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法律,司法新聞稿也需要「白話文運動」
每當發生重大社會案件時,媒體總是盡責的追逐採訪,待相關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也往往成為輿論焦點,而民眾在意的判決結果,更是新聞爭相報導的重點。
然而過往法院通常僅有宣示判決主文,也就是「甲犯什麼罪判多久、乙無罪、丙要賠償丁多少錢」等結果,鮮少會交代理由,而在判決書無法即時公開上線的情況下,媒體也就只能針對新聞資料搭配判決結果報導,導致民眾也無法立即得知法院的判決理由,只能隨著媒體報導,群情激憤。
司法院雖在1988年5月16日頒訂、2004年11月11日修正《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設置發言人、新聞聯繫人員加強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然而,當時幾乎是以重要政策或重大事件等類似官方聲明的方式為主軸,對於如何讓判決書成為新聞稿,還沒有太多的著墨。
隨著網路資訊發達,網路媒體興起,司法新聞成為媒體點閱率的焦點,司法院似乎也漸漸注意到提供判決新聞稿的重要性。於是在2018年3月7日修訂原有法令,改稱《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並規範應成立發言人「團隊」,不再是過往的單打獨鬥。
當法院判決書新聞稿的大航海時代來臨,新聞稿的內容又牽涉到民眾能否迅速了解事件,進而是否衍生「司法流言」。本次司法流言終結者就試著提出建議,討論怎麼樣的新聞稿,能拉近司法與媒體、閱聽眾之間的距離。
新聞稿白話文運動
為了精準規範、評價、陳述,無論是判決書或法律教科書甚至是法典,都有滿滿的「法律用語」,而這些法律用語對民眾而言是非常陌生的。以竊盜的構成要件來說,舉凡「破壞持有關係」、「建立持有」等,對於民眾而言根本不重要,偷東西就是偷東西。
有鑑於此,不只判決需要推動白話文運動,新聞稿也非常需要。
重視新聞稿與判決書的差異
判決書記載的是案件的全貌,除了犯罪事實及刑度之外,還包含被告、被害人、檢察官、律師、證人的說詞及法官心證形成的過程,可謂是一本有頭有尾刻劃案件的小說;但是新聞稿就不一樣了。新聞稿該呈現的,是重點摘要,是法院想傳達的訊息,是回應媒體及民眾關注的問題。因此在撰寫時,就應注意以上幾項要素,而不純粹是「想寫什麼就寫什麼」。
目前新聞稿的資料,多是由合議庭提供給發言人團隊,由於合議庭擔心資訊遭錯誤解讀,往往選擇或要求新聞稿必須從判決書一字不差的節錄,因此發言人無法擅自更改,縱使有所編修,編修幅度也大幅受限。但是單純從判決書「複製貼上」,不只讓新聞稿的角色變成「判決書.ZIP」,似乎也無助於社會大眾理解判決。
新聞稿內容其實也與媒體已報導的部分有關係,例如一件殺人案,媒體報導可能包含案件的事實、殺人的原因、殺人的手法(雖然這其實可以不用報導)等。那麼當案件審理完畢時,已被報導過的資訊應簡單帶過即可。該寫在新聞稿的,反而是解釋刑期長短的理由,也就是「量刑理由」,翻成白話文就是「為什麼法院這樣判?」如果媒體報導過的事實或原因與審理後發現的不同,則要在新聞稿中加以說明,端正報導才是。
新聞稿標題親民化
法院的判決新聞稿,開頭往往都是「XX法院XX年XX字XX號原告X被告X怎樣怎樣」,但是這樣的敘述,對民眾而言不重要的訊息太多,建議可以縮短留重點,例如:「XX院有關A犯X案件新聞稿」。
如果判決結果與原本媒體報導的資訊不符,如媒體報導A殺了B,但最後發現B死亡的原因根本與A無關,這類的案件新聞稿標題就可以調整為「有關A涉嫌殺人罪之案件新聞稿」,內容簡略介紹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並於首段內容說明法院審理後發現的事實,以確保最新資訊傳達無誤。
發揮新聞稿的預期功能
雖然法院內有發言人團隊,但是檢視團隊成員的組成,幾乎都是由法官組成。然而兼任發言人團隊工作的法官們,似乎又沒有減分案件,案件量不變,還要輪值當發言人,又需要在案件宣判後30分鐘內提供新聞稿予媒體,可能大幅壓縮發言人編修合議庭提供的資料的時間,幾乎是趕鴨子上架。
我們認為可以考慮的是,發言人團隊全部均由法官兼任,是否有其必要性?再者,發言人團隊是否僅是多人集合的群體,亦或者能否分工合作,也攸關新聞稿能否發揮原先預期的功能。一份好的新聞稿,能即時回應媒體、社會所想要的資訊,並傳達法院想傳達的訊息,為了達到上述功能,需要詳盡的事前準備。
例如,在事前整理案件相關的新聞以及網友評論,甚至是在案件辯論終結、定下宣判日期的時候,提前蒐集媒體對案件關注的方向。如此一來,發言人團隊在撰稿時才能有效地汰選資訊,避免媒體抓不到重點,或是沒有回應到民眾的問題。否則待輿論發酵後再澄清,早就為時已晚。
小結
判決的新聞稿,除了是法院傳達案件內容的管道之外,更是司法與社會對話不可或缺的橋樑之一,那些法官不語的歷史沈痾,造成社會對司法的陌生與距離,進而引發質疑。現在法院有機會開口向大眾說話了,司法何不試著透過新聞稿,與民眾拉近彼此的距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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