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業怪談記(二)海洋資源耗竭,錯都別人的錯?
謎之音:「要管可以,先管別人」
當農委會推動流刺網逐漸減量,在說明會上,常可以聽到「那個底拖網比較嚴重,為什麼不先去管底拖網」,相同的,政府要規範漁槍在珊瑚礁區打漁行為時,也會聽打魚獵人說:「釣魚的跟底刺網的先管,再來管我們」。
總之,政府要開放、要補貼都可以,但是要禁止、要管理,就很困難。如果,政府心一橫,撒手都不管,任憑資源枯竭後該退場的就會退場,這樣,好不好?
過去,台灣人對海洋的態度,就是竭盡所能地利用,「反正我不抓別人也會抓」的心態作用,加上執法不落實,訂出的法規變成空包彈。近兩年,好不容易海洋資源保育的意識抬頭,配合主管機關推動相關管理措施,有機會一步步走向合理利用的模式。奈何,由奢入儉難,已經放縱了這麼久,要把管理鞭子再拾起,就困難重重。
再加上,海洋資源利用的面向多元,除了傳統漁業外,也有休閒船釣、潛水狩獵、觀光潛水,每個族群對於海洋資源都有不同的看法。比方說,最近有一尾鬼蝠魟被漁民捕獲,依照漁業署的規定通報後,暫時收容在水試所,等待恢復良好後準備野放時,漁民認為這尾魟魚是他捕獲屬他所有,欲將鬼蝠魟賣至國外的水族館。但站在保育團體的立場,認為既然已是國際貿易管制物種,就應該讓牠回歸海洋。
在這之前,墾丁後壁湖也傳出疑似一尾潛水明星阿牛(牛港鰺)被釣客釣起,之後該名釣客遭潛水業者大加撻伐,認為釣友傷害了海洋中的觀光資源。但是,對於釣客來說,如果不是在漁港中釣魚違反漁港法,其實釣到一尾牛港鰺並沒有犯法啊……
▲墾丁後壁湖牛港鰺
這種對海洋資源利用的不同立場,這兩年特別嚴重。去年底,漁業署用漁業法第六條取締使用非船型載具(俗稱:波特船)出海釣魚的釣友,原因是釣客沒有申請漁業經營許可,但釣客會認為,只是出海釣魚娛樂,怎麼會算是經營漁業呢?
但取締波特船的背後原因之一,便是漁獲物的場外交易行為,漁民對於波特船釣客上岸後,在漁市場外交易感到不滿。但若是娛樂漁業,依法是不能販售漁獲的,但是場外交易,誰能管的到?
最近台東漁民大分貝抗議的「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更是源自105年3月18日交通部觀光局修正刪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使得多年來禁用魚槍採捕海域生物的規定被打破,於是在保育團體的要求下,才由漁業署將魚槍採捕行為進行列管,但其實國內核發魚槍執照的是警政署,國人申請魚槍執照的理由多半是「運動器材」、「自衛使用」,結果這樣離奇的使用理由,最後還是要漁業單位納管。
同一片海洋,有各種的表述,包含現今政府戮力推動能源轉型中的離岸風機,因為可能影響到海洋生態,也遭到漁民團體的補償金要求,而造成風機業者與漁民團體僵持不下的局面。
到底,誰有優先使用海洋的權利?是釣客嗎?還是漁民?珊瑚礁區的漁獵行為應該開放?還是要保護珊瑚礁魚類供潛水觀光?每一項都涉及我們對台灣海洋的利用態度,最根本性的問題是:大家認為海洋是公家的,不是私有財。既然不是私有財,那由政府訂定管理規範應屬合理,但一旦訂定規範,卻又會引起「政府干涉過多」、「侵犯人民親海權利」的抗爭。
每個立場都互相打架,到底政府該聽誰的?
如果限制東,東就會說西先管管,如果真的管西了,西又會說,為什麼針對我?
要解決這樣各說各話的局面,行政院必須要有政委以上層級來協調休閒船舶/海洋觀光/傳統漁業/休閒漁業/風機產業之間的競合,如果遭遇彼此間的利害衝突時,必須邀集各方利害關係團體,以討論共識決定的方式,來化解不同團體間的立場差異。
而這還沒提到境外漁工聘用的問題呢!如果境外聘僱,因為不適用國內勞基法,所以勞動部就不管,讓漁政單位自行處理。問題是,漁政單位哪有勞動權的專業呢?
以上林林總總的事情,以目前的做法,只要找不到對應單位,就是丟給唯二的海洋管理機關:海巡署跟漁業署,前者負有海域主權維護、查緝走私偷渡、取締海上非法作業的任務;後者是不到200人的三級機關,負責漁業政策規劃,但是,漁業之外的呢?台灣沒有任何一個上位的海洋資源統合機關,只有任務編組的海洋事物推動小組,每半年才開一次會。對於一個口口聲聲「海洋立國」的島國來說,這樣的組織編制,未免太小看海洋了!
當我們在談前瞻計畫,把視野都放在陸上的建設,卻忽略海洋資源的整合。離岸風機的推動,最困難的也在過去對於漁業資源的資料闕如,造成補償談判上的困難,這都是過去對於海洋資源掌握及整合不足所導致。
當我們看到海洋環境劣化,卻依然都把口水用來替自己辯護,將責任推給他人時,島嶼四周的海洋,還是盼不到不到合理的對待,自然資源會有耗盡的一天,而我們正見證這樣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