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被醫學綁架?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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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被醫學綁架?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2019年7月3日,嘉義台鐵站一名鐵路警察前往處理乘客補票糾紛時遭刺殺身亡,引發社會震驚。近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嘉義地院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宣判鄭姓被告無罪。輿論批評,司法遭到醫學綁架,單憑醫學鑑定的結果就判決無罪,更有部分網友「出征」負責本案鑑定報告的醫師,痛批醫師泯滅天良,為被告開脫。

針對鑑定爭議,司法流言終結者以下將與各位談談一些關於司法精神鑑定的議題。

為何需要司法精神鑑定?

在說明為何需要司法精神鑑定前,我們先說明一個概念,那就是刑法學說上的「有責性」。

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需要發動國家的刑罰權,要經過三個階段的審查,要經過「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即有無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以及「有責性」(亦稱罪責)三個階段的審查。當一個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並且缺乏阻卻違法事由及沒有阻卻罪責事由的時候,國家才能夠對犯罪者發動刑罰權。

也就是說,一個人的不法行為,國家能不能夠發動刑罰權,當事人需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是要經過「有責性」的階段審查。「有責性」的審查階段,審查的對象不是「行為」,而是「人」,審查的目的,就是要確定,行為者是否應就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而所謂的罪責原則,簡單說就是「無責任,即無刑罰」,他的立基點在於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可以自由的選擇合法或非法的行為。

一個人是否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1. 識別能力:能夠分辨其行為是合法或非法的能力。
  2. 控制能力:能夠依照自己的識別能力而為行為的能力。

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當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這兩項能力有所欠缺或顯著減低時,不罰或減輕。

其中「辨識其行為違法」就是指辨識能力,亦即行為人缺乏辨識能力,但有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則是指控制能力,行為人有辨識能力,但缺乏控制能力。

在理解了「有責性」的概念之後,我們來說說為何需要司法精神鑑定。

法律是法官的專業,但是醫學領域就不是了,絕對不是學過生物、健康教育,懂人體器官有哪些就等於懂醫學,裡面牽涉的範圍非常的廣泛。因此,為了了解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是否有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影響,這些都是醫學的專業,必須仰賴專業的醫學鑑定。

司法精神醫學是刑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目的,就是要區分行為人究竟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主要判斷基礎正是精神狀態,但被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否異常、異常程度如何,不是單靠法官就能判斷的(法官不是醫生),需要借重專業精神醫學知識與臨床經驗,精神鑑定也因此成為輔助法官進行判斷的重要工具。

精神鑑定越多次越好?

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質疑,精神鑑定只由一位醫生進行,結果令人質疑,但這種說法恐怕嚴重誤解了。

精神鑑定的牽涉層面過廣,絕對不是一名醫生就可以獨立完成的,精神鑑定與你讀書時代,學校輔導老師把你叫過去辦公室填個問卷問個兩句的情況絕對大不相同,精神鑑定也不是行為人說什麼醫生就全盤接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必須要將精神鑑定經過及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報告法院,精神鑑定報告只是由一名醫師掛名,但絕對不是他一人完成,後面有諸多團隊成員的協助,從不同層面進行評估。這就如同,行政院的年度報告,掛著蘇貞昌的名,就是蘇院長一人完成的嗎?

也有意見認為,應該要多幾次由不同的醫生進行精神鑑定,但要多做幾次鑑定的原因與目的又是什麼?例如有人長年腹痛,跑越多間醫院檢查,腹痛的症狀就不會存在了嗎?恐怕不會。

我們該追求的,不是鑑定的次數,而是鑑定的細緻度才對,這邊的細緻度不是說做越多種檢查越好,而是就鑑定病症進行深入且必要的檢查。總不能打籃球手指吃蘿蔔,卻要醫生幫你抽個三管血檢驗吧?

但現行司法精神鑑定遇到的另個難題是,有部分醫師因為擔憂出庭接受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會因媒體的報導而遭到網友肉搜甚至「出征」。但鑑定鑑定醫師出庭,其實更能有助於釐清鑑定的經過以及鞏固鑑定的結果,並且更能詳細解說專業的精神醫學議題。

司法精神醫院進度

司法流言終結者從兩年前便撰文呼籲政府盡速成立司法精神醫院,兩年過去,來看看與司法精神醫院相關的時間進度以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立場。

2018年11月29日,媒體報導,衛福部有意願成立,也願意出醫療資源,唯獨戒護人力需要法務部協助。但法務部認為保安處分與執行刑法有別,若是法務部介入,怕有人權保障的疑慮,因此只願意協助訓練,不願意出人。

接著,今年的5月1日媒體報導,法務部與衛福部均有意願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但對於司法精神醫院的模式,有不同的見解。法務部希望由衛福部統籌,法務部負責規劃安全戒護;衛福部則希望由法務部主導,由衛福部提供醫療服務。

最新的進度則是5月4日有報導指出,法務部與衛福部達成共識,將由衛福部負責醫療專業,法務部則協助安全維護。

兩年過去,繞了一圈總算達成共識,我們希望這一次不再只是紙上談兵,也不要隨著議題熱度淡去而停滯,冀望法務部及衛福部這次真的能夠攜手共建司法精神醫院。

小結

司法精神醫學,從來不是你想像的那麼簡單,精神醫學也是,有不少輿論質疑精神病可以「裝出來」,但卻不知道精神疾患所服用的藥物,會對身體帶來什麼影響與副作用;如果你是一個「正常人」,真的不要輕易嘗試。

至於司法精神醫院,在歷經兩年後的今日,似乎終於嶄露曙光,我們也期待司法精神醫院落實成立的那天,相關的法制作業,也希望能盡速的制定或修正,莫讓司法再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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