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呈/國民參審重建司法信任——解答對國民法官的疑問
(※ 文:陳明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日前司法院推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前開草案),引起各界廣泛熱議。每當一項新制度即將推行,總會引起正反意見論辯,越是重要的變革、越是如此。因此,我們深知必須持續透過溝通、討論、實施、糾錯、修正、再修正等過程,才能促使制度更加完善。
然而,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必須正面肯定這是件好事,相較以往指摘法院判決不當之外,本次輿論更能促使民眾深入思考:臺灣究竟需要怎樣的審判制度?
我又不懂法律,我判決這你敢信?
面對各界不同的質疑聲音,或許人們心中最大的疑慮在於:
首先必須瞭解,法律規範的主要目的在於解決「人」的問題,刑事判決則是決定「該如何處罰犯罪」,我國自古採取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一(由行政官兼任審判者,例如耳熟能詳的包青天),加上沿襲歐陸法制,習慣將裁判權限交由專業法官來審理。然而法官審判權責的背後,並非來自古老的神授觀念,而是源於民眾的託付,因此不同國家在審判制度設計上,也容許(甚至是要求)民眾共同參與審判。
判決過程主要包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兩階段,進而形成心證,作成「有罪或無罪」與「量刑長短」等決定,其中「認定事實」涉及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適用法律」則面臨如何解釋法律規定內容。
在事實審程序中,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兩者經常密不可分,例如當證明被告拿西瓜刀砍傷被害人身體重要部位數刀後,這樣的行為應該成立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又或者被告利用鬼神附身之事嚇唬被害人、使其同意發生性行為,能否成立強制性交罪?不光只是事實認定,也是檢視既有法律規定(要件)在個案適用(一般稱為「涵攝」)的妥當性問題。
以作者多年從事審判的經驗來看,坦白講並不容易。當外界批評判決結果過度偏向法律人單向思考之餘,我們也期待透過人民參與審判的新制度,經由各行各業、不同階層民眾共同參與,才能多元、從不同角度來審視案情,解釋法律,避免只流於「法律人」觀點。至於是否同樣穿著法袍執行職務?不過是枝微末節的小問題罷了。
再者,為了弭平參與民眾對法律規定認識的不足,前開草案明文規定法官負有照料義務,因此審判過程中,無論中間討論(前開草案第66條)或評議,均由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討論並作成決定,也要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調查結果,給予國民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的機會,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獨立判斷職責(前開草案第75條第1項),務求在正確基礎上共同作成妥適判決。
人民負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
的確,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有參與陪審的義務,然而在不違背憲法精神的前提下,透過法律賦予人民特定義務之例,並非罕見。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人民有為他人案件作證的義務,進而推導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以拘提、罰鍰,以及偽證罪處罰等相關規定。因此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肯定「人民參與審判」作為我國司法改革重大方向,基於公益與私益兩者相互權衡,我們必須作出這項選擇(即使採取陪審制也是如此),同時前開草案也將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使民眾將來更能安心參與審判。
為何只有一審法院才需要國民法官?
由於司法資源是全民所共享,參考司法院針對全國刑事案件統計結果,105年度一審法院共計新收47.3萬件,二審法院則有32.3萬件(不含前年度已收、尚未終結的案件),若未合理規劃整體資源分配,恐使司法資源遭到過度稀釋,同時也會加重民眾參與審判的額外負擔。 因此,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不僅刑事訴訟未來修正方向將逐步落實訴訟結構金字塔化,1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更大幅限縮第二審法院調查權限(參見前開草案第90至92條,此在採取觀審、參審或陪審等國家亦同),藉以貫徹人民參與審判的基本精神。
作者始終認為,審判制度可能只是一種立法價值選擇,實踐重點或許不在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親自參與其中的「人」!如何透過審判制度重新建構我國人民對於司法體系的信賴基礎,才是目前司法改革重點所在。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對我們來說確實是全新挑戰,然而司法信賴無疑是法治國家的基石,如果這是一項改革契機,我們就不該僅以「人民法治觀念不足」作為拒絕藉口,而必須以更開闊的胸襟來面對下一階段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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