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獎何不廢除報名制,改採提名制?——金曲獎評審之八點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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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大趨勢:因為報名數量太大,金曲獎初審評審團會越來越難產,文化部越來越難找到有資歷有心又有時間的評審,從初審一路當到決審。
以第二十六屆參賽作品論,初選評審需在電腦上點擊12890筆分項給分(選擇1-10分),複審階段加點擊530筆,微薄的酬勞根本不能跟短時間內勞力聽力腦力密集的工作量相比,每次光狂點這些分數欄,就差點構成腕道炎或視力模糊的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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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曲獎不能和多數文學獎、電影獎等一樣,採兩階段選拔,另選一批初選評審快速過濾海量報名作品,我附議多年來吳楚楚先生的倡議,取消報名制,改採提名制。
否則一來大量劣質作品花去太多時間成本,二來無法因應數位時代純在網路發行的單曲趨勢。
不開放網路單曲,萬一以後有佳作純從網路發行走紅,要如何進入金曲獎獲得鼓勵?一旦開放,新增數量將無法想像。
每個人都可以創作、都可以發表,但沒道理要求一堆專業人士一定要為你評分;獎勵優良作品歸獎勵,但政府和納稅人不欠所有創作人的所有作品一個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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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錯亂每年都會發生,明明該去報傳統暨藝術金曲獎的宗教、民俗或古典類,偏來流行金曲獎攪局;明明報演奏類專輯,裡面的「演唱曲」還照報「演奏類最佳作曲」;類似情況文化部不該年年視若無睹,丟給所謂評審自由心證決定。應該把規則講清楚,講清楚後該退件就退件,甚至必要時訂定罰則,杜絕少數報名者僥倖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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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要保留凡「出版物」便有資格參賽的規定(這是前網路時代、前金曲獎主辦單位「新聞局出版處」的遺毒思維),至少該限定單張作品最多報幾首歌的單項獎(早年有),否則一張十首、十多首歌,一股腦都角逐最佳作詞、作曲、編曲、單曲製作人、年度歌曲,這是甚麼自戀心理?
如果文化部不敢從數量限制報名者自行過濾,那麼敢不敢收報名費,每一項都計價,報名作品單位數越多收取手續費越多,這很合乎使用者付費原則。看看改成這樣,報名者還會不會那麼敝帚自珍,覺得每一首每一項都技壓群雄、豔冠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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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遍,全部作品凡報名者都列入評審,看似公平,其實每年每項入圍不過四、五、六名,最後得獎只一名,跟報名件數相比如大海撈針,流行音樂金曲獎是獎勵特別優秀、引領風騷的流行作品,不是課堂老師改全班作業。
「後CD時代」,一旦加入網路單曲,作品數量比金馬、電視金鐘、廣播金鐘報名作品勢必恐怖百千萬倍。主管機關不宜再食古不化,囿於表象公平,到最後就是請不到好評審來做苦工,而特別積極想爭取來做的評審卻可能別有居心,不可不防劣幣逐良幣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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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制,不管1993年起中華音樂人交流協會的「十大專輯及單曲」或2012年起台灣音樂環境推動者聯盟的「音樂推動者大獎」行之有年,只要推薦委員名單夠專業、廣泛(制度可以再設計,看台灣適合上千人、數百人或數十人評審推薦團),除省掉龐大初審工作、節約預算,仍可兼顧市場與藝術,甚至更能慧眼獨具,而不被現行初審機制因參賽數量過於龐大而給「平均」淘汰掉,有望改變金曲獎入圍名單生態。
一首歌,不管最早出版流通形式如何,不管你是為電視劇還是實體活動(如學運)而寫,只要你發表後發出的流行聲量夠大,或者雖尚未廣為人知,但藝術影響力已經夠穿透到專業圈,讓夠多評審聽到並驚豔(如去年的李榮浩、當年的陳建年,一開始銷售都僅戔戔之數,卻蒙評審力挺),就可能獲得評審推薦提名。這豈不比現行勞師動眾的報名制好處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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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從本屆起都能增設錄音專輯獎,改聘另一小組評審專評(一如包裝設計獎/音樂錄影帶獎),為何演奏類專輯不獨立成另一小組?演奏類作品值得更專業的評審。
同時應該再分隔成一般演奏專輯和原聲帶兩類,否則每年評審都對兩者的表現差異吵嚷不休。把演奏類獨立出去後,可以更精細地評審該類作品,也可讓演唱類評審減輕不少工作負擔,如此簡易的改革,文化部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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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不如再追隨傳藝類金曲獎,增設「現場演出獎」,若維持現行報名制,可以要求提供現場錄影紀錄評審,若有機會改提名制,則比照台新藝術獎,由選定的全年觀察員現場觀賞節目後主動提名。
如此一來既可讓唱舞曲為主、講求現場聲光氣氛的藝人,在傳統以錄音作品比拚的金曲獎上有新的逐鹿空間,也可免去近年媒體為某些藝人叫屈而端出「唱跳歌手獎」這類不倫不類的倡議。「現場演出獎」此其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