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
某日正午時分,海面退潮,某漁港一具浮屍靜靜躺在潮間帶。
似乎在等待,等待著下一波的漲潮將他帶離傷心地,繼續他的一世空白;又像是等待外勤檢察官以相驗結果報告,為他寫出這一生的無字碑。
屍體移置與調查事宜的請示與指揮
外勤檢察官正坐在辦公室中,奮力在起訴書中敲著鍵盤,寫著一位慣竊的人生故事。一通請示電話將她的思緒從竊盜人生中暫時抽離:「報告檢座,我們在XX漁港潮間帶發現一具浮屍,如果現在不打撈,漲潮時就麻煩了。」
檢察官指示:「當然要打撈啊,難道要等漲潮時讓海水默默把他帶走?快點過去拍照,包含現場狀況、屍體擱淺姿勢、屍體如有傷口應局部拍照,漲潮前撈起後送殯儀館。還有,掌握死者身份了嗎?是漁民還是其他身分?當時港區內風向與洋流如何?死者的漁船在何處?與屍體位置關聯如何?」司法警察回報是漁民,從船家與潮流、風向等客觀情狀來看,初判可能是意外落水。
於是,他從港區的海面、漂到潮間帶上、再從岸邊碼頭回到某殯儀館。他靜靜躺在那。
在法警察機關一片兵荒馬亂、還有檢察官風風火火的指示後,警察找到了雇用他的船長,講述了幾年前雇用他的過程。
幾年前,他是長期在某地拾荒的羅漢腳,船長看他到處流浪很可憐,所以問他要不要到漁港來擔任船員,他歡歡喜喜地離開傷心的故鄉,和船長一同到漁港開始漁民人生。
尋找死者家屬與通知到場
他的家人呢?當檢察官正在開另案偵查庭時,司法警察的請示又來了:「死者家屬全都說自己是身心障礙者,不願意到場,怎麼辦?」
這實在太荒謬了,身心障礙者難道不能為死者後事加以表示意見?難道不能處理死者之後事?縱然是智能障礙者,如果達完全不能陳述之程度,仍非不能處理死者後事,家屬又不是被告!而且哪有那麼巧,全家從近親到遠親都不能完整陳述!檢察官只好無奈地指示:「從最近親屬開始找,親等近者到遠親一一詢問,是否推派家屬代表出來處理。」
又兵荒馬亂了2個多小時,終於找來了死者的兄弟。事後檢察官得知,「身心障礙」可能只是家人想要逃避處理後事的藉口而已,當下其實沒有任何家人願意到殯儀館處理他的後事,要不是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找出他的家人,司法警察用盡一切聯繫管道促使他的家人推派代表出來面對,恐怕連他的兄弟也不會到殯儀館見他最後一面。
查明或排除疑點之調查
他是如何落海的?船長不知道。此時檢察官聽說還有一位同船的外國籍漁民,基於各種可能他殺、排除他殺的偵查假設,有必要了解該外籍漁民行蹤以及與死者的關係,立刻打電話問報驗司法警察機關承辦人:「那位外籍漁民找到了嗎?他與死者的交情與關係為何?案發前雙方有無衝突?」該司法警察機關承辦人表示:「可是他是外國人。」檢察官指示:「聯繫仲介公司,找通譯,我現在出發去相驗,請在1小時內找到那位外籍船員和通譯,直接到地檢署,我自己來問.......」。
相驗結果,無明顯外傷,應為生前落水,但因為沒有任何打鬥或防禦傷,且查詢保險資料並無任何壽險,調閱附近港區、路口、商家所有監視器,其中某一台監視器拍攝到死者前一晚的影像,其係單獨前往港區,所以應無他殺嫌疑,死亡方式應為意外死(失足落水)。
句點,而不是問號
在殯儀館外,檢察官聽到船長和死者家屬的交談,談及死者早年就被趕出家裡,與家人斷絕聯繫,全家沒有人願意出來處理他的後事。
雖然與本案未必有關,但偷聽到這段談話的檢察官開始好奇死者過往的人生。檢察官查詢死者戶役政資料、親等資料,發現死者父親雖然還在世,但本案後事並非由父親出面處理。查詢死者斷簡殘篇的過去紀錄,發現在很久以前曾有一起少年案件,雖然檢察官來不及調出過往案件的完整卷宗資料,但依稀看出他在少年時期或也曾經迷惘。死者的兄弟表示,爸爸不來處理死者後事,因為死者很小的時候就被趕出家門。
善用戶役政資料、前科表、前案書類,可以撈出很多線索,這些線索雖然未必和本案有直接關係,但卻可以譜出很多周邊的脈絡,讓死者一片空白的人生,開始逐漸具體。
原來,在死者還小的時候,因為不明原因而行為偏差,致罹刑章,但因為年紀太小而未曾進入監獄。然而家人卻無情地將一個還不懂事的孩子趕出家門,沒有謀生能力的他只好過著拾荒的流浪生活,從此開始幾十年漂泊無依的人生。這幾十年的人生,是一片空白,沒有人知道他的故事、他的工作、他的心境,檢察官只能從那件少年案件發生後,再也沒有其他刑案紀錄的空白前科表中,合理判斷他在流浪歲月中,應該不曾為了生活而去偷、搶、拐、騙而被警察發現。以通俗的說法,他是一位雖然貧窮,但卻沒有前科的「良民」。
空白的飄泊,直到幾年前因為遇到好心船長,他開始了捕魚的生活,船長既是他的老闆、也是朋友,平日住在船長家或船上,跟著船長一同討海;幾天前,他多了一位同船的外籍夥伴,雖然語言不太通,但是偶爾能聊幾句。
失足落海後,檢察官和司法警察為他找到了家人。然而,他的家人卻沒有人願意出面,以「身心障礙」為由不願前往處理後事,直到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要求之下,才心不甘情不願的推出兄弟來解決。反而是毫無血緣關係的船長,卻比無情的家人更積極處理他的後事。
他的一生,有幾十年的空白。當年那個懵懂無知的他被趕出家門後,注定了一生的漂泊。他不知道,在他死後,他的父親是否會良心發現,為當年將一個這麼小的孩子趕出家門的決定感到後悔?也許他永遠都不能理解,為什麼他的家人,連見他最後一面都不願意。
直到檢察官以相驗結果幫他寫完他這一生的故事,從此,他的人生不再是空白,更不是問號。這就是檢察官受理相驗案件的使命——《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力與責任。
相驗,檢察官的外勤值班
檢察官的值班,分成內勤與外勤。外勤是什麼?簡單來講,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實務上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而相驗程序不是只有驗屍而已,還有事前、事中的準備工作與事後的善後,包含屍體處理、搬運、現場整理(例如棄屍案件把屍體丟到懸崖下,需要吊運、懸吊技術、或是臨時開出山中便道),這些工作除了檢察官、法醫、司法警察處理以外,往往也必須商請其他機關協助或委託民間單位協助處理。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
解剖大致流程如下:首先,法醫使用一般解剖刀做Y字型胸腔切口,從兩邊鎖骨下方斜線割劃,最後匯集到胸前直線向肚臍方向,仔細檢查死者的內臟,包含內臟外觀檢查、秤量重量、切片等程序。
其次,是腦部的解剖。使用電動鋸骨鋸將頭骨整個切開(上方半圓切開)以觀察腦內狀況,取下頭骨後注意蜘蛛網膜有無出血之現象,實務上不乏因該處出血而死亡之案例,且除疾病所致自發性出血外,也可能係因外傷所致。接著除去腦膜,進行腦內部的外觀檢查與切片等檢驗程序。解剖完成後,會將臟器放回身體內部並進行縫合,縫合是由法醫進行的,不會向家屬收取任何費用。
解剖是法律上賦予檢察官的權力,之所以給檢察官這麼強大的決定權,是因為國家要求檢察官負起「調查死因是否有他殺或外力介入的可能性以追究相關刑責」的沉重責任。重點在於,盡可能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如果有可疑的狀況,就應該積極調查,不要讓死者的死亡留下不明不白的疑點,含冤而終。
溫柔的堅定
提到相驗,大多數人多少會浮現害怕的情緒。坦白講,在筆者開始實習之前,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會不會害怕屍體。但自分發擔任檢察官迄今,不論腐敗的氣味有多麼難聞、不論現場有多少蛆或血液,我從來沒有害怕過。因為我知道,《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堂堂正正的使命有多麼任重道遠。
實務上,曾經發生因為檢察官決定解剖,被不明就裡、激動的家屬攻擊,或揚言要去殯儀館外抗爭,甚或找民代施壓法務部企圖干擾偵查。筆者也遇過類似的情形,但未曾害怕過;既然背負法定使命,一方面除需同理家屬,理解他們沈痛的心情外,另方面對自己所擔負的職責,也需堅定不移。
因為我知道,司法相驗,是一個人走到生命終點卻留下疑點時,必須踐行的程序,面對不同的相驗案件類型,難免會有遺憾、難過、不忍、憤怒......等情緒,這是人性,然而檢察官必須克服這樣的人性,讓自己趨於理性與冷靜。
不論是排除疑點,或發現疑點因而偵查犯罪,都是死者人生重要的最後一哩路,更是檢察官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