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家倩/科技法庭的轉機:疫情下,法院「視訊開庭」的挑戰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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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家倩/科技法庭的轉機:疫情下,法院「視訊開庭」的挑戰

台灣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司法院亦宣布:除時效性、緊急性、必要性案件外,法院原則上暫緩開庭,或採取遠距視訊之方式開庭。 圖/取自司法院
台灣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司法院亦宣布:除時效性、緊急性、必要性案件外,法院原則上暫緩開庭,或採取遠距視訊之方式開庭。 圖/取自司法院

(※ 文:文家倩,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灣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司法院亦宣布:

除時效性、緊急性、必要性案件外,法院原則上暫緩開庭,或採取遠距視訊之方式開庭。

由於三級警戒期間仍繼續分案,若無法開庭,案件實質上無法進行,也無法終結,可能導致未來三級警戒結束後積案如山,且案件拖延遲滯亦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造成排擠效應。司法院為解決此問題,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下稱「特別條例」草案),大幅放寬現行法律有關遠距訊問的規定。

不僅將遠距訊問擴及到審理程序,更允許當事人在自己所在處所進行視訊,符合英美國家在疫情嚴重期間進行視訊開庭的模式,誠屬符合國際潮流的立法。只是法院採行遠距訊問所產生的問題,在歐美法界有諸多討論,並已發展出具體可行的作法,以下即從歐美法界對於視訊開庭的思考,檢視我國採用遠距視訊時,應注意之重點及應採取之配套措施。

如何判斷能否視訊開庭?

依照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相關出版物1的建議,被告實際到庭屬於被告之基本權利,在未經被告同意下,不得以視訊開庭限制其基本權利,惟若屬公眾緊急事件,法院可裁量判斷是否例外採行視訊開庭。

法院判斷採行視訊開庭的因素如下:

  • 採行視訊開庭為處理緊急事件適合且必要之手段,依案件性質及當事人利益,採行視訊開庭之替代手段亦可達到與實際到庭相同之效果,並確保在視訊開庭之程序中,仍可達到公平審判之要求。
  • 法院採行視訊開庭時,應確保被告之辯護權及被告與辯護人間之秘密特權,被告能見聞證人作證之情形、可詰問證人、被告及辯護人能檢視卷證,並滿足公眾知的權利(如民眾可申請觀看視訊開庭或播放視訊開庭過程)、被害人及兒少之保護、被害人之訴訟參與權。

質言之,視訊開庭須如同實體開庭一般達到上開目的,始符合公平審判之要求,若過程中因故(如設備或技術因素)無法達到與實體開庭一般之效果,即須暫停或延後程序進行。因此,是否使用視訊開庭應審酌各項因素綜合判斷,在被告訴訟權、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公眾利益間進行利益衡量,若限制被告在場權已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之比例原則,即可進行遠距訊問。

視訊開庭時,首應確保當事人之詰問權,包括能見聞證人作證之聲音、表情及詰問證人(惟依《證人保護法》第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刑事訴訟法》第271之2條等規定而保護證人、被害人的情形除外)。

若因硬體或設備問題造成視訊效果不佳,如連線經常中斷、聲音、畫面不清楚或經常遲延,致無法有效行使詰問權,或無法及時見聞證人之反應、表情、語氣、動作,導致無法判斷證人陳述之任意性或真實性,即有侵害當事人詰問權之疑慮,故於確保硬體設備功能無虞前,不宜繼續進行視訊開庭。

視訊開庭時,亦應確保當事人之卷證獲知權——即能透過視訊設備檢視卷證。若因硬體或設備問題造成視訊效果不佳(如畫面解析度不佳,無法看清楚卷證內容),或因證據性質不適宜使用視訊設備提示(如有實際體驗物證大小、輕重,或有觸摸物證外觀之必要),導致無法明確得知卷證內容或實際檢視證據,即有侵害當事人卷證獲知權之情形。因此在確保硬體設備功能正常前,不宜繼續進行視訊開庭;在證據性質不適宜使用視訊設備提示的情形下,亦不宜採行視訊開庭。

如何保障被告與辯護人間的「秘密特權」?

被告與辯護人間的秘密特權,是指確保被告與辯護人間溝通無礙,屬被告辯護權之核心。因此,視訊開庭時,另應保障被告與辯護人間之秘密特權——即被告與辯護人即便身處不同地點,仍能透過視訊設備,就案情相關事項及辯護方向進行私人交談,不為他人所見聞。

英美法院均使用ZOOM進行視訊開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均在主法庭開庭,惟於被告與辯護人有就案情進行溝通討論之必要時,法院可使用ZOOM中「breakout room」(分組討論室)的功能,讓被告與辯護人離開主法庭,進入breakout room中單獨談話,其他人則仍留在主法庭等待,待被告與辯護人溝通完畢後通知法院,法院再讓被告與辯護人進入主法庭繼續開庭。

由於ZOOM在我國有資安外洩之疑慮,司法院並未採用ZOOM進行遠距訊問,而是採用以「U會議」,惟操作上應如同英美國家在ZOOM使用breakout room功能一般,於被告與辯護人有單獨溝通案情事項的必要時,使用相同方式進行私人交談,讓被告與辯護人間得以順暢溝通,確保被告與辯護人間之秘密特權。目前U會議的分組討論室即有類似功能。

英美法院均使用 ZOOM 進行視訊開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均在主法庭開庭,惟於被告與辯護人有就案情進行溝通討論之必要時,法院可使用ZOOM中「breakout room」。 圖/美聯社
英美法院均使用 ZOOM 進行視訊開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均在主法庭開庭,惟於被告與辯護人有就案情進行溝通討論之必要時,法院可使用ZOOM中「breakout room」。 圖/美聯社

被害人、旁聽者的權利保障

為保障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法院判斷是否進行視訊開庭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視訊開庭之設備及技術,及如果願意開庭,有無進行視訊開庭之意願。若被害人並無視訊開庭之設備,欠缺操作視訊設備之技術,或僅願意實際到場開庭,不願意進行視訊開庭,縱使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採用視訊開庭,基於被告訴訟權及被害人訴訟參與權之平衡保障,仍不宜進行視訊開庭。惟於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開庭時(包括實際到場開庭及視訊開庭),即已放棄訴訟參與權之行使,法院仍可採用視訊開庭。

為保障一般人民知的權利,法院採用視訊開庭時,應提供媒體及民眾旁聽之機會,英美法院以 YouTube 提供民眾觀看視訊開庭過程,倘有民眾翻拍視訊開庭畫面,即成立藐視法庭罪。

惟提供線上頻道讓民眾觀看視訊開庭過程,實質上會產生法庭直播之效果,可能導致被告、被害人、證人之個人資料及隱私權受到侵害,或視訊開庭畫面遭到翻拍作為訴訟外不當使用。且我國並無藐視法庭罪,倘有民眾將視訊開庭畫面作為訴訟外不當使用,法院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之規定處以罰鍰,遠較英美國家之藐視法庭罪為輕,顯不足以遏止不肖民眾翻拍視訊開庭畫面,作為訴訟外使用之行為。

因此,英美法院以 YouTube 提供民眾觀看視訊開庭之方式,是否適於現階段我國司法環境採用?容有討論空間,倘仍採用此方式,則應將藐視法庭罪明文立法,並在視訊畫面及播送頻道上採行防側錄設計;倘不採用此方式,則應採行其他方式,讓民眾旁聽開庭過程,如:將視訊法庭畫面傳送至法院其他延伸法庭,民眾可前往法院其他延伸法庭,在保持足夠身體安全距離之情形下,旁聽視訊開庭過程。

惟倘因疫情嚴重,法院不開放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進入法院,或並無其他空法庭可作為延伸法庭使用,無法讓民眾旁聽時,不宜進行視訊開庭,否則即有侵害一般人民知的權利之疑慮。

電子文件的適用與改進

疫情嚴重期間,為避免群聚,除開庭方式由實體開庭改為視訊開庭外,文件提出方式亦可由寄送實體文件改為傳送電子文件。

英美法院數年前即已採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惟提出電子文件並非強制規定。其關於電子文件有若干規範,如:電子文件要轉換成可以關鍵字搜尋的PDF檔或以OCR處理,而非掃描圖檔;電子文件上之簽名以電子簽章為之;經由密碼保護的特定網頁連結進行簽章,文件製作者簽章後,電子平台會擷取IP位置、電子郵件地址、時間、日期、密碼等核心訊息,並以PDF之方式呈現;若電子文件在簽章後經過變更,變更部分會予以標註;又,電子文件上之個人資料應予除去,若依法令規定應記載個人資料時,文件提出者應在電子文件上予以註明。

現司法院「特別條例」草案已放寬文件提出之方式,允許傳送電子文件,惟因過去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目前尚無法以電子簽章之方式在電子文件上簽名。上開英美法院關於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設計,可供我國未來精緻化電子文件制度之參考。

台灣近日飽受疫情肆虐,司法院除制定「特別條例」草案外,亦提出《法院遠距視訊開庭參考手冊1.0》,作為視訊開庭的指引與規範。危機就是轉機,當外在環境劇烈變動時,正是面對現有規範之不足,促使檢討革新制度之機會。過去台灣的科技法庭著重在電子卷證之使用,此次受到新冠肺炎衝擊,司法院參考英美法院處理疫情的模式,制定「特別條例」草案,在遠距訊問上向前邁進一大步。

惟為確保遠距訊問之可行性及實效性,前文所提及之資訊設備、技術、安全問題、法庭直播問題、隱私保障問題、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問題,均尚待克服。唯有建構完善的配套措施,始能發揮「特別條例」草案擴大適用遠距訊問之立法意旨,讓台灣司法走向真正的科技法庭。

※ 本文感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蘇素娥院長、臺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林尚諭庭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吳志強法官提供寶貴意見及豐富資料。

唯有建構完善的配套措施,始能發揮「特別條例」草案擴大適用遠距訊問之立法意旨,讓臺灣司法走向真正的科技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唯有建構完善的配套措施,始能發揮「特別條例」草案擴大適用遠距訊問之立法意旨,讓臺灣司法走向真正的科技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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