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法庭旁聽難題:「網路法庭直播」是解方還是製造更多問題?
COVID-19疫情從2019年底延燒至今,已經造成全球超過1.8億人確診,390萬人喪命。而在台灣,因為疫情的快速延燒,也從今年5月15日起雙北地區進入三級警戒,19日起全國進入三級警戒。
疫情也讓司法的另一困境浮上檯面,因法院開庭雖不在三級警戒「限制室內五人以上」的範圍之內,但是這樣多人同處一個空間(以刑事較為單純的被告1人之案件來說,法官1-3人、書記官1人、通譯1人、法警1人、檢察官1人、被告1人、律師1-3人,就有7-11人)的狀況,還是不免讓法院、檢察官、律師都感到擔憂。
於是司法院在雙北升三級的同日,便發布新聞稿指出雙北地區法院於三級警戒期間內,除了具時效性(如被告在押、宣示判決)、緊急性(如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件)、必要性(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之案件外,原則上暫緩開庭。在5月18日因應疫情嚴峻,再度發布新聞稿,宣布此原則全國適用。
期間疫情持續延燒,司法卻不能停擺,有鑑於此,立法院在6月18日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授權法院得於疫情期間以影音傳遞設備進行司法程序(視訊開庭)及以電子設備傳遞文書。
不過因應疫情所做的措施,卻因為「旁聽」這件事,引來了部分爭論,「網路直播開庭」的聲音再度甚囂塵上。究竟旁聽是什麼?網路直播開庭到底可行不可行?
法院旁聽這件事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也就是說,原則上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開放民眾旁聽,除了有特別原因——例如少年案件等——才可以不公開審理。
但是旁聽也不是毫無限制,在《法庭旁聽規則》中有規定,如果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等情況,仍然可以令其退出法庭,甚至是看管至閉庭為止。
而刑事訴訟其中的一個目的在於「發見真實」,為了發見真實,必須保障在庭之人可以在出於自由意志下發言,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更不應該使其感受到威脅,而不敢自由發言。
實務上曾經發生法院審理特定組織犯罪案件,在訊問證人的時候,組織的「老大」就坐在旁聽席盯場,具有社會經驗的各位應該都清楚,這樣的盯場行為會影響到證人發言時的自由意志,因此就在法院發現後,便將該名「老大」請出法庭,繼續訊問證人。
網路直播有什麼疑慮?
有鑑於疫情因素,各地都在強化防疫措施,法院也是如此,因此「網路直播開庭」的聲音又捲土重來,有論者批評法院不網路直播法庭審理就是「不公開審判」,但法院表示並沒有拒絕民眾旁聽,只是因為疫情因素,只能透過延伸法庭等方式,以影音傳遞設備在「法院內」旁聽。司法流言終結者試著提出幾個網路直播法庭會造成的疑慮,供大家一起討論:
1. 隔空串供、滅證
法庭網路直播的第一個疑慮是,可能將造成在逃的其他共犯或者背後指使者,乃至於相關連另案的被告可以隔空串供,這些人透過網路直播,就可以得知他人在這場審理時的說詞,好事先預備串供。過去可能需要自己冒著被抓的風險或派人到法院去旁聽,但如果開放之後卻可能可以透過網路直播方式,使在押的被告得以隔空通知他人協助滅證。
2. 影響被告及證人的在庭自由陳述
在以往法院現場旁聽的情況下,在庭之人都可以看到在法院最後方的旁聽席坐著誰,且可以依照自由意志來陳述,縱使陳述的內容會以筆錄的形式紀錄,但是原則上除非被告或律師主動拿出去給其他人,否則外人其實也無法得知內容。縱使是旁聽的人,因為法庭禁止錄音錄影,除非記憶力驚人,否則也只會是口耳相傳的「傳聞」。
但如果變成了網路直播,無法得知是誰透過網路「盯」著被告及證人在法庭上的「表現」,這樣的「壓力」恐怕會讓被告及證人無法自由的陳述。更簡單的想像,有一天公司人事處公告,全公司已經架設具有影音紀錄及傳遞功能的設備,所有的影音都可以透過網路上隨點隨看,你隨時都被監視,這樣的上班感覺,會不會如坐針氈呢?
3. 人權疑慮
法庭網路直播的議題,雖然審、檢、辯三方都曾經開玩笑的提出「開放網路直播,才會知道法庭實況現場多荒謬」,但這僅止於茶餘飯後的玩笑話,因為開放網路直播後可能造成的人權疑慮,可能會無法收拾。
最先引發疑慮的,也是不少實務人士提出的,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第三方設備側錄,有心人士更是可以放在網路上使用。我們常常在網路上看到政治人物被記者攔截採訪一分鐘的影片,都可以被有心人士透過剪接等方式斷章取義、惡意攻擊,那麼在法院的案件,無論是另一邊的當事人,或者是不滿被告或證人的第三人,會不會也不當使用側錄影片呢?
有位律師就擔憂,自己的當事人與社區管委會有糾紛,如果開放法庭網路直播,管委會會不會剪輯影片放在社區群組,惡意攻擊甚至污衊自己的當事人?
小結
其實網路法庭直播不是新鮮的議題,三不五時就會冒出來。
2019年台大法律系系學會曾舉辦的「司法與媒體的分際」研討會,邀來的與談人是律師及記者,他們在研討會上表示「不會有人有時間去法院旁聽,沒有網路直播就不是公開審判」,更指出旁聽席沒有旁聽者就不能算是公開審判,與談人更抨擊,法院不許在庭之人自由錄影錄音。縱使與會者提醒與談人可依《法院組織法》第90-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該次開庭的法庭錄影錄音,但與談人仍認為當下沒有同意在庭之人得以自由錄影錄音及網路直播,就不能算是公開審理。
一邊是法院為發現真實來保障在庭之人自由表意的權利,另一邊是保障民眾監督司法審理程序的權利,我們或許該思考的是,法庭網路直播到底是便宜了誰?法庭網路直播的目的究竟又是什麼?
如開頭所述,為了因應疫情,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原則上於三級警戒期間內暫緩開庭,但有律師投書媒體抨擊司法院此舉違憲,怎麼可以限制法官開庭?但這位律師似乎漏看了「必要性」,也就是法官認為有必要性就可以開庭。不過反過來,也有律師於臉書抨擊「這件案件沒有必要性,為什麼一定要在這種時候開庭?」
除了判誰勝訴、敗訴、有罪、無罪會有人不滿,在疫情期間開庭與不開庭也都有人不滿,而法庭網路直播是否會是疫情期間的最佳解方,本文提出的幾項疑慮,希望大眾一同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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