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旦辯護人?——談司法流言為什麼是一門「好新聞」?
打開電視收看最愛的連續劇,在各種灑狗血、罵人不牽絲的場景中一定出現的台詞就是
我要找律師告你。
舉凡「大」老婆抓「小」女友、被家暴訴請離婚、大公司老闆發現「大」老婆偷挖公司的資產後等著穿著白色法袍的律師閃亮登場,這樣的場景相信讀者一點都不陌生:只要有律師撐場的那方,那個人就是有理的。咦?這是不是也是一種對職業的「刻板印象」呢?
回到台灣當下的時空,近兩個月兇殺、分屍案頻傳,但是你知道嗎,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他們通通都必須找律師辯護,否則法院無法進行審理。媒體報導,華山分屍案被告找上以前曾幫北捷隨機殺人案鄭捷、內湖小燈泡案王景玉的黃致豪律師,爾後有媒體率眾撻伐,更有執業律師直言他會脫下律師袍拒接這類案件而受網友盛讚。網友則將黃律師稱之為「撒旦辯護人」,痛罵律師沒有良心,不幫好人辯護居然幫壞人!
等等……這裡是不是現實與連續劇不分了呢?為何一定要有律師幫殺人案被告辯護呢?法院不能速審速判嗎?還調查什麼證據?不都罪證確鑿了,而新聞媒體也都藉此案例教閱聽眾如何殺人、分屍、棄屍,甚至鉅細靡遺到彷彿他們都在現場般嗎?
但令人質疑的是,根據偵查不公開,新聞報導中那些作案過程資料與細節(包含乳房被切、手指性侵、如何保存乳房等)究竟從何取得?有沒有媒體或是員警考慮先到台北地檢署自首可以享優惠?團體自首另享折扣?還是純粹自行捕風捉影的腦補?
還有人記得內湖小模案的花絮嗎?想再一次以搶五月天門票的氣勢再度「搶道歉、搶刪留言」嗎?媒體播報的詳細度,搜集起來都可以開設「殺人分屍專班」了呢,有沒有考慮發個甲乙丙級證照?
強制辯護是什麼?
有些案件是被告若沒有自己請律師,審判長就必須幫被告安排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這就是傳說中的「強制辯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從民國23年第一次修正後就已納入,演變至今,在102年時將「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等也列入強制辯護對象,其立法理由摘略「因司法人權低落,司法權利亟待提昇」,強制辯護是立法者訂下的遊戲規則,也就代表著「縱使你不要,還是必須塞給你」。又如果沒有照遊戲規則走怎麼辦?兩個結果:一是審判程序不合法,另一則是無法審理。說好的依法審判呢?還是律師幫「壞人」辯護得以排除適用呢?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另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既然刑度最低十年起跳,依照遊戲規則就一定要有律師,而且如果被告自己不請律師,由法院找那些公設辯護人與義務辯護律師是要花費國家資源的。
舉例來說,之前的一銀盜領案根據媒體報導,那幾位外籍被告總共花費了台灣54萬元的法扶預算,因為通通都不自己請律師!華山案則是被告自己花錢找律師而不是消耗國家資源幫他找,何樂不為?法院或法官既無法自己變更遊戲規則,那麼社會大眾及媒體又批評律師幫被告辯護,筆者好奇反問:沒有律師審理程序不能進行,難道就要放著擺爛不要審嗎?還是部分網友心裡想的其實是「斬立決」就好?
「律師都把黑的辯成白的啊」
有多數意見認為,每次一有重大刑事案件就有律師提兩公約,不然就要求聲請精神鑑定,好像是要幫被告「脫罪」。然而,擔任被告的辯護人基於自身專業與職業道德,縱使自己打從心底無法認同被告所為,但依舊需展現敬業態度,網友將對分屍案凶手的怒火轉嫁到辯護人身上,恐怕有失公允。推到極致來說,那些在看守所、監獄裡煮飯給受刑人吃的大哥大姊們,難道也需要被譴責「為什麼替撒旦煮飯」嗎?
與其說律師是為被告脫罪,倒不如說是著重在「程序正義」。事實上,在國家訴追犯罪的過程中,被告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為了避免類似像江國慶的冤案產生,辯護人的角色正面來說是提醒法院注意對被告有利之部分,包含事實的認定、合法程序的履行等,而非是為了被告脫罪。另外以刑事訴訟的定罪率來看,想脫罪應該是相當、相當、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
筆者並非為司法辯護,而是告訴大家如何正確地討厭司法。如果對媒體報導的內容照單全收,恐怕成為媒體操作用來賺取點擊的「他人」,被部分媒體的炒作牽著鼻子走,不僅對於認知司法毫無助益,也影響自己心情。
究其實,除了政治鬥爭、明星八卦外與腥羶色等新聞類型外,司法流言新聞一直是最好懂、最簡單、且CP值最高的「熱門話題」,就算是錯誤百出(如檢察官判決不起訴、刑事法官判賠),或是另外造詞造字(如免死定讞),總都能吸引大批閱聽人趨之若鶩。
司法新聞不僅是新聞而已,更是司法系統如何被認識與操作的資訊接觸管道。如果攸關人民權益與保障的司法都成為點擊率下的犧牲品的話,那麼,人民如何認識司法,甚至如何信任司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