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捷/這不是顏色革命:香港反送中是公民抵抗式的自治運動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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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捷/這不是顏色革命:香港反送中是公民抵抗式的自治運動

香港的這場運動持續了兩個多月,該如何定義這場運動?  圖/歐新社
香港的這場運動持續了兩個多月,該如何定義這場運動? 圖/歐新社

(※ 文:彭捷香港傳媒人)

香港的這場運動持續了兩個多月,身為參與者及思考者,一直有道問題徘徊在我心中,該如何定義這場運動?

我一直稱此為「反送中運動」,但它的訴求已超出原本反對送中條例(修訂逃犯條例)的框架;它也不屬於典型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因為它涉及頗為廣泛的暴力(violence) ,它的訴求之一「不追究反送中抗爭者」,表明不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它屬於革命嗎?「革命」一詞固然可以指制度或思想上的根本改革,但在大型抗爭事件的脈絡下,它通常被理解為更具政治和嚴謹意義下的行動,即推翻現有政權的「叛亂」。最近一個星期,中國政府便把這場運動定性為反中亂港的革命,冠以「暴動」、「港獨」、「顏色革命」、「恐怖主義」等罪名。

我不認為這場運動是革命,也不認為這是像雨傘運動一樣屬公民抗命。我會把這場運動理解為「一場非叛亂或革命的、公民抵抗式的自治運動」。

誠然,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去定義這場運動。我希望盡力真誠客觀且全面地捕捉這場運動最核心的性質,去論證這場運動符合我的定義,我也會解釋何謂「公民抵抗(civil resistance)」,以及為什麼「自治」是這場運動最核心的根本精神——抗爭者的五大訴求背後最深層的理想皆來自三大「自治」概念:地方自治、社區自治、個人自治。

地方自治:由反送中到全面落實雙真普選

這場運動起源於反送中。為什麼有200多萬香港人反送中?最主要原因是香港人相信中國與香港在制度上有很大的差異,香港是一個基本法賦予自治權力、自成一邦的地方政府(特區政府),它擁有特殊的法律制度,假如逃犯條例修訂通過,「一國兩制」的界線就會變得含混不清,甚至蕩然無存。

換言之,這場運動最初反對的基礎來自於「地方自治」的觀念,即香港人希望維持自己獨有的法律及政治制度,繼續擁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自由。香港人不想香港實行中國的制度,希望自己治理自己的地方。

隨著運動的發展,6月9日100萬人上街,6月16日200萬人遊行,林鄭月娥仍然不願「撤回」條例,也不願意問責下台,懶理200萬人的民意訴求,更使用警察不斷鎮壓遊行集合的市民,導致香港今日難以收拾的亂局。

香港人愈來愈發現這些問題根源不只在於法條本身,更在於整個制度的根本缺陷——中國政府多次干擾香港事務、香港沒有民主普選、立法會也被(可以零票當選)功能組別和保皇黨掌控;這使得香港政府不再服務於香港市民,香港政府無須對任何政策實施向香港人交代與問責,香港人的意願完全無法改變政府的一意孤行;香港人期望訂立、修改、廢除的法律也不能通過立法會進行,法律變得不再反映(具長期及穩定性的)人民意志的深刻意願,無法約束政府,「法治(rule of law)」變得不可行。

因此,第五大訴求出現了:全面落實雙真普選。這個訴求並沒有意圖超越基本法框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也沒關於要挑戰國家主權。這個訴求說穿了其實很簡單:香港人要自己治理香港。雙真普選是重新將民意與制度連結起來,使得香港人民的聲音能夠反映在政府上,它沒有意圖要推翻香港政府,反倒是令香港政府具有真正的認受性和正當性。

在香港的語境下,地方自治,即港人自治。任何地方的人民都有權要求自治,正如中國人民自然不想讓外國政府統治。香港具有特殊的時空脈絡與政治制度和生活文化,這是連中國政府當初在設計「一國兩制」時也充分意識到的事實。香港由香港人治理,不但符合香港人利益,也有助於緩和中港兩地之間由政治、法律、經濟制度及文化的差異所引發的各種衝突,對兩地人民只會有益無害。

抗爭者的五大訴求背後最深層的理想皆來自三大「自治」概念:地方自治、社區自治、個人自治。 圖/路透社
抗爭者的五大訴求背後最深層的理想皆來自三大「自治」概念:地方自治、社區自治、個人自治。 圖/路透社

社區自治:由十八區遍地開花到公民社區自理

在這場運動中有一個較少人注意到的特殊現象,那就是香港十八區都各自形成自己的社區網絡、組織及抗爭場地,分享思想(連儂牆、放映會)、共享資源(物資、食物、金錢)和共同行動,彷彿形成一自成秩序、獨立開放的公民小社區。這即使放諸世界文明各國亦屬極度稀有罕見的現象,香港人應該為此而自豪。

說來可能諷刺,香港十八區之所以能遍地開花,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警察以「維持公共安全及秩序」在多區鎮壓清場,反惹起各區居民不滿,認為警察才是搗亂該區秩序和安全的元兇。近兩個星期,警察去到哪區,都被那區的居民指責及要求離開,全因警察在這兩個多月來在各區胡亂放催淚彈及濫捕街坊市民所致。

研究城市規劃的專家Jane Jacobs的名著《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美國都市街道生活的啟發》(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曾提到,街道上多元的活動及人群構成的社區安全網,在防止罪案方面,有時比公權力的管理和監控更為有效。

當社區內有不少市民皆認為警察濫權暴力的情況非但不能「維持公共安全和秩序」,反倒成為「破壞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元兇,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警察正在打壓人民的社區生活自由。

知名哲學家Karl Popper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曾提到,一個社會是否民主自由,不只取決於政府制度,也取決於這社會是否存在多元的社區生活、民間組織。

在今場運動中,香港人希望的不只是政府制度上的根本改革,香港人也希望能在自己居住的社區裡擁有互相協助、社區自理的網絡生活,尤其在政治制度上無法改變的情況下,香港人也只能先從社區中實現自治自理的理想開始;畢竟,任何香港居民都不可能希望社區生活變成警察戒嚴式管治。

是以,政府一日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調查警察濫權的真相和對警察權力加以改變,市民一日也不可能對警隊恢復信心,警察只會成為政權利用的「過街老鼠」。

政府一日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調查警察濫權的真相,市民一日也不可能對警隊恢復信心。 圖/路透社
政府一日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不調查警察濫權的真相,市民一日也不可能對警隊恢復信心。 圖/路透社

個人自治:由個人自由到命運自主,再到人性尊嚴

這場運動除了爭取地區自治及社區自治,也在爭取各種個人自由的保障。原初反對逃犯修訂是為了爭取免於恐懼的自由和人身自由。自6月12日開始,警察及政府的鎮壓威脅持續不斷,人民的人身自由、集會自由、社區生活自由都受到嚴重威脅。香港人不希望把自己未來的人生交給這個腐爛不堪、不聽民意、隨意濫捕和選擇性檢控的政府機關。

香港人希望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自己成為自己生命中的主人,哲學家盧梭和洛克皆認為人本來生而自由。而政府能夠管治人民,是因為人民賦予相關權力給政府。香港人並沒有企圖要推翻香港特區政府的統治,抗爭者爭取的五大訴求,歸根究底就是希望香港能夠重整制度結構,使得警察不能恣意濫權、政府能夠聽取民意、憲法(基本法)所賦予的自由權利能夠充分獲得保障實現,並且有效地約束政府的行為。一言敝之,香港人能夠重新掌握回自己及生活地方的命運。

假如香港政府繼續認為200萬香港人在這社會是沒份兒(no stake),香港警察繼續把抗爭者視為「曱甴」(蟑螂),香港人便成為了非人化、毫無地位的存在,我們不但失去了個人自由,也失去了最基本的人性尊嚴。

許多人不解為什麼年青人為何那麼「搏命」,冒著有可能被殺及被控十多年牢獄的風險還是走出街道抗爭,這是因為我們感受到自己不能再輸,再輸就連最後的人性和尊嚴也失去。

許多人不解為什麼年青人為何那麼「搏命」,這是因為我們感受不能連最後的人性和尊嚴也失去。 圖/路透社
許多人不解為什麼年青人為何那麼「搏命」,這是因為我們感受不能連最後的人性和尊嚴也失去。 圖/路透社

為什麼這場運動是公民抵抗,而非叛亂或公民抗命?

現在我們能夠充分認識到這場運動並非叛亂、顛覆國家主權或推翻香港政府的革命。香港人由始至終只是認為香港的制度出現了結構性的問題,需要進行根本的改革,但我們並沒有意圖要實行武裝革命,要推翻政權來實現這個目標。

那麼,香港人的抗爭模式該稱為什麼?「公民抗命」是一個選項,只是羅爾斯式、典型的公民抗命必須是非暴力和抗爭者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抗命一般也志在違抗個別不義的政策和法條,而非要徹底地改革制度。據此,我會把這場理解為一種「公民抵抗」形式的自治運動。

「公民抵抗(civil resistance)」意指任何抵抗政府特定權力、制度的行動,它通常要求政府進行制度性的改革,而非像公民抗命一樣主要是違抗個別的法條或政策。

在一些政治學者的用語中,公民抵抗更是指20世紀後世界各地公民對抗威權或獨裁政權的統治或打壓的抵抗運動(包括1986年菲律賓、1990年智利、1989年波蘭、1994年南非等)。雖然公民抵抗也強調非暴力行動,但不少學者在論及公民抵抗的語境時,都承認「暴力」是常有抗爭現象,這些瞭解現實的政治學者會有意識地指出,任何著名的公民抵抗運動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我們不必糾纏「完美非暴力」的迷思。

換言之,公民抵抗充分符合了香港的語境,包括:

  1. 抗爭者對抗的是威權政府,而非身處在羅爾斯式公民抗命預設的「接近完全正義的社會」;
  2. 抗爭者的訴求主要是針對制度性的改革,而非單個法條或政策;
  3. 它在「公民抗命」與「革命」之間尋求一個中間點,避免了這兩者原先要面對的理論困難或現實政治效果的危險;
  4. 它比「公民抗命」較能摒除「完美非暴力」的刻板印象,容許有效或符合一定比例原則的正當暴力(這種正當卻又暴力的抗爭在哲學界有時稱為「Uncivil Disobedience」(不文明不服從),但這個term略嫌負面,故不採用)。

一場非叛亂或革命的、公民抵抗式的自治運動

現在我們能瞭解到這場運動並非什麼「顏色革命」,也非什麼「暴動」。這是一場非叛亂或革命的、公民抵抗式的自治運動。誠然,它最令人糾結和受到質疑的是抗爭者的暴力行為,以及不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訴求。然而,我們需要認識到要社會回復正軌和公義,我們真正需要的不是懲罰,而是和解與改革。

至此,我們至少要瞭解這場運動的本質,不要用個別的鏡頭畫面、扭曲誇大不實的信息、政權宣傳機器的說辭來誤解這場追求三大自治與人性尊嚴的運動。

抗爭者多是香港人,我們熱愛香港,渴求自由、追求公義、爭取尊嚴,才會走出來抗爭。反對者可以有疑問,但不應用惡意與錯誤的眼光審視我們。

這場運動並非什麼「顏色革命」。這是一場公民抵抗式的自治運動。 圖/路透社
這場運動並非什麼「顏色革命」。這是一場公民抵抗式的自治運動。 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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