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Uber帶來的爭議:爽到消費者?甘苦到誰? | 陳方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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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Uber帶來的爭議:爽到消費者?甘苦到誰?

Uber還是TAXI?Uber最受爭議的是要定義為運輸服務業或資訊科技平台。 圖/路透社
Uber還是TAXI?Uber最受爭議的是要定義為運輸服務業或資訊科技平台。 圖/路透社

許多人認為,Uber(優步)的出現是一種新科技的產物,可以讓現有的計程車市場變得更好,因為Uber提供了更好的服務,也有價格上的優勢,所以是一個強力的競爭者,因此不少人認為現在反對Uber的人主要都是「既得利益者」1

這種說法有一個前提,那就是Uber純粹只是一個叫車的「平台」,就像網路購物平台或是點餐平台那樣,只是提供賣家(司機)透過網站(APP),更有效率地尋找買家(乘客)。

我認為,Uber的議題沒有這麼單純,它所帶來的爭議點至少有以下兩大議題:Uber所帶來的勞僱關係是什麼?(Uber vs. 勞動者,也就是司機之間的關係);以及Uber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一、Uber與司機之間的勞僱關係

Uber的問題主要爭點是:Uber跟司機之間的關係,究竟是臨時工的契約關係,還是傳統的僱佣關係,還是如許多人提倡的,一種新型態的「自由職業者」的關係?

在傳統的僱佣關係底下,員工(employee)和老闆之間會有許多的規範,例如工時、工資、加班費、休假、保險等等,而臨時契約關係(temporary worker, contractor)可以省略不少勞工應有的福利。而不管是哪種,都需要透過勞基法或相關法律來規範。

然而,在全球化、經濟型態屢屢創新的今天,有人提出一個新的概念——零工經濟(gig economy):即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職業者」構成的經濟活動2

零工經濟概念是指,這群自由職業者雖然是勞工,但是他們可以自行決定何時要工作,類似打零工的概念,只是自己是自己的老闆。現有法律的確已不足以規範這樣新出現的工作型態,他們好像不太算是臨時工,因為臨時工還是要簽契約,由僱主聘用勞工去做契約上明訂的事情,只是有期限和任務的限制。

但我們要討論的是,自由職業者這個工作概念是否真的是一種新的工作型態?是否該立法來規範及保障?

有人會問說,Uber理論上是一個平台,就像是購物網站一樣,該網站本來就沒必要去跟賣家達成什麼勞僱關係才對。這個比喻很不錯,但我認為Uber遠超過一個「平台」這麼單純,Uber司機也不符合所謂的自由職業者這樣的屬性。

首先,理論上Uber是一個平台沒錯,但是運輸業賣的是服務,服務是由人提供的,所以該人也必須受到保障。目前,在許多地方(例如美國)Uber和司機之間是簽訂了約聘、臨時工的契約關係;一般的購物網站,平台本身不會跟賣家簽訂勞僱合約,因為商品是由賣家提供的,不是由網站提供的,那麼Uber實際上就等同於一間計程車行3

雖然Uber宣稱這些「自由職業者」司機們的工時很彈性,且無法衡量出來,但事實上Uber施加了許多的限制在司機身上,同時司機的開車時間和工作時數可以精準到以分鐘計,所以,要用這個理由來拒絕僱佣關係和基本最低薪資,是不合理的。

第二,使用平台的賣家,理論上應該要能決定東西怎麼賣、要賣給誰、怎麼出貨(例:使用超商取貨,郵局包裹,宅急便送到家),至少,賣家要有訂價的能力和選擇要不要賣的權力。但Uber的司機沒有車資訂價的能力,是Uber公司決定了費率。最近在美國麻州和加州Uber才剛和司機達成官司和解,允許司機自行決定要不要收小費,這個規定適用全美各州,但這距離訂價能力還差很遠,完全不像是一個商品賣家使用購物網站來賣商品的概念4

此外公司推出優惠減價,常常也會叫司機自己吞下去。例如,與Uber相似的另一個叫車平台Lyft公司,最近才被爆出從成立至今四年來,積欠司機一共超過1.26億美元的費用,主要就是公司自己調整了計算里程和付錢給司機的方式,然後一直少給,目前官司進行中。

第三,Uber對司機的要求,遠遠超過一個讓司機自由決定要不要來開車的「平台」。根據Mishel and Eisenbrey的研究,Uber並沒有給司機太多自由空間,一位司機如果愈少開車,或是愈慢回應叫車要求,就愈接不到case,所以司機很難一邊開Uber,一邊兼職做別的事(例如外送/貨運/跑單幫計程車);假設司機沒有回應case數目超過五分之一,還有可能會被停權。

但在一般購物平台,網站本身不會去規定賣家的出貨速度、出貨方式,也不會替賣家訂價,所以,從事實上來看,Uber就是一間超大的計程車行,做的工作不只是媒介司機與乘客而已,實際上對司機有許多的要求,因此是有勞僱關係的事實存在。

第四,雖然有勞僱的事實存在,但沒有法律規定的結果,就是勞資權益更加地不對等。Uber可以隨時調高司機使用的費用和車資,例如最近才一次調降了15% 的車資報酬。想想看,如果一個購物平台可以無限制地調高使用費、上架費,或者,如果一位老闆可以隨意地減少勞工的薪水,這樣的事情值得鼓勵嗎?從司機的角度來看,他們的勞動權益是被剝奪的5。所謂的共享經濟、零工經濟,其實在勞僱關係方面,都讓勞工們完全無法爭取自己的權益6

綜合來看,Uber並沒有創造出新的一種經濟型態和僱佣關係,他們跟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有僱佣關係存在,只是規避了所有的法律規範而已。

由於Uber使用較為優惠的價格競爭,影響計程車業者生計,上千輛計程車日前在立院外,抗議政府放任Uber載客,卻不受法律規範。 圖/報系資料照
由於Uber使用較為優惠的價格競爭,影響計程車業者生計,上千輛計程車日前在立院外,抗議政府放任Uber載客,卻不受法律規範。 圖/報系資料照

二、Uber與消費者的關係

一般來說,為了保護消費者,使用一個平台來賺錢的人本身規範如何,是需要經由公權力來認證,而不是平台本身自己認證。例如想要販賣醫藥用品,不能自己隨意使用購物平台來賣,即使要賣,也需要經過衛生單位檢驗合格;領有執照的計程車,政府會規定你的執照定期受檢、車輛定期受檢,然後要有強制險。各行各業都是如此,建築師有建築師執照,會計師有會計師執照,廚師也有廚師執照,我們不會說透過一個app找來的建築師、會計師、廚師,就不需要執照了。

但在Uber上,我們不知道乘客和司機有受到什麼樣的保障。乘客不會知道司機是誰,甚至不知道該車是不是屬於該司機所有,若有什麼糾紛,Uber更不需要付任何的責任。事實上,在使用同意書裡面,Uber就強調了不負任何責任,然後要求消費者和提供服務的司機們都簽署同意書。

購物平台至少會保障消費者和來使用平台的廠商的權益,不會說你買賣東西都是買家賣家自己的事,在平台上買賣商品很多也都是有保險、驗證機制,或是信託強制執行的規範。

例如,我們若去看Groupon這樣的團購網站,它們會說所有現金是經由什麼單位來信託;又如,我們點開台灣最大的購物平台Pchome,上面會說他們投保了哪一家的產物產品責任保險,金額是新台幣1億元;但Uber對司機及乘客都沒有責任可言,目前連白紙黑字的第三方保險證明也都還沒有拿出來7

在許多地方,Uber面對愈來愈多的法律訟訴和乘客抱怨,他們似乎並沒有實際上解決問題,反而卻可以任意調高乘車費用(比如美國前陣子開始加收每筆乘車Safe Rides Fee, 以及推出所謂的UberX等不同的項目收費)。如果計程車這個行業的費率、相關規定都有法律來規範,提供相同服務的Uber就沒有什麼迴避的理由,不管是在收費標準、對消費者的保障,這些事情理論上都應該要有法規。

另外,在購物平台上面買東西,這些金額都是要收稅的,傳統計程車也是要交稅,因為營業行為已經確實發生,就算有免稅額等相關規定,也都是由法律來訂定。但目前Uber完全沒有相關規範,不只是對計程車,對其他各行各業的經營者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司機透過Uber公司發的手機載客系統與客人聯繫、支付、拆帳,然而Uber將消費者權益全權推給司機與乘客負責,恐不符合法律規範。 攝影/林俊良
司機透過Uber公司發的手機載客系統與客人聯繫、支付、拆帳,然而Uber將消費者權益全權推給司機與乘客負責,恐不符合法律規範。 攝影/林俊良

小結

有人會說,新科技所帶來的新平台,上面進行了什麼商業行為都是「市場機制」的力量,本來就不需要去管制,只要大家你情我願就可以。

對,這是一種自由沒錯,但是市場機制並不是說不用管制,而是說政府要維持基本的秩序。試想,一個交易的過程當中如果沒有人能提供保障,出了事情也沒有人負責,這是市場機制的崩潰,而不是市場機制的發揮。

以消費者的角度來說,Uber當然是很不錯的一個替代選擇,市場上的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當然都是多多益善8。然而,針對Uber在勞僱關係以及消費者保障的討論,並不是說要消滅Uber或Lyft這樣的公司,要消滅的,是不對等的勞資關係和不必負責的商業型態。

網路帶來新商務應用當然是好事,但我們在享受之餘,也該注意到「僱佣關係」的變形,因為我們絕大多數的人也同時都是勞動者,我想,我們應該都不會同意看到勞動者不斷被剝削,而讓資方持續賺錢卻不用負責任。

所以,我們都該敦促政府,好好思考如何應對、以及規範這樣的新產業型態。Uber從2013年7月進入台灣市場以來,相關的討論也已進行了很久,三年來我們的政府到現在還拿不出對應方案,動作實在是太慢了。

面對新產業型態政府應該思考如何應對及規範,以保障勞動者及消費者各方權益。 圖/美聯社
面對新產業型態政府應該思考如何應對及規範,以保障勞動者及消費者各方權益。 圖/美聯社

 

|延伸閱讀|

 

[1].

例如這幾篇文章:〈政府為什麼硬要阻擋Uber? 原因只有一個:既得利益〉

[2].

Independent worker,或譯為獨立作業者。

[3].

也就是說僱主不必要提供勞保健保、休假規範之類的,員工也沒辦法累積年資,但還是有勞僱關係的存在。

[4].

Uber剛跟加州和麻州的司機以1億美元的金額達成合解,將給予司機們更好的待遇。相關的針對受僱司機的保障規定適用全美各州,Uber以此作為換取司機們同意繼續維持約聘、臨時工的契約關係而撤消告訴。

[5].

每一位勞動者,都享有基本的「勞動三權」:團結權(自由結社權)、罷工權和集體談判權等三項基本權利,是國際勞工組織(ILO)相關公約中所確定的首要權利。在美國的Uber司機目前主要只能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資衝突。

[6].

另外舉例,在市場機制下,資方和勞方的力量是非常不對等的,勞方往往必須「被自願」簽下類似前陣子華航逼迫空服員簽的放棄勞基法84-1條權利的文件,因此來拉長工時、迴避規範。若沒有工會的力量,員工往往也只能自己吞下去。這時候法律的保障就很必要。

[7].

而且目前Uber在台灣登記的公司是一間「資訊公司」,若發生運輸行為的消費糾紛或是勞資糾紛,似乎沒有可以適用的規範。

[8].

有許多人認為,現有的傳統計程車提供的服務不符需求,所以希望Uber趕快合法化,甚至批評計程車業不思長進。事實上,我認為這其實是兩件應該要單獨討論的事情。計程車業是否太過壟斷,提供的服務是否欠佳,政府發牌照的方式和管理方式是否不合時宜,都可以檢討、也應該檢討。但這不直接等同於我們可以放任新來的競爭者漠視應有的規範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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