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家倩/任何案件都適合「視訊開庭」嗎?疫情中法院未完的挑戰
(※ 文:文家倩,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灣近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三級警戒持續進行中,為避免法院長期無法開庭導致案件停擺,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公平正義的實現,立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符合英、美在疫情期間視訊開庭的趨勢。不過,法界對於刑事案件是否適合採用視訊開庭,及視訊開庭的操作模式,產生諸多疑問。
筆者前已於鳴人堂撰文〈科技法庭的轉機:疫情下,法院視訊開庭的挑戰〉,依照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的建議,提出我國法院視訊開庭時應採取的配套措施;本文則將簡單介紹英、美在疫情期間視訊開庭的相關規定,供我國法院操作視訊開庭的參考。
何時得視訊開庭?參考美、英的規定
疫情前,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5條、第10條、第43條規定,被告在逮捕後訊問、傳喚、認罪、陪審員選任、審理、宣判、量刑程序有在場權,僅於輕罪案件的傳喚、認罪、審理、量刑程序及所有案件的逮捕後訊問、傳喚程序,經被告同意時,法院得裁量以視訊方式進行。
疫情期間,美國國會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援助、救濟及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下稱「CARES Act」),該法第15002條規定,若國家緊急事件實質上影響聯邦法院的運作時,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裁量,以視訊方式(若無法採用視訊則以電話方式)進行羈押、逮捕後訊問、預審、放棄起訴、傳喚、緩刑及撤銷假釋、撤銷審前釋放、輕罪案件的認罪及量刑、聯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程序;若國家緊急事件實質上影響聯邦法院的運作,以實體開庭會嚴重危害公眾健康及安全,且程序延宕會對司法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裁量,以視訊方式(若無法採用視訊則以電話方式)進行重罪案件的認罪及量刑程序;上述視訊開庭僅於被告或少年同意並諮詢律師後,始得為之。
疫情前,英國《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第51條規定,證人作證的刑事程序可使用視訊。疫情期間,英國國會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病法》(Coronavirus Act 2020,下稱「Coronavirus Act」),該法第53條擴充《刑事司法法》關於視訊的適用範圍,變更後的《刑事司法法》第51條規定,視訊的適用範圍包括證人作證的刑事程序、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參與的刑事程序(包括治安法官審理的案件、上訴案件、大陪審團起訴的案件、認罪、量刑、有罪判決後的保釋程序)、法院裁示(不包括法院對陪審團的裁示),法院認為證人以視訊作證能滿足司法效能的利益,且法院有適當設備以視訊接收證據內容,並賦與「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後,得以視訊或電話方式進行上述程序。
我國法律對視訊開庭的規範及侷限
疫情前,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僅就訊問證人得使用遠距訊問,又依《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得使用證人所在處所的政府機關、法院或檢察署的視訊設備進行遠距訊問。其後,「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及司法院函示擴大遠距訊問的範圍,除審理程序訊問被告及辯論外,其他程序均可進行視訊,但是關於證人以外的其他受訊問人——如自訴人、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進行視訊的地點,除受訊問人所在地的政府機關、法院或檢察署外,是否可於受訊問人所在地的住處、辦公處所或其他地點進行視訊,則未置一詞,而產生模糊空間。
疫情期間,立法院通過的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便擴大視訊開庭的範圍到所有程序,並得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所在地的住處、辦公處所或其他地點進行視訊。然而,特別條例並未如同美國CARES Act及英國Coronavirus Act一般,具體列舉得採用視訊開庭的程序(如區分輕罪或重罪案件、陪審或非陪審案件、是否包括審理程序等),而僅概括規定得就「程序之一部或全部」採用視訊開庭,並以「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為裁量依據——即法院須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是否適合採用視訊開庭。因此,究竟何種情況下適合採用視訊開庭?法院判斷視訊開庭的考量因素為何?即有探究的餘地。
能否彌補視訊科技落差?
現階段視訊開庭最大的困難,在於依照目前法院的視訊設備,與監所連線仍經常遇到視訊品質及連線狀況不佳,導致視訊過程不順暢、視訊效果不好的情形。為達到特別條例擴大使用視訊開庭的目的,應讓法院端及當事人端都有良好的視訊設備及熟稔的操作技術。
對此,各法院應建置完善的視訊設備,提供法院人員足夠的教育訓練,此外,基於司法近用權的考量,應讓視訊設備及操作技術普及於所有當事人,而非僅及於委任律師、經濟狀況較佳、教育水平較高的當事人,以免產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因此,法院對於欠缺視訊設備或操作技術的當事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如安排他們到法院的延伸法庭或所在地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進行視訊,或提供明確的操作手冊及技術指導讓他們掌握視訊開庭的技術,而在無法解決視訊設備及操作技術的問題時,則不宜採用視訊開庭。
任何案件都適合視訊開庭嗎?
在被告否認犯罪或涉及事實爭點的案件中,由於對質詰問證人及實體檢視證據的情形較多,基於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資訊獲知權、發現真實及直接審理原則的要求,較不適合採用視訊開庭,尤其在證人可能傾向某方立場,為一方的友性證人或敵性證人時,由於視訊設備的侷限性,法院實質上難以判斷證人陳述的任意性及真實性,若採用視訊開庭,可能造成未來上訴後,上級審須重複調查以判斷證人陳述的真偽,甚至導致判決確定後,因有新事證足認證人所述為虛偽而提起再審的情形。
但是被告承認犯罪或涉及法律爭點的案件,較無對質詰問證人及實體檢視證據的需求,較適合採用視訊開庭。另在有傳喚證人的案件中,若證人具有專業性,可推測並無受到不當影響或虛偽陳述的可能時(如傳喚法醫、精神科醫生等鑑定人),亦可考慮採用視訊開庭。
此外,是否適合採用視訊開庭,也與採用何種視訊開庭方式有關,若有需要掌控視訊場地的現實狀況以判斷證人陳述真實性,或有實際檢視證據外觀的需求,不適宜採用法院外遠距開庭的方式時,在防疫安全無虞的情形下,可採用法院內延伸法庭的方式。在延伸法庭的視訊設備可完整照到證人動作,且有法院人員在場控制現場狀況及遞送證據的情況下,進行視訊開庭,惟若因疫情嚴重致法院無法維持防疫措施,不適宜使用延伸法庭的方式時,則不宜採用視訊開庭。
在人犯在押案件,為避免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受到不當延長,因前述案件性質及程序屬性,有不適合進行視訊開庭的情形時,應該儘量在維持法庭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實體開庭。或是可採用「混合式開庭」,如就在監所的被告採用視訊開庭,就受詰問的證人採用實體開庭,以便兼顧防疫需求及發現真實,並順利進行程序。
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院「經應受訊問之被告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得採用視訊開庭,如同美國CARES Act規定視訊開庭須經被告同意,但是就文義來看,似乎不限於經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同意的情形。
如同前述,由於視訊開庭涉及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及資訊獲知權、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當事人的視訊設備及操作技術等問題,若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同意進行視訊,通常是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上述問題存有疑慮,認為採用視訊開庭會影響自身權利。因此,除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無法釋明不同意使用視訊的理由,或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有惡意拖延訴訟的情形,原則上應經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的同意,始得進行視訊開庭。
視訊開庭時,如何避免翻拍及不當使用?
另外一個問題是,視訊開庭時,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可能翻拍視訊畫面,導致被拍攝的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的個人資料及隱私權受到侵害,或視訊開庭畫面遭到翻拍作為訴訟外不當使用。在英、美法院,若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翻拍視訊開庭畫面,即成立「藐視法庭罪」。
我國並無藐視法庭罪,若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翻拍視訊開庭畫面,經法院制止仍不聽從時,法院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第95條規定處罰;不過如果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翻拍視訊開庭畫面時未經法院察覺,並自行將視訊開庭畫面作為訴訟外不當使用,法院目前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處以罰鍰。因此,為避免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翻拍視訊開庭畫面,應在視訊畫面上採行防側錄設計,如果在技術上尚無法避免遭到側錄時,就遇到應保護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隱私權必要的案件,如《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4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71之2條規定的情形,不宜進行視訊開庭。
疫情緩解後,該面對的「積案」
雖然特別條例賦予法院視訊開庭的機會,但法院是否採用視訊開庭,仍視具體個案情形審酌前述因素而定。在個案情形不適合採用視訊開庭,且疫情嚴重無法進行實體開庭的情況下,法院的積案將會大幅提升,於疫情緩解後,法院即應開始清理積案。
依照英國國會所出版的《新冠肺炎與法院》(COVID-19 and the Courts)報告,就清理積案所採取的措施提出建議如下:法院應制定具體明確的時程及目標,如預計每月多結多少案件、需增加多少人力及法庭設備;就法庭空間部分,可提高現有法庭的使用率,避免空庭的產生,如法庭空間仍不敷使用,無法大量開庭時,若法院有多餘空間,可暫時挪為法庭使用;就法院人力部分,可增加聘用人員處理行政事項,增加新進法官的名額,延長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讓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法官回任(在我國亦可善用優遇法官處理案件,或引進德國的半職法官制度);就工作時間部分,可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增加開庭時段(如晚上仍可開庭,以分組方式區分工作時段);政府應編列足夠的經費,以便改善法庭設備及提高人事成本。
結語
「視訊開庭」是在疫情嚴重期間,為兼顧防疫需求及當事人權益,不得不然的一個選擇,正因如此,英美才會在疫情期間擴大採用視訊開庭。然而,由於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及科技設備的侷限性,對於不適合採用視訊開庭的案件,除在防疫無虞而得以實體開庭的情況外,仍不宜勉強採用視訊開庭。
此外,法院可審酌案件性質及個案狀況,彈性採用視訊開庭、實體開庭或混合開庭的模式,亦可彈性選擇法院外遠距開庭、法院內延伸法庭或混合法院外遠距開庭及法院內延伸法庭的模式。
但是如果因為防疫需求而無法實體開庭,又因前述因素而不宜進行視訊開庭時,即無法避免面臨疫情緩解後的清理積案問題。在「超前部署」的聲浪中,除關注是否採用視訊開庭及視訊開庭的模式外,對於英、美近日疫情解封後所採取的清理積案措施,也值得法界深思並預作規劃。
(※ 本文感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蘇素娥院長、臺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司法院刑事廳陳思帆法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林尚諭庭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吳志強法官提供寶貴意見及豐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