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有責任避免引發男人的性慾嗎?性騷擾背後的「男性資格感」
日前,因為女明星在臉書上指出,自己在主持工作中遭到客戶和同場藝人以言語調侃並被「吃豆腐」,使性騷擾成為媒體與社群網站的熱議議題,引起各方討論甚至爭鋒相對。
有人質疑若女明星所述為真,為何當下不做出反應或於事後報警處理,這樣的說法看似譴責性騷擾,但卻把「修正」的責任放置於當事人身上,忽略了很多時候,遭受性騷擾或其他形式性別暴力的當事人,可能因為當下的震驚、顧慮,甚至恐懼而無法行動。同時,採取法律途徑耗時耗心力,也不一定能夠成功取得「公道」。
另一方面,許多名人和團體倡議正視性騷擾問題,停止將這類對女性的性化、言語貶低或甚至身體侵犯視為無傷大雅的「玩笑」,強迫女性「懂得笑就不會恨了」,而當事人隨後在社群網站上得到的廣大回應也再次說明,許多女性共享了這樣的創傷經驗,曾在職場與日常生活中經歷讓自己不愉快的性接觸。
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社會對性別暴力議題的認識與重視程度已有提高,也有許多人積極對抗「譴責受害者」的心態與強暴迷思,主張性別暴力的責任並不在受害當事人身上,而是行為人必須被問責。但儘管如此,迷思並未完全消失,有時候甚至是以看似中立的語言被傳達,隱晦地複製著舊時的性別刻板規範。
本文並不打算就個案進行討論,而是想要趁此機會反思,在這起事件中,我們針對性騷擾議題,究竟學到了什麼? 性騷擾只是單一男性「好色」的問題嗎?
父權社會裡的男性資格感
儘管不論男女都有可能遭遇性騷擾,但我們確實不能否認,在性騷擾與其他性別暴力的情境中,受害者確實絕大多數為女性或非二元性別者,而行為人則以男性為主。這並不是因為男人對性有著比較強大的需求,或男人比較難以控制自己的性慾,事實上,性別暴力理論早已反覆強調,性別暴力涉及的是「權力問題」,促使騷擾和暴力發生的,是支配與控制的慾望,而不是性。
在比較嚴重的暴力行為——如毆打、強暴——當中,我們或許比較能夠理解,行為人如何透過這些行為達到控制的效果,然而,或許有些人會疑惑,性騷擾——不論是黃色笑話或吃豆腐——和支配的關係是什麼?我們要怎麼理解權力在性騷擾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康乃爾大學哲學教授凱特.曼恩(Kate Manne)在其新作《Entitled》中提出了「資格感」(entitlement)的概念,或許有助於我們進一步理解性騷擾背後的驅動力。曼恩認為,父權社會將男人視為取用者(taker),進而賦予男性一種資格感受,讓男性認定自己有理所當然的資格可以獲得、主張並拿取特定的好處跟服務,同時作為付出者的女性有義務主動提供這些好處和服務。
這些好處和服務包括:女人必須展示自己的身體、提供情感勞動,給予愛、傾聽、同理、溫柔、關懷、照護,和(以父權社會標準來說)合格的男性發生性行為,為他們生育等等。
在這個資格感的驅動下,父權社會裡的男人認定自己得以要求女人履行上述義務,並在女人沒有符合期待時覺得自己被「虧欠」,因而表現出失望、憤怒;甚至更進一步地,他們也認為自己理所當然有資格得以在女人沒有達成「本分」的時候,主動透過暴力和非暴力的方式進行奪取,並因為這些失望和憤怒,懲罰女人。
滿足男性慾望成為女人的義務
因此,我們可以說,性騷擾正是一種男性資格感的展現。信仰這套父權規則的男性認定美好的女人身體是為自己提供的好處,也是自己理所當然得以享用的服務,因此當他們看到讓他們慾望的身體1時,他們覺得自己有資格——而且是理所當然、不容質疑的資格——透過吹口哨、叫囂、性暗示,與身體觸碰等方式,表達出那些慾望。
與此同時,享有這種資格感的男性也會覺得,女人有義務回應自己的情緒和慾望需求,因此對於這些性接觸,女人不能憤怒與拒絕,反而要微笑接受,甚至表現出感激態度,彷彿自己獲得了某種賞賜。當女人不這麼做的時候,男人就有可能覺得受到汙辱,進而不悅。
於是,「不識相」、挑戰了男性資格感的女人,可能會面臨各種反撲:她們可能會被批評「不夠大方」、開不起玩笑、大驚小怪;她們過去的行為會遭到嚴格的道德檢視,用來否認她們感到不舒服的權力;她們會面對被轉移的責任感,被指責造成他人不便、甚至破壞了某種社會「和諧」;她們可能不被相信、被批評是活該,甚至遭遇到各種暴力攻擊。
另一件值得留意的事是,有時候我們會發現,平日主動「販售」情感、性感和情慾想像的女人——例如在個人社群媒體上傳性感照片的女性、曾拍攝色情影片的女演員——更容易受到上述這種義務綑綁。
這一方面是因為,當男性依據父權社會賦予的資格感,而將女性的身體與情感勞動視為自己可以隨時俯身取用的商品時,那前述這些女性等於已經在「生產鏈」上,因此她們更沒有理由去拒絕男性無止盡的索求,因為在父權社會的眼光中,這些男性僅僅是在索取自己理所當然應該享有的事物。
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這些女性太過主動地操作了自身的身體與情感,因此在自主決定的過程中,其實違背了父權社會的規範。因為在資格感的加持之下,只有男性得以決定這些好處與服務要被給予誰、怎麼給予,故我們也可以說,這些女性所遭遇到不成比例的索求與騷擾,是父權社會裡的懲罰機制,男性藉此試圖重新強調自己的主導位置。
男性觀點作為世界的「常態」
這種理所當然的男性資格感並不總是以上述這樣明顯甚至帶有奪取、暴力意味的方式展現,很多時候,它可能更為隱晦,甚至讓我們難以察覺。比方說,一種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把男性的想像、認定、需求視為世界的常態,換句話說,男性得以定義怎樣才是「正確而理想」的社會互動,他們的世界觀也不得被挑戰。
在性騷擾與性別暴力議題裡,這常常是透過合理化並凸顯男性的性慾,強調這些慾望的正當性與優先性,把它們打造成不可以被改變、約束,甚至必須要被滿足的需求,藉此要求女性配合。女性不是必須盡力滿足這些慾望,就是要調整自己的行為,好避免「激發」這些性慾。相較之下,女性的自由、人身安全,和情慾自主不僅淪為次等,不能和男性的需求相提並論,甚至被視為滿足男性慾望的道路上的阻礙。
更進一步來說,父權社會經常會利用「為你好」的話術,來掩飾男性的資格感,以及因為這種資格感而產生的錯誤並扭曲的責任感。當男性的需求享有優先性,男性被賦予奪取的資格,女人被交付了不合比例也不正義的職責,要「保護自己」——而不是男性有義務約束自己。在此語境中,激發男性掠奪的慾望成為女人的道德錯誤,男性的騷擾、暴力和侵犯也就成為理所當然的懲罰。
比方說,有些人會強調性別暴力來自於男性無法被約束的「動物性」,而男性資格感一方面讓我們不去質疑這種需求的存在是否真實與合理,也就是這種動物性是否真的存在——因為男性的世界觀無法被質疑。另一方面,我們選擇責怪激發這類「動物性」的女性,並將她們所遭受到的暴力當成必然與合理的結果。父權社會再進一步以「女性未能妥善保護自己」的口號,鞏固與強化各種對女性身體、情慾和性的約束。
男性需求被賦予不正當的重要性
又例如,有些人可能並不直白地說出男性慾望應該被滿足,但卻以偽平權的語言,詢問「男性是否有不被女性激起性慾、不因此造成內心波動之『自由』」。這樣的提問看似「公平」,但其實問題重重。首先,它再一次地把男性的世界觀當成唯一,男性的(潛在)感受當成最正當且唯一需要被正視的需求,不允許被挑戰,此外,它也把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放置在同樣的基礎之上,並且把它們打造成互不相容的。
事實是,就算男性真的會因為女體而產生某種內心波動,也不代表男性就有權力根據這個「波動」肆意行動,更不代表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藉此犧牲女性的自由與安全,只為了給男性一個「舒適的」、「不受擾動」的生活空間。
白話地說,我們每一個人在公共生活、在與他人互動的情境裡,都有可能體會到各種程度不一的「擾動」——可能是不自在、焦躁、憤怒,或單純的不喜歡——但我們並不會認為自己有資格要求所有人都配合自己2。
因此,不論是動物性或是「避免內心擾動之自由」,這類說詞的根本問題在於,它們已經先行決定了誰的需求比較重要,而且必須傾盡全社會之力予以滿足。相反地,女性的人身安全、自由和自主不被視為一種基礎的、應該被保障的人權,而是父權社會裡權宜的恩賜:在不影響到男性享受的情況下,它們或許可以被保障,但女性的權利始終無法和男性的需求競爭。
性騷擾不是個人問題
男性資格感讓父權社會的男性得以主張世界必須以他們想像和期待中的樣子運行,且自身需求必須被滿足和實踐,尤其它們必須要獲得女人的照料、安撫與服侍。當女人拒絕提供這些服務時,男性可能會透過假中立的語言貶低女性的需求、要求女性犧牲,或是以「為你好」的話術約束、規範女性,甚至認定自己有資格奪取和懲罰。
筆者必須強調,這並不是說,社會上每一個男性都懷抱著上述的資格感,或是會用同樣的程度來執行這些資格。一來,父權社會裡也會依據其它的權力秩序——如種族與階級——來強化或削弱個人的資格,因此不是每個男性都有相等的機會和特權;二來,許多男性也願意反思自身的位置,拒絕行使這種資格感,並加入女性主義的行列,倡導性別平權。
本文的重點在於,性騷擾並不只是單一「色狼」的問題,而是建立在父權社會的整體權力秩序與規範之上,在討論性騷擾議題時,我們也必須反思性別角色如何被建構,以及建立在這些性別規範之上,專屬於男性的資格感如何傷害其他的性別。
- 在此值得補充的一點是,某些時候,這些男性也不一定要親身感受到慾望,他們可能在扮演一種「代理人」的角色,因為認定某類型的女性屬於父權社會認定具有吸引力、可激發慾望的對象(也就是所謂的「正妹」),所以必須要代理廣大的其他男性同胞展現出那個慾望。或者,男性也有可能是透過展演這種慾望,來建立一種「兄弟情誼」,幫助自己融入男性社群。換句話說,雖然筆者在此使用了「慾望」一詞,但仍舊不代表驅動性騷擾的因素是性慾,因為這個慾望有可能是個人心理性的,但也有可能是一種社會性的結果。
- 比方說,有人可能特別討厭別人穿涼鞋時穿襪,有人一遇到他人在捷運上大聲說話就很不安,但除非這些行為傷害到他人,不然我們一般會認為,這些行為(穿涼鞋穿襪或大聲說話)屬於個人自由表現的一部分。而在公共生活中,我們難以避免這類摩擦,只能學習互相包容、體諒(或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