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討訴訟費用如秋後算帳?從小林村國賠案談起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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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討訴訟費用如秋後算帳?從小林村國賠案談起

2009年莫拉克颱風來襲,導致高雄甲仙區小林村遭滅村。倖存居民提起國賠訴訟,將近10年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賠償15名家屬總計3,250萬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09年莫拉克颱風來襲,導致高雄甲仙區小林村遭滅村。倖存居民提起國賠訴訟,將近10年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賠償15名家屬總計3,250萬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0年,莫拉克颱風強力襲台,引發高雄市甲仙鄉小林村滅村事件,風災過後,倖存的175名小林村村民以政府未積極撤村等理由,提起國賠訴訟。歷經近10年奔波與敗訴,今年4月更一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賠償15名家屬總計3,250萬元,終在高雄市政府放棄上訴後,全案確定。

小林村國賠案看似落幕,然而近日媒體報導,在今年7月間,有40人收到法院追討訴訟裁判費通知。據報導指出,法院追討裁判費,不但是在小林村村民的傷口上撒鹽,更感覺像是「秋後算帳」。

小林自救會前會長蔡松諭表示,小林國賠案,勝訴者共獲賠3千多萬,敗訴者加總133人,估計得付7、8百萬訴訟裁判費。目前已設法爭取法律扶助金會放寬認定扶助資格,協助代墊8成左右的裁判費,但後續仍約2百萬的缺口。

這次,本文不討論小林村國賠案,而與大家來分享,我國關於民事的訴訟費用及訴訟救助相關的內容。

訴訟費用怎麼計算?

依照司法院釋字225號解釋,民事訴訟案件是當事人為自己之利益,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自應由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方稱公平,故我國民事訴訟法採「有償主義」。

也就是說,基本上,民事案件是當事人之間,為了私人利益,而請求國家司法機關裁判的程序,因此應該由訴訟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才算是公平。畢竟,如果遇上濫用司法資源的民眾,您能接受嗎?

舉例而言,就曾有當事人控告四大電信,對四大電信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出,四大電信無時無刻都在監控她,還闖入她的住家,指稱無論在洗澡、上廁所、或是外出到任何地方做任何事,都遭到四大電信監控,而能夠證明這些指控的證據是「因為無論何時何地都收得到訊號!」還真的是四大電信都沒有距離,面對這種顯然濫訴,消耗司法資源的案件,您服氣嗎?

先有上述的有償主義的基本觀念後,再來看我國針對財產權的訴訟費用是如何計算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看起來很複雜,不過司法院有提供網頁版計算功能,只要輸入標的金額,就能夠計算出訴訟費用。

就以上述控告四大電信的例子來說,當事人要求四大電信損害賠償,求償金額是4億元,那麼訴訟費用就會是320萬2千元,這可是一筆不小的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1條規定,若起訴的當事人未為預納訴訟費用,則法院就可以不進行訴訟程序,這樣的確也可以多少遏止那些濫訴者,例如向四大電信求償4億的民眾。

訴訟救助與訴訟費用負擔

除了上述比較特殊的案例,當然也有民眾是真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卻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為了避免因支出訴訟費用而造成生活困頓而放棄使用訴訟制度,因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也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後段還是有但書條款「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同樣拿控告四大電信案為例,當事人求償4億,但她控告的理由,顯然無勝訴可能,因此她就不符合聲請訴訟救助的資格。而訴訟救助有什麼作用呢?《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重點看清楚!是「暫免」而不是免除喔!最後還是得有人要支付的啦!

除了訴訟費用上的暫時免除外,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因此我國訂有《法律扶助法》,其中針對所謂的「無資力」,在第5條第1項另有說明: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你以無資力負擔為由申請法律扶助,那麼你必須符合上述3款其中之一,才能夠申請法律扶助。

最後的重點來了,誰要支付這筆訴訟費用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例外則由勝訴方負擔,而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1條1項規定「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這也正是為何在高雄市政府放棄上訴之後,「敗訴」的小林村村民開始陸陸續續收到一審法院繳納裁判費的通知,這完全不是「秋後算帳」更不是在傷口上撒鹽,一切是依照相關法令所定程序進行。

另外,或許有讀者會問,小林村是國賠案,適用《國家賠償法》,為何一直提《民事訴訟法》?那是因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的關係。

小結

對於有律師質疑,國家採有償主義,美其名是防止濫訴,然而卻是對弱勢築起訴訟高牆。

然而,從本文介紹可知,我國是有建立訴訟救助及法律扶助機制,來協助弱勢群體聲張權益。同時,相關法規亦規定,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也就是說倘若弱勢群體透過自己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成功打贏訴訟,那麼原則上是不用負擔費用的。

司法流言終結者提醒讀者,當自認發生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先尋求相關的法律諮詢,先初步確認、了解自身的權益究竟受損了什麼?可以如何求償?可以向誰求償?於法是否有據?再進一步確認是否要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程序?社會上與國家都有許多的法律扶助資源,或許不夠完善也還有進步空間,但請切記,這些資源都很寶貴。

請善用,勿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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