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詣倫/確診者不能參與大選投票?檢視中選會政策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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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詣倫/確診者不能參與大選投票?檢視中選會政策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與台北市信義區公所、唐氏症基金會於今年9月一起辦理111年台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程序模擬演練觀摩會。圖為投票示意圖,非確診選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與台北市信義區公所、唐氏症基金會於今年9月一起辦理111年台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程序模擬演練觀摩會。圖為投票示意圖,非確診選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隨著時間突飛猛進,已經到2022年的倒數,四年一度的地方大選(包含縣市首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代表)即將登場,相信不少人都已經決定自己心儀的候選人,想給對方神聖的一票。

中選會其實早在8月中就有說明過,投票日當天的防疫該如何運作,並把相關措施送往指揮中心,等待指揮中心的核可。而自去年5月爆發本土疫情後,指揮中心將我國防疫政策升往三級警戒,中選會依照三級警戒所做成的相關作為至今沒有改變。

莊人祥(指揮中心發言人)曾在媒體上說明,確診者目前的防疫政策是需要隔離七天,在未解除隔離前不得前往投開票所投票,居家檢疫者的防疫措施也是如此;稍微折衷的類型只有四天內的自主健康管理者是可以投票的,但是仍然要附兩天內的快篩陰性證明。

而為了貫徹民主,投票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因為疫情卻被阻擋在外,這是應該的嗎?

投票在憲法上的意義

說到選民投票給候選人的保障,就要看選舉權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這也印證,選舉權為民主國家中極為基礎的重要權利之一。原因是民主國家的立國原則是「國民主權」,這代表一個民主國家的運作、權力行使需要以人民為依歸。透過定期選舉的方式,來確保人民檢驗政治人物的權利,讓想連任的政治人物不敢亂來——就算是無法再連任的政治人物,也因想讓自己力挺的候選人接續當選,同樣不敢亂來。

透過定期選舉的方式,來確保人民檢驗政治人物的權利,讓想連任的政治人物不敢亂來——就算是無法再連任的政治人物,也因想讓自己力挺的候選人接續當選,同樣不敢亂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透過定期選舉的方式,來確保人民檢驗政治人物的權利,讓想連任的政治人物不敢亂來——就算是無法再連任的政治人物,也因想讓自己力挺的候選人接續當選,同樣不敢亂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選舉權可以限制嗎

指揮中心與中選會的指引,明確要求確診者、居家檢疫者不可以去投票,這兩類人民的選舉權就這樣被侵害,且屬於來自國家公權力的侵害。

這群人或許可以出來主張,痛斥國家侵害了他們去投票的選舉權,然而防疫的公共利益聳立在那,我們也無法輕易說出放任投票是很合適的。因此,這時候我們可以看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條就是鼎鼎有名的「比例原則」。從字面上的文意即可以理解,《憲法》上的基本權,在一定狀態底下是可以被國家限制的。

舉例來說:隨便罵人是我的言論自由,但這種言論自由的行使妨礙了別人的名譽權,國家就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用公然侮辱罪來作限制。回到我們關心的投票,當國家限制人民的選舉權超過了比例原則所畫出的界線後,此時國家的限制便不合憲,而有更正、廢止的必要。

南韓選務官員於今年3月9日總統大選穿著防護裝備,在首爾一處投票站準備引導確診選民投票。 圖/法新社
南韓選務官員於今年3月9日總統大選穿著防護裝備,在首爾一處投票站準備引導確診選民投票。 圖/法新社

如何判斷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說穿了就是去討論「管制目的」跟「管制手段」之間的關聯性。我們可從四個層次來說明:

1. 管制目的正當嗎?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立法院公布一道法律,禁止全國人民養貓咪,是為了要讓總統蔡英文的貓咪佔據尊爵不凡的地位,這種亂七八糟的立法目的,就不具有正當性。

2. 管制手段適當嗎?

這個篩選階段主要是探討「手段是否能達成目的」。

舉例來說:為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政府下令全國人民禁止開車跟騎車。確實如果全國人民都不使用自用交通工具,台灣的溫室氣體一定會大量減少,所以這個手段鐵定有助達成目的,就會通過「適當性」的審查(讀者一定會想問,這種管制太嚴厲了吧?先別急,這是下一個階段才要討論的事情)。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右)、王婉諭(左)10月20日質疑中選會剝奪確診者投票權,呼籲中選會研擬確診者投票配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右)、王婉諭(左)10月20日質疑中選會剝奪確診者投票權,呼籲中選會研擬確診者投票配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3. 管制手段必要嗎?

這階段是要討論,現實上是否存在,跟國家所選擇的相比「侵害較小且相同有效的」管制方式;如果有,就代表國家選擇的方式,過度侵害人民權利而違反必要性的要求。

舉例來說:學生佔領立法院,除了用機關槍掃射之外,其實用優勢警力強勢架離就可以恢復秩序了,那就代表國家採取機關槍掃射,違反了必要性的要求。

4. 手段衡平嗎?

這部分要處理的是,即使一個手段通過適當、必要性的討論,我們還是要權衡「立法目的落實可以達成的公益」跟「立法目的落實後侵害的私益」去討論。

舉例來說:坐輪椅的農場主人,朝偷摘其蘋果的小孩開槍。此時讀者可以思考,老人因為體弱及雙腳不便,無法採取其他遏止小孩的較小侵害手段(用痛斥的小孩不一定會聽、報警時間上也來不及,都沒有跟使用獵槍相同有效),所以老人的行為通過了適當跟必要的審查。

可是,老人的手段只是為了要保住蘋果的財產價值,侵害的卻是小孩的生命或是身體,所以在衡平性這一個關卡,還是無法通過。

以上是對比例原則的簡單說明,那麼中選會限制「確診及居家檢疫者」參與年底大選的政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呢?

日本民眾今年7月10日參議院選舉當天在東京一處投票站投票。圖為投票示意圖,非確診選民。 圖/法新社
日本民眾今年7月10日參議院選舉當天在東京一處投票站投票。圖為投票示意圖,非確診選民。 圖/法新社

全面限制投票,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首先,目的正當嗎?由於中選會限制確診及居家檢疫者參與地方大選的投票權,目的是在於避免病毒的傳播,屬於正當的管制目的。其次,手段適當嗎?不讓有傳染風險的人去投票,確實有助避免病毒傳播的目的,故手段適當性也應該可以通過。

再來,手段必要嗎?手段必要性的討論,在於除現有管制方式外,是否有「侵害較小且相同有效的手段」存在。大選的防疫政策裡,原則上若能發現新的手段,能讓確診者、居家檢疫者投票,就應該屬於侵害較小的手段。

筆者認為,如果在資源與人手許可的前提下,若能開設另外的投、開票所,讓這類的高風險族群去投票(類似最近正在討論的國考確診者機制),並達成讓確診者、居家檢疫者能投票,又兼顧防疫的期待,就也許無法讓必要性通過了。

最後,手段衡平嗎?就確診者、居家檢疫者不能投票所達成的公益,跟「防疫侵害的私益」相比,前者為防疫及避免病毒傳播,後者則是人民的選舉權被侵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筆者在此認為,我國目前已經進到了疫情的尾聲,各項醫療措施與應變能力都漸漸完善,又今(2022)年10月13日開始甚至放寬了邊境管制,代表防疫的公共利益固然重要,然而投票的公益應該更甚一籌。因此衡平性的討論應該也無法通過。

以上管制手段的見解,僅為筆者的個人言論,民主自由的台灣最重要的價值就在於,每個人都可以有「不同意見表達」的機會,寫作本篇文章的目的,正是希望啟發讀者思考不同管制政策的可能性。附帶一提,年底有個「18歲公民權下修」的修憲公投,屬於我國難得憲法層級的公投,也是與選舉全的實踐有密切關聯,期盼大家都能踏出家門,投下神聖的一票。

最後,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近期表示,特設投票所及延長投票時間在法令、選務實務上都無法克服,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也認定沒有違憲。但其實該號解釋壓根兒都沒討論過防疫與選舉的關聯,筆者也無從評論起來,附帶告知。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蘇詣倫,台大法律研究所財稅法組畢,熱衷於關注時事議題,偶爾寫寫文章,希望能藉由網路的便捷傳達自己的價值觀,在讀者心中如果能激起共鳴,便是最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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