門踏戶、軟土深掘而侵害司法獨立時,總是軟趴趴、不敢抗顏對抗政治,使得基層一方面在第一線辦案、另一方面又必須孤零零的面對政治力干預的威脅。但是,身為執法者,身為《刑事訴訟法》的守門員,我們應該堅定的相信法律。

我心目中理想的檢警關係,不是盲目「互挺」、不是警察來請票也不管合法妥當與否一律蓋章送到法院送死、不是警察送來的證據一律照單全收還對被告咄咄逼人、不是高層官場上的觥籌交錯、不是相互偏袒、不是私相授受、不是一起追求數字績效遊戲、不是搶當媒體英雄......。

檢警之間沒有「誰幫誰做事」、「誰挺誰」、「誰不能得罪誰」的問題,而是共同依法行公事,透過程序正義來找尋實體正義。指揮權只限於《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只限於案件、只限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的督導義務;除此之外,沒有別的。

所以檢察官不該擔心得罪高層,也不該害怕得罪司法警察。我檢察官生涯的第一件專案,就是自動檢舉偵辦海巡人員。誰做錯了事情,就是依法處置,就算是自己的夥伴也一樣。

我從不害怕「得罪誰」導致沒有人要幫我「做事情」,因為,司法警察唯一的任務就是服膺法律;如果我站在法律上面、做的事情是「公事」、是「法律規定應該做的事情」、是「偵辦與阻止別人做違法(包含違反程序法)的事情」,自然就會得到具有良知的夥伴支持。

至於民代、高層所想的與法律無關的事情,不是我們這些法治守護者應該要去管的事情,甚至是我們應該要勇敢跳出來改革的事情。

突破升官心魔,無懼任事

我們的社會,有太多人不依照規定做事情、欠缺法治觀念,讓大家增加很多額外的事情與煩惱。

比如說依法相驗解剖要擔心民代、陳情、陳抗;比如說依法辦案要擔心政治力的反撲;比如說依法起訴、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要擔心別人的意見、被有心人士罵;比如監察院可以違反權力分立,要求法院應該判決無罪、要求檢察機關提再審、甚至「彈劾」偵查結果不合乎當權者政治立場的檢察官……。

但是,我相信,就算被千萬人訾罵,永遠都會有一群有良知的盟友站在自己身邊。

我更相信,也許有人選擇從事這行只是想升官、或混口飯吃,但還有一群人,當初懷抱的是發光發熱的理想,就算被現實磨滅,但總有一天、一個契機,可以讓我們重燃火光。

所以,不必擔心什麼關說,堂堂正正的檢察官,不卑不亢,只要我們不把當官當成人生目標、不想升主任、不在乎升上二審,一輩子當陽春檢察官也無怨無悔,大不了,揮揮衣袖離開。

突破了這層心魔,那就勇者無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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