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電影使用音樂,並沒有「特權」
有件事跟一般人沒關係,卻勞動我們國家行政院、文化部、經濟部和各影視音協會、工會、電視台、電台、唱片公司、詞曲作者、法律學者齊聚一堂,從上午九點半到中午十二點十分,只為討論:「微電影等新媒體產業反映利用著作常有取得授權不便利之情況」。
如果不是用手機隨手拍貓啊狗啊家人朋友,而是學生正經拍畢業製作,影像工作者要角逐文化部金穗獎,要報名參加公民營機關影片徵選活動,企業要委託廣告公司拍攝商業微電影,那麼無論哪一種情況,若利用到已發表的音樂著作,需要取得授權。
已經灌錄好發表過的歌曲,叫「錄音著作」,版權通常在製作公司或唱片公司手上。詞和曲叫「音樂著作」,版權在詞曲作者手上,但多數作者會簽給音樂代理公司(俗稱版權公司)處理。
當一首歌被以公開演出(如演唱會、酒吧)、公開播送(如電視、電台)、公開傳輸(如音樂網站、影音平台)利用時,還會產生另一種「公開權」。作者和版權公司可加入集管組織,將歌曲委託集管組織去收取公開權的權利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就是台灣最大並唯一獲國際承認的音樂著作集管組織。
如果你拍的影片用到原唱原曲(比如張惠妹的《聽海》),你要跟唱片公司取得錄音著作的重製權,和版權公司取得音樂著作的重製權。
如果你另外找人編曲找人翻唱,就不用管錄音著作,只要取得音樂著作的重製權。
如果你的影片有機會被公演、公播、公傳,你還需要增加取得公開權的授權,如果這首歌的作者有加入某集管團體,可找該協會辦授權,否則就得找到詞曲作者本人授權。
這一切的前提是,你在想把一首別人的歌放進你的影片中,必須先取得同意,而不是拍完剪完,甚至要報名要交片要上傳了,才十萬火急地找授權單位,並責怪人家:怎麼不授權、授權金太貴、授權審核流程太慢?
沒有人欠你一個授權。是你要把人家的歌,放進你的新著作物中,為作品(甚至商品)添色加分,為什麼不該正規取得授權?你大可以自己或找朋友寫歌,可以使用坊間便宜的罐頭音樂,但若你非得用已發表的知名歌曲,就算上窮碧落都需查詢版權出處。
很多詞曲作者,若不希望自己歌曲出現在無法掌控風格、品質與意識型態的影片中,也會拒絕授權。2013年白衫軍運動,國外音樂劇《悲慘世界》中的《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拒絕被台灣人改成《你敢有聽著咱的歌》就是一例。
如果有些事非做不可,先問問自己是否有誠意去做,而不是拿麻煩當藉口。期待世界上千千萬萬首歌,能像黃頁一樣以最簡單的方式「一站購足」解決授權問題,在現階段非但牽扯國際法律與商業利益而不可行,說難聽點,民眾恐怕中了「1999後遺症」,以為天底下的事真的撥打一通服務專線就該解決。
所有好的一站購足服務都牽涉後台的千頭萬緒,政府不教育民眾為音樂著作花合理的授權金,也不願出錢出力協助版權界建立初步整合,那麼所有權宜的「便民」,都有可能淪為哄騙與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