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家豪/禁觀眾入場?從德國球場禁令案看中職球迷「黑名單」(上) | 特約作者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許家豪/禁觀眾入場?從德國球場禁令案看中職球迷「黑名單」(上)

中信兄弟與富邦悍將因觸身球引爆衝突,後有兄弟球迷飆罵富邦投手陳鴻文,事後中職正式公告,將禁止涉案的兩名球迷進場觀看任何賽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信兄弟與富邦悍將因觸身球引爆衝突,後有兄弟球迷飆罵富邦投手陳鴻文,事後中職正式公告,將禁止涉案的兩名球迷進場觀看任何賽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許家豪,斜槓法律人,旅德棒壘球教練。主攻憲法、行政法、財稅法學。)

5月24日,中華職棒大聯盟(簡稱中職)中信兄弟與富邦悍將比賽中因為觸身球衝突,引發看台觀眾辱罵比賽選手,事後中信兄弟將兩名球迷列為不受歡迎名單、取消購票資格,中職也在5月25日發布聲明,禁止此二人於所有賽事進場。中華職棒對外正式公告如下:

針對昨日(24日)中信兄弟對富邦悍將比賽,發生球迷對富邦球員謾罵之不理性行為,本聯盟收到主場中信兄弟球團備查資料,並深表遺憾,基於保護所有參賽人員及觀眾之安全為前提,並使比賽皆能順利進行,即日起本聯盟所有賽事亦將禁止該兩位球迷進入球場觀賞比賽。對於影響場內秩序之人員,聯盟與各球團將會共同將其列為不受歡迎名單,並取消進場資格。希望所有球迷觀賞球賽時保持理性,與聯盟、球團共同維護安心的看球環境。

禁止球迷入場可能涉及之爭議

不理性的球迷造成觀賞球賽品質下降,甚至影響到公共安全秩序的情形,在國內外各大小型賽事層出不窮。對於製造混亂影響球賽的球迷,最有效的方法是拒絕再進場,排除一切紛亂、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然而,買票進場觀賞比賽是球迷的權利,職業球團以及聯盟可否剝奪球迷進場的權益,有討論的空間。

首先,無論是職業球隊或是運動聯盟,在我國目前的框架下,都是屬於私人團體。有別於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授權的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簡稱棒協),中職以私人身分,對於其自行舉辦的運動賽事,自有管控賽事運作流程及秩序等權利。球迷與球團或聯盟之間,也僅存在私人間地位平等的法律關係,而非國家與人民的上下隸屬關係。

不過身為全國唯一的職業棒球聯盟,中職雖以私部門的身分營運,但與個別球迷間的關係,實際上已無法平起平坐、相互對等。身為小蝦米的個體觀眾,實在難以跟掌握廣大資源的中華職棒公平互動。

在這樣的前提下,職業運動聯盟是否可自由地以私人間法律關係意涵中「私法自治」的理由,任意拒絕違規、影響秩序,甚至是看不順眼的觀眾,不可一概而論。簡言之,如果中職恣意把球迷列為不受歡迎名單並禁止該觀眾入場,對於此類措施是否產生對該等球迷不公平對待而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則恐產生爭議。

1991年6月14日,龍象大戰因觸身球與兄弟象帝波以釘鞋剷傷龍隊郭建霖,進而引發兩隊衝突,看台球迷也加入戰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1991年6月14日,龍象大戰因觸身球與兄弟象帝波以釘鞋剷傷龍隊郭建霖,進而引發兩隊衝突,看台球迷也加入戰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18年球場禁令案

德國曾經在2006年發生類似事件。當時一位16歲支持德國足球甲級聯賽拜仁慕尼黑隊(FC Bayern München)的少年,在一場拜仁慕尼黑客場出戰杜伊斯堡(MSV Duisburg)賽後,因雙方球迷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造成至少一人受傷和一輛汽車受損。隨後包含該少年共約50人遭警方逮捕,並以德國刑法第125條「破壞國家治安罪」進行偵查。

隨後,杜伊斯堡依據當地警方建議,向該名少年發出全德所有賽事的球場禁令,禁止其再入場觀賞球賽,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該禁令由負責德國足球賽事的德意志足球協會(Deutscher Fußball-Bund, DFB,下稱德足協)之名義,且按照該協會《球場禁令指令》(Stadionverbots-Richterlinien)做成。儘管事後該名少年依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項以「微罪不舉」(Geringfügigkeit)理由不起訴,德足協仍然執行該禁令。拜仁慕尼黑則開除該名少年之會籍並取消他的年票。

此後,該少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禁令,並於禁令期間過後,請求確認該禁令違法。在經過邦地方法院起訴、上訴邦高等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敗訴後,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18年4月11日做成憲法訴願之結論,駁回訴願人之請求。然而在裁判主文中,法院肯認德國基本法第3條第1項雖於私人間法律關係,無法依據基本權第三人間接效力產生客觀的憲法原則,但依據平等原則所構成的相同對待,仍可於特殊情況下由基本法第3條第1項於私人關係間產生。換言之,此裁判觀察到基本權中平等原則,對於民法領域之放射效力。

1. 基本權間接的第三人效力(die mittelbare 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

在判決一開始,聯邦憲法法院先界定基本權適用之可能性與範圍。私人間之法律爭執,依據民事法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可適用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具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進行法律行為,必須受到憲法直接的限制,以達到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一般人民間的法律關係,雖不用如國家統治者般受此直接的限制而無直接適用基本權,但仍可以透過基本權放射效力,在普通法院藉由民法的概括條款(Generalklausel)及不確定法律概念(unbestimmter Rechtsbegriff)的解釋,使基本權可以間接地適用於個案。這就是基本權間接的第三人效力。

從歷史脈絡而言,這類解釋手法並非聯邦憲法法院首創。早於1958年著名的呂特案(Lüth-Urteil)中,聯邦憲法法院已運用該第三人效力見解,限制私法自治的功能,使言論自由基本權得於私法關係中間接適用。後續於2011年法蘭克福機場案(Fraport-Entscheidung),更擴張間接效力的範圍至憲法的社會性功能。

拜仁慕尼黑球迷在比賽中施放煙火。示意圖,非本文所指案件。 圖/路透社
拜仁慕尼黑球迷在比賽中施放煙火。示意圖,非本文所指案件。 圖/路透社

2. 平等原則基本權的放射效力

回到本案,法院認為德足協係依據德國民法第862、1004條,主張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請求權,以所有權與占有為基礎,形成私法上為球場營運而對抗球迷進場的「家宅權」(Hausrecht)。此涉及基本法第14條第1項所有權保障,與第3條第1項恣意差別待遇禁止之保護規範。

問題在於,基本法第3條第1項並不是私法關係間的客觀憲法原則,因此也難以直接推論出該條文具有間接第三人效力。

聯邦憲法法院在此說明,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原則上適用之範疇,是決定當事人與誰、何時、在何種情況、簽訂何類契約,並如何使用其財產。對此當事人之民事上自由權行使將受到限制,並應符合憲法上的要求。相對地,在基本法第3條第1項並無法引導出私契約關係相等對待要求(Gleichbehandlungsgebot)的間接效力。同理,基本法第3條第2、3項也得不出此結果。

私契約的平等權要求,僅在特殊狀況下才有適用之餘地。聯邦憲法法院認同球場禁令屬於該類特殊情形,在此狀況下,私人處於單方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公眾(großes Publikum ohne Ansehen der Person)開放,且具有對參與者參加涉及社會生活重要範圍(für die Betroffenen in erheblichem Umfang über die Teilnahme am gesellschaftlichen Leben)之活動辦理者角色,則該辦理者私法上家宅權受到平等原則第三人間接效力的限制。

具體來說,該類家宅權在當事人位於壟斷地位(aus einem Monopol)或出於結構性優勢(aus struktureller Überlegenheit)下,對特定人具有結果性的「決定權力」(Entscheidungsmacht),不得在欠缺事理上理由(ohne sachlichen Grund)的情形下行使。

簡化而言,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基本法中平等原則要求,雖原則上無法產生間接效力,但在特殊情況下仍應受到放射效力之限制,也就是當事人:

  1. 屬單方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公眾開放,且具有對參與者參加涉及社會生活重要範圍之活動辦理者角色;
  2. 位於壟斷地位或出於結構性優勢,對特定人具有結果性的決定權力;
  3. 對特定人具有結果性的決定權力,不得在欠缺事理上理由的情形下行使。

3. 家宅權行使與法院審查之分工與空間

聯邦憲法法院既承認相等對待第三人效力得以使用,德足協的球場禁令不可欠缺事理上理由。接下來必須處理如何適用的疑問:該事理上理由該由誰判斷、如何判斷?

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民事法院有權審理私法上家宅權所保障之球場禁令,聯邦憲法法院僅審查普通法院之裁判,是否有基本權重要意義的解釋瑕疵。關鍵為普通法院基本權價值判斷之結果。

此處聯邦憲法法院將法院審查分工切割處理。由於聯邦憲法法院並非超級上訴審,原則上民事法院負責審查事理上理由是否合理,就當事人在個案事實情況為具體判斷。另憲法法院並不審查已經被民事法院裁判肯認公布禁令之原因,且該原因可以是為了未來對球賽干擾的危險。

對此,為使球場運營者在球賽進行時免去干擾,並滿足對球員與大眾安全保護之責任,禁令之釋出並不以犯罪或違法行為為必要。只要有具體或事實證明,當事人可能於未來造成干擾之擔憂,即可發布禁令。禁令可以是民事上附理由懷疑他人未來行動的制裁行為。

憲法上另外也要求,球場營運者應盡可能讓受禁令者表示意見,並在禁令發布時附具理由。當私法關係之一方想要做成有制裁意義的決定時,應有充分的理由並及時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的權利。然而未聽取陳述意見的瑕疵,事後仍可補做並治癒。此處聯邦憲法法院採用類似德國聯邦行政法手續法第45條的規範邏輯,讓陳述意見、附具理由等形式合法性瑕疵得以被治癒。

4. 球場禁令個案憲法訴願判斷

聯邦憲法法院形塑出關於平等原則的基本權放射效力及適用標準後,便採用該標準進行個案審查。在衡量基本法第3條第1項第三人效力的憲法要求下,肯定該球場禁令因具有事理上原因而合法。該事理上理由為,球場營運者考量當事人於未來運動賽事有可能造成干擾的危險,此類危險並非主觀的恐懼,而是有客觀事實得以支持。

對此理由,聯邦憲法法院採用相當寬鬆的審查標準。在私法關係間只要理由非恣意,本案中只要可能產生干擾比賽危險的憂慮非明顯任意、或基於錯誤事實認定做成,即便具體事實未經過檢察機關認定,仍可為保全球賽安全性,先行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構成干擾活動的危險。

尚且,該判斷不受刑事司法的認定結果而影響,亦即行使家宅權發布球場禁令不必等待偵查結果,亦可做出相反於刑事案件結果的安全措施。因此,即使刑事案件事後因微罪不舉不起訴,該禁令仍有存在基礎。聯邦憲法法院以此認定球場禁令事理上的理由,駁回了該憲法訴願案。

不過最終聯邦憲法法院在最後一個段落提出質疑,對聯邦最高法院採納當事人在被逮捕過程中的陳述,已屬陳述意見權利之展現語帶保留,認為這樣並不能完整保護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權利。

不過僅採用寬鬆審查的態度表明,未來應修正球場禁令指令,並納入聽取受禁令者意見之程序,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至於具體個案則因民事法院在事後訴訟程序中已給予當事意見表達機會,故未違法。

憲法上另要求,球場營運者應盡可能讓受禁令者表示意見,並在禁令發布時附具理由。 圖/路透社
憲法上另要求,球場營運者應盡可能讓受禁令者表示意見,並在禁令發布時附具理由。 圖/路透社

小結

1. 審查模型

有別於聯邦憲法法院在平等原則審查流程所發展的新公式(neue Formen)——平等原則審查需判斷合理差別待遇的比例性——以及近十年間被新提出的層級化審查模型,本案也許是因為除平等原則外,涉及之基本權屬於基本法第14條第1項具有社會性的財產權保障,法院因而採較為寬鬆的恣意禁止公式(Willkürverbot)為審查模型,僅判斷個案中基本權干涉行為是否恣意任為,審查密度較低。

2.基本法第3條第1項相等對待要求的間接第三人效力

恣意行為禁止的要求,來源自基本法第3條第1項的平等原則。然而聯邦憲法法院首先否定平等原則的客觀憲法原則,也就是不承認平等原則同其他基本權,可於民事法領域將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輕易放射至私法關係中,僅在特殊狀況下,才有間接效力的適用空間。

而這樣的間接效力,在本案得到認可。主要源於私法上的家宅權,在此具有單方面向不特定多數公眾開放,且具有對參與者參加涉及社會生活重要範圍之角色。德意志足球協會處於壟斷地位具有結構性優勢,該球場禁令頒布具有結果性決定權力,必須受到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限制,須通過事理上理由的審查。

白話來說,德國足協雖法律上屬於私法人,但因承全國甚至國際性的足球比賽,佔據極大的結構性優勢,性質上幾與壟斷德國足球市場無異。

是以,縱然德足協對特定球迷下達禁令屬雙方間的私人法律行為,但在權力極度失衡下,身為小蝦米的球迷根本無能與協會抗衡。

同時,由於球賽為協會單方面向公眾開放,且以德國人對足球的瘋狂程度來看,德足協應受平等原則憲法上間接第三人效力的牽制,不可恣意對球迷發布禁令。

3. 事理上理由之要求

既然德足協受到間接效力的限制,則所頒布的禁令需要具有事理上的理由,不過聯邦憲法法院很大方地運用恣意禁止公式給予極為寬鬆的標準。民事法院擁有該類案件的審判權,可針對個案上是否具有事理上理由為個案認定,聯邦憲法法院僅處理憲法訴願中基本權價值判斷的結果。

個案上,德足協以當事人未來可能造成球賽活動干擾的危險為理由,做成一定期限的球場禁令。即便該理由沒有刑事案件的處罰支撐,仍然被憲法法院認為具有保全球賽安全進行的基礎,也就是民事上的私法制裁行為並不以刑事案件為前提。

4. 陳述意見與附具理由

有了上述理由,聯邦憲法法院同意德足協的禁令具有事理上的理由。雖對於陳述意見的流程與細節有所懷疑,但聯邦憲法法院因採取恣意禁止公式寬鬆審查的態度,認為當事人已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獲得意見表達的機會,禁令並無違反基本權第3條第1項放射效力下相等對待的要求。僅在憲法訴願書末尾,要求德足協應修正球場禁令指令,納入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的規範。

聯邦憲法法院認為,由於球賽為協會單方面向公眾開放,且為德國人瘋狂的運動賽事,德足協不可恣意對球迷發布禁令。 圖/路透社
聯邦憲法法院認為,由於球賽為協會單方面向公眾開放,且為德國人瘋狂的運動賽事,德足協不可恣意對球迷發布禁令。 圖/路透社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