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登記制」防得了娃娃摔嗎?
一位記者朋友說,台北市托嬰中心好貴,她女兒一歲多每個月要交兩萬一千元。我問:「為什麼不考慮找保母?」她說:「老公說保母關起門來,不知道在做甚麼。而且妹妹出生時剛好發生可怕的新聞(新竹一夜兩嬰死,保母疏失凌晨交保)」。
今年12月,「保母登記制」新法即將上路。將來,非法從事保母業,會被罰鍰。下一屆縣市長候選人,好幾位也提出嬰幼兒托育政見(例如台中市胡志強、林佳龍),不過仍以加碼補助為主。
記者朋友問:「所以,『保母登記制』上路以後,嬰幼兒托育就會比較安全嗎?」
我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當下疑惑地想:過去幾年來,「出事」原因究竟是甚麼?新的制度,有對症下藥嗎?
於是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了歷年上網的法院裁判書。保母托育重大事故多數會上法院。法官、檢察官、律師,會對死亡及傷害案件的因果關係,反覆推敲、琢磨、攻防——是否可究責於保母?如何量刑問罪?因此,裁判書的真實度及可信度,必然高於一般的調查報導。
用「保母」及「保姆」當關鍵字,剔除與嬰幼兒托育無關的案子,再把三級三審的相同案件合併計算,總共可得64件獨立的刑案。其中38件是死亡案,11件是頭部重傷害、或成植物人。
單以法院的裁判書來說,民國88到103年,十五年間,總共有49次嚴重的托育事故。
這49個孩子╱保母╱家庭的生命悲劇,給我們甚麼警示?
注意力不足=嬰幼兒照顧的大敵
法院的裁判書,鉅細靡遺、還原現場。
49個嚴重托育事故,22件是窒息(兩件嬰兒猝死症,保母無罪)。16件是頭部撞擊、7件嬰兒搖晃症。
但細讀可以發現,半數以上案件一再出現保母「短暫獨留」,「逕自做家事╱洗澡╱曬衣服╱睡覺╱聊天」等文字。換句話說,窒息、頭部撞擊是「果」,絕大多數案件的「因」,是主觀上的疏忽行為。
疏忽是否發生,完全仰賴照顧者對幼兒的「專注力」。就這49件事故而言,疏忽和托育時間、照顧人數、收取費用、保母資格,並沒有必然關係。我們通常假設日托、證照保母的事故機率低一點,但法院樣本看不出這種趨勢。
至於聯合收托,兩個人四隻眼,會不會比較有效看住孩子?四年前,喧騰一時的「冰嬰案」,裁判書寫得很清楚: 「丁○○、乙○○(保母)雖均與呂○○(幼兒)同睡一處,竟均疏未注意呂○○所食入之牛奶,是否自食道溢出……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致呂○○於其間發生溢奶時未及時受到任何照顧救護。」兩人共同照顧,疏忽照樣可能發生。
怎樣的保母比較安全?家長的「直覺反應」通常以為:一對一比一對二好、日托比全日托好、有考到證照的比沒有好、貴的比便宜的好。
然而,怎樣的保母比較「不安全」?從裁判書的經驗證據來看,日托且只帶一個小孩的保母,同樣會「逕自午睡」;考取證照的保母,一樣可能發生無可挽回的悲劇。托育時間、照顧人數、收取費用、保母資格等變項,只不過是死亡及重傷事故的「表象因」。保母本身的專注力和謹慎度,才是「根本因」。
保母管理,考驗政府治理能力
但我們仍消耗過多精力在「表象因」上打轉。
第一、新法下修全日托(24小時)合法人數、增加訪查次數。出於恐懼,我們當然希望這可以降低事故發生機率。可是平心而論,保母少帶一個小孩?政府一年去保母家訪查四次?對於「日常疏忽行為」是否發生,並無絕對的影響力。
第二、新法加強硬體安全設備,包括強制增設室內滅火器、瓦斯偵測器。這是為了降低風險,卻無法回應十五年來的「三大致死因素」:窒息、頭部撞擊、嬰兒搖晃症。說穿了,照顧靠的是「人」,不是機械性的技術和硬體設施,保母人力資源養成卻是制度的一大死角。我們未能系統性的篩選專注力,養成謹慎度。投資在「軟體安全」和「硬體安全」的努力?前者少、後者多,不成比例。
過去有人以為,政府不要管太多,教家長怎麼挑保母就好。內政部兒童局甚至一度主張:政府只要低度管理,其餘讓家長自行負責。殊不知,現代父母幾乎只生一個,一輩子就一次選擇保母的機會,挑選能準到哪去?大家當然害怕所託非人!「自求多福」的觀念不應成為托育制度的主流。
瑞典、丹麥,都是由政府直接負責保母的聘任、甄選。我國沒有這個條件,不可能完全公聘,必須跟民間人力資源結合。但是,一個「既小又窮」的政府,勢必要尋求更精準、靈活、打蛇打七寸的治理法門。與其仰仗事後開罰,或一年一次行禮如儀的考核評鑑,不如思考如何養成人力、內化幼兒照顧的警覺性、深入剖析實務現場的情境,遏止疏忽造成的三大致死問題。
不起眼的小小托育政策,正是考驗政府治理能力的試金石。幼兒的家庭、保母的家庭、政府管理的公信力,都禁不起一再發生死亡新聞的打擊。新法上路、候選人保母政見正熱門,正是時候翻轉「癢處不抓,不癢處抓到流血」的管理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