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基礎建設:視訊審理與電子簽名作為防疫對策
疫情來勢洶洶,社會人心惶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站在第一線守住國人健康,其他機關也沒閒著,畢竟各機關的運作都與社會息息相關,司法自然不會置身事外。
防疫前線吃緊,身處大後方的司法機關也需未雨綢繆,在各項防疫措施下足功夫。例如醫療級口罩已被國家徵用,然法院人來人往,來訴訟輔導、來法院開庭、遞狀紙、參與拍賣程序等,法院應使第一線最常接觸民眾的職員優先配戴口罩,做好第一層保護。目前各法院也已將出入口縮減成單一出入,且必須量測體溫才能進入。
此外,法院也需盤點機關人員的座位配置,採分流辦公方式,將負責不同業務的同仁分散到不同辦公空間,以防範如果有職員不幸感染病毒,不至於整間辦公室的人都要隔離,導致組織功能完全停擺。
當然,法院的防疫措施族繁不及備載,例如有法院引進透明的壓克力隔版,隔離參與開庭的人員。此外,法庭原則是開放旁聽,但在疫情當頭,也會引導來旁聽的民眾保持一定的座位距離,甚至有新建的辦公廳舍還有負壓隔離訊問室。這些小心翼翼、一層又一層的守備,在在希望降低法院成為防疫破口的可能。
司法審判面臨的疫情感染風險
事實上,審判實務最可能面臨疫情威脅的,當屬被告受強制處分程序的訊問莫屬。什麼時候被告會觸發強制處分的訊問程序?常見的狀況是,當被告遭法院發布通緝,經通緝後查獲,這時法官要做強制處分之決定,例如是否要羈押、交保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另一種則是檢察官針對被告在偵查階段,認為要透過羈押才能避免被告逃亡,或和共犯、證人串供湮滅證據,藉以確保後續的偵查成果,以利犯罪的追訴。
先以通緝犯來說,我國通緝人犯大多因地利之便,有不少是逃往對岸,近期有媒體報導從對岸陸續返回近200位通緝犯,當通緝到案後,等於是從疫情重災區回來,而這些通緝犯可能就是感染源。
另一種是境外犯罪,例如大家耳熟能詳的詐騙集團,為了躲避檢警追查,都會在國外設立機房,接著詐騙集團成員會前往相關地點從事各類電信、網路詐騙。當詐騙集團被破獲後,透過司法互助大舉移回台灣接受刑事追訴;但現階段從國外入境都可能帶有傳染風險,這對於本土防疫戰線都是嚴峻考驗。
無論是上面提到的哪一種情形,既有作法都必須將被告帶來法院和法官面對面,這是《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直接審理。不過試想,在疫情險峻的當下,這樣的「見面會」是否徒增被告在移動過程中感染他人之風險,進而不斷擴大接觸的人數,移動的足跡幾乎就等同病毒散播的路徑?
司法基礎建設的轉型契機?
至於被告一旦遭到羈押,目前監所的應對方式是讓被告先在獨居房隔離14天,如果沒有進一步可疑症狀,才會移入監所內的群體舍房。如果在獨居房中被告發病,這時監所也會啟動戒護就醫。司法的各個環節都為了疫情繃緊神經。
因此,司法在面對以上情境,不妨透過「視訊」方式作為防疫對策。司法院也趕緊從「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著手,放寬讓法官在遇到被告有疑似病徵時(不管是從疫區進入台灣或並未有出國史),在處理強制處分程序中可以使用視訊設備,讓被告「就地」接受訊問,減少被告不停轉換陣地(警局、檢察署、法院)下擴大傳染的風險,確實是明智之舉。
不過,目前的視訊設備其實已經可以將法庭上的情況都呈現在另一視訊端眼前,除了前文所提強制處分的被告外,如果需要身在監所的被告出庭,依然需要法警提解被告到法庭審理。但以我國監所封閉與擁擠的收容現況來看,「如果」有一位被告在提解過程中被感染,當這名被告返回監所時,會不會在監所內擴大感染、一發不可收拾?在疫情關口,或許可將監所被告改採視訊方式,以降低各種感染風險,以及後續於監所內大流行之可能。
另外在對被告為強制處分訊問時,被告如果已是感染源,即便已啟用視訊設備訊問,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項的規定,被告必須在筆錄上簽名,此在於確認筆錄記載與自己的意思相符。不過在筆錄上簽名,被告是否有有可能因接觸而遺留病毒在相關文件上?這時是該對筆錄文件噴酒精?還是搬檯紫外線燈來消毒呢?
而此,也凸顯出傳統的簽名方式改變的可能。而以數位簽名工具取代不失為一個辦法。目前坊間常見的數位簽名版不僅不需要直接簽在紙本上,若要消毒,也可就數位簽名版處理即可。
法院不妨在這波疫情中,重新檢視司法程序裡可能的防疫缺失。危機即轉機,在疫情壓力下,不失為司法基礎建設轉型的契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