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心裡驚,但公僕不能說
7月27日,台灣第一個為爭取消防員權益而舉辦遊行,卻遭免職的高雄市消防隊員徐國堯,他爭取復職的行政訴訟由高等法院判定敗訴。意即,他回不去了(徐決定繼續上訴),這個案件著實震驚了我。
回想兩年前,我邀請一群對公務系統感到很冏的公務友人組成一個Gost社團(Govst縮寫,諧音ghost見鬼了),我們針對制度進行討論,當時構想定期發表文章,用實際案例傳達某些制度的不合理之處,甚至見面開了會,討論是匿名發表、找寫手代寫、或是民眾投書的方式。但那天會後,仔細查了相關法規,《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洩露公務機密、或發表職務有關的談話;《公務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於是,大家心驚驚,畢竟「洩露職務機密」、「政府遭受重大損失」在主觀認定上有相當的裁量空間,大家都怕成為標的,於是,公門書寫這件事暫緩。
公門裡面有個現象很奇特,大家抱怨歸抱怨,但如果真的要大家挺身而出對制度挑戰,卻難上加難。舉例來說,大家很在意也多有意見的考績制度,這麼多年來還是無法有效成為「懲惡揚善」的管理工具。黃重豪對「公務員對於考績制度認知」研究中提到,「基層對考績制度普遍認為有需要修正的地方,認為現行考績制度不但有失公平,也難以藉由考績提升公務員的企圖心」。但問到要進行制度修正的細節問題,比方說:直接參與考績辦法的制訂,大家又擔心被主管標記、或擔心增加額外的工作量及行政程序,怕麻煩而退縮了。
除了怕麻煩,還怕找上麻煩。在體制內要強出頭,就得冒相對的風險
徐國堯的案子中,2014年6、7月短短兩個月間,高雄市消防局一口氣對他記下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換算後足足是42支申誡,達公務人員免職標準。其中一支大過,是消防局認為徐國堯協助親友寫訴狀,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的條文,但經調查,徐國堯協助處理的9個案件皆未收費;在這之前,他在高雄的幾年,不斷被調分隊。
在公部門就是要融入,即使看到問題,當下認為有改進空間,但這樣的感覺也很容易在集體結構中稀釋了。如果看不過去,走體制內抗爭,就可能被打成黑五類遭發配邊疆。一位任職國家公園警察隊的朋友,曾經在墾丁國家公園時期協助推動「後壁湖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的成立,讓馬糞海膽數量回到每平方公尺15顆的高密度,但卻因為強力執行非法漁業的取締,遭到地方人士寫黑函,從此再也回不去。之後他常在臉書宣導海洋保育的重要性,有很多人追蹤,然而,有次抱怨主管機關未能給予充分執法資源,結果就……。這些案例,真的令人唏噓。
如果能在體制內解決問題,誰願意公開放話,甚至走向街頭抗爭,做這種傷敵三分自傷七分的事情?但,基層人員想改變這些事情,還真的沒有途徑。層層上報?不知會踩到多少人的線;越級陳報?沒有管道;直接上報?心臟要夠大。現行法規上,並沒有賦予公務員循管道提出建議的工具;公務員不能組工會、不能發表職務有關的談話、若兼任非營利組織職務還需機關核准,「不能、不能、不能」是《台灣公務員服務法》的關鍵字,從根本上,我們真的很怕公務員犯錯,卻扼殺公務員創新的可能。文官制度重防弊,輕興利,是目前的寫照。即使每年辦理業務革新提案,卻流於形式者居多。
數位戰場的年代,公務員提著紅纓槍應戰,還不斷數著一二一二的步伐
政治革新,但公務文化如舊,就像換了新外裝,但舊引擎還是「呼呼呼」的喘氣。九月份高普考即將放榜,有6000多名生力軍加入30萬的政府大軍,想到許多剛出社會的新鮮人進到政府後即將遭遇的衝擊,在求助無門、無力改變下,從殷切轉為木然的眼神,就令人心酸。
很不幸的,公務系統,是一條很長的生產線,長到即使身為國家領導人,都不見得能改變當中的組織文化。而小小的公務員,又能做什麼?很多朋友在制度內掙扎努力著,他們默默的做,也期待改變,但卻遍尋不著改變的途徑。結果,願意挺身尋求改變的,卻被萬箭穿心。徐國堯在訴訟前說:「如果這次訴訟有好的結果,我絕對會乖乖地,絕對不會再做類似的事情。」
這兩年公民力量抬頭,從闖進國會到走入國會,許多標竿人物受到矚目,眾人引頸企盼的新政治彷彿出現了,但是,新政治到底是什麼呢?能確實掌握改變的,是在我們自己手裡啊!台灣要更好,靠的是大家齊心努力,改變的力量能凝聚,才能看到新政治。新政治,需要台灣人共同的參與,所以政府陸續推出公民參與的機制,讓體制內外意見得以交流;新政府,需要台灣公務員共同的參與,如何創造公務員表達意見的空間,如何搭起內部溝通平台,是新政府改革的重要一步!
洩漏一般機密罪(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務人員考績法:
(二)、行政懲處:
- 「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一次記二大過(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 一次記二大過,依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免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至於何謂兼職?大法官釋字第十一號有作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公務員得兼任、不得兼任職務釋例彙編(銓敘部):
「得在報紙雜誌投稿、著作書籍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不得兼任報紙、雜誌之發行人、社長、記者、特約通信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