熄火牽車是駕駛行為?未成年牽車算不算無照駕駛?
前陣子媒體報導,有民眾酒後打算將機車牽去合法停車格停放,遭到新店分局員警認定其「牽引」機車為駕駛行為,遂攔檢要求酒測,遭拒絕後開出9萬拒測罰單,新店分局更是照抄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1回覆被裁罰人,主張牽引機車就是以人力使機車行進,算駕駛行為,故裁罰有理。
近日媒體報導,一名丁姓民眾騎車經過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行駛至與中山路之交岔路口時遇上紅燈,遂將機車引擎關閉,熄火後下車以站立在機車旁的方式「牽引」機車,超越白色停止線後,轉而循綠燈方向的行人穿越道,穿越至對向之外側車道後,再發動引擎而騎乘前駛。此舉遭到海山派出所員警攔截,並以「牽行之方式停等紅燈時闖越紅燈」認定違規而開立罰單。
丁男不服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丁男「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為違規事實,遂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丁姓民眾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丁男不服,遂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看來,「熄火牽車算不算駕駛行為」又再度燃起戰火,筆者不得不再出來分析一下了。
牽車也算駕駛行為?
第一個案件,筆者曾撰文分析裁定的因果關係,更嚴正駁斥「牽車也算駕駛行為」的說法。當時,新店分局引用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
上述交通裁定的起因是被裁罰人「跨坐在機車上、手握方向把、用腳滑行」然後沒戴安全帽,才會被認定為算駕駛行為。
然而,上次新店分局與本次海山派出所案的共同點是「民眾在機車未發動的前提下,站立於機車旁,以牽引方式行進」,而被員警認定算駕駛行為。
警政署與交通部的「駕駛行為」定義不一
新北市交通裁決所引用的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指出,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有三種牽引機車行駛態樣會被視同機車駕駛人,包括:
- 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 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 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排除「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上述狀況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然而,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第10858號函又說:
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
矛盾出現了,有注意到嗎?依照上開警政署函釋認定,凡牽引就算駕駛,但交通部的函釋又說「僅藉人力推動」視同行人。若將兩份函釋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相互補充後解釋,可總結成以下觀點:
所謂牽引,就是「僅憑藉人力」並「以推動方式行進」。以此種標準來回頭審視,應可解決駕駛定義不分的問題。首先是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中,被裁罰人以「跨坐在機車上、手握方向把、用腳滑行」的方式行進,筆者認為雖然符合「僅憑藉人力」,但不符合後半段「以推動方式行進」,所以應算駕駛行為。
但後面兩件,均是未發動情況下站立於機車旁,以推動方式行進,筆者認為符合「僅憑藉人力」並「以推動方式行進」,依照交通部函釋即「視同行人」,應依相關行人管制規定處理;而非如海山派出所及新北市交通裁決所提的「牽引即為機車駕駛人」,逕自以駕駛車輛的標準裁罰。
倘若依照新店分局、海山派出所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的觀點來看,筆者不禁反問「有些停車格在騎樓及人行道上,民眾到底該如何將機車停上去?」不能騎上去、無論有無發動機車,下車用牽的都不可以,是否請分局、派出所、交裁所派人示範?
「牽車」闖紅燈,罰1800還是罰300?
此次事件的爭議在於,丁男闖越紅燈是事實,但應該要以「駕駛機車闖紅燈」來裁罰,還是以「行人闖紅燈」來裁罰?畢竟前者罰1,800元,後者只罰300元。
從判決書可見,法官認為丁男熄火後牽引機車闖紅燈的行為,並不構成駕駛機車闖紅燈,而是應視同行人闖紅燈,因此應以「行人闖紅燈」來開罰,判決最終撤銷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開立「駕駛機車闖紅燈」的1,800元罰單。
無論是上次的新店分局,或者是這次的海山派出所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皆未完整分析事件前因後果並綜合解釋,僅擷取不利於民眾之片面資料斷章取義,以此來掩飾自己的濫權執法。
若以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觀點延伸下去,筆者有幾個疑問:未滿18歲牽引機車,算無照駕駛?汽機車拋錨時,無駕照之人協助牽、推,也算無照駕駛?停車格在人行道、騎樓上,不能牽車也不能騎車上去,究竟該如何停車?
筆者認為,對於僅憑藉以人力,牽引機車行進是否算駕駛行為,各派出所、分局、行政機關各有自己的說法,員警應先確認機車是否呈現發動狀態?是否符合「僅憑藉人力」與「以推動方式行進」?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視為行人,依照行人違規相關罰則開罰;若否,則依駕駛行為違規相關罰則開罰。這部分還有賴各分局與機關加強宣導、教育。
-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