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豪/藝人教會爆內部爭議,淺談台灣基督教會兩大嚴重問題
(※文:陳思豪,古亭基督長老教會主任牧師。)
最近一個標榜是藝人的基督徒群體發生爭執,佔據娛樂新聞版面好幾天。一位會友表示和牧師理念不合選擇離開。這種選擇聚會群體分分合合的小事,其實沒什麼大不了,但牧師公開宣稱那位會友「私生活有狀況」,隨即引發兩方人馬爆料混戰,甚至那個信仰機構奉獻的問題、牧師人格作風等都被搬上檯面。
這篇短文沒有要加入上述事件孰是孰非的議論。事實上,各種組織群體的人事、財物獲得和使用,因有異見而產生爭議乃司空見慣,都相安無事不起波瀾才是奇怪。我自己身為牧者,在類似紛爭中自己離開或別人離開的情況都有,故對這個事件本身的爭議不多置喙。倒是要藉這個情境談談現在台灣基督教會兩個嚴重的問題。一是「牧師權柄的濫用」,二是「奉獻意義的誤解」。
牧師的權柄是什麼?
台灣現下一些新興大型、強調人數增長的教會都有一些共同點:在架構上是集權;行事強調一致性和高效率;牧師掌握不被制衡的權力;信徒被要求絕對服從。這些教會的程度輕重有別,但方向大致一樣。我稱這類的組織架構為「形式上的邪惡」,姑不論這些教會的教導內涵優劣好壞,在形式架構上已經無法避免墮落。
這裡,僅論「牧師的權柄」即可。我們當思考「權柄」(authority)從何而來?在古代社會中的權柄是從「身分」和「地位」而來。舉凡皇室貴冑、官員將領、士紳富賈等,都有其相對應的權柄。但是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權柄的生成首要來自「責任」,其次則是「專業」。其實這樣的認知和古代社會的「身分」、「地位」並不衝突。因為古代社會中擁有那些身分地位的人,正是負責任者和專業者。
誰是有「權柄者」?主要端視誰是「負責任者」。基督徒怎麼會糊裡糊塗讓牧師掌握像「神的代言人」一般的權柄?牧師事實上並沒有能耐負那麼大的責任。尤其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後,新教倡言「信徒皆祭司」,於神學上和教會架構組織上都不再神秘化倚重神職人員。很多時候都是可以論理、辯證、挑戰、質疑的。神職人員們老早就被卸下的神秘面紗,怎麼又被戴了回去裝神弄鬼?
如果牧師沒有能耐替信徒的生命負責,憑什麼牧師有權柄干涉信徒跟誰結婚?做什麼工作?要吃喝什麼飲食?要奉獻多少錢?
事實上,我們每個人都當勇敢為自己的生命、生活上的選擇負起責任。如此一來,就當堅毅地將那些莫名其妙被「牧師們」奪走的權柄拿回來。沒有任何人有資格作為你的「遮蓋」!基督徒處於此世是互為幫補、彼此扶持、相依而生。
當然,牧師們需要為其所做的教導、牧養負起責任,故或許在他們講道、教導、牧養等領域是有權柄的。為什麼我選擇說「或許是有權柄的」?因為這還要看這些牧師們在宣稱自己是「負責任者」的時候,他們是不是夠專業啊?所受的神學訓練是不是夠妥適?是不是各自戮力生命結出果子?有實際負起責任且達一定專業水準,再來宣稱自己是「掌握權柄者」也不遲啊。
現下許多牧師聖經亂解、以生活見證代替證道;上帝話語的精神原則不顧,卻專精在誰有資格結婚?什麼時候可以性生活懷孕?奉獻多少錢才是愛主?設下一堆奇怪誡命為難沒資源的信徒……。如果這次事件中爆料的牧師教導信徒去貸款奉獻為真,那我真要大大質疑這樣的牧師專業何在?
既然說到奉獻了,我們就來談談奉獻吧。
奉獻的意義是什麼?
「十一奉獻」與其說是上帝對其信徒的要求,不如說是上帝對其信徒所設計的防腐機制。很多牧師將「十一奉獻」解釋成「基督徒對上帝恩典的回應」,雖不精準卻也無大礙。令人害怕的是,這些新興教會常把奉獻當作斂財的機制,威脅利誘鼓吹會友奉獻,宣稱多奉獻者就會多蒙受上帝賜福,甚至災厄病痛皆除,有的乾脆直接說奉獻給教會越多(錢),上帝就給你越多(錢)。
上帝頓時變成一位「交易之神」,信徒拿錢來教會換取更多名利和健康長壽。有牧師甚至以自己手戴勞力士、擁有法拉利跑車來引誘信徒。這其實是比中古世紀「贖罪券」的思維有過之而無不及。
當知,「奉獻」是基督徒和上帝的事情,不是基督徒和教會的事情。任何人對其他基督徒奉獻都沒有說三道四的權力。牧師教導奉獻,首要避免任何與上帝交易的暗示;其次,不要讓信徒以為「奉獻」最主要的目的是在維持教會運作、供應神職人員生活。這是附加價值而非主要目的。
上帝設計「十一奉獻」最主要的目的,是提醒基督徒所掌握的一切資源,並不是自己的,而是上帝的。包括財務、時間、才情、能力等,乃至於生命本身,都是上帝的,我們是管理者,是上帝將這一切託付給我們,讓我們謹慎使用且為其所用。
基督徒奉獻「十分之一」時,並不是1/10給上帝,留下9/10是自己的;而是那1/10其實是9/10的代表,奉獻1/10其實是宣告奉獻了10/10。再甚者,基督徒奉獻金錢的意義,其實並不只是奉獻金錢。基督徒是藉著「奉獻金錢」的動作把自己全部奉獻給上帝。這和民間信仰廟宇的香油錢意義不同。基督徒守十一奉獻,是信仰告白,亦是生命狀態的提醒。
然而,十一奉獻是否一定要精準遵行,金額到位?我只能說這是基督徒自己和上帝的事情,是關乎信心的問題。基督徒做不到十一奉獻,不要自我控告;卻也不可安然自在不作十一奉獻,要把它當作一根刺留在心中做一個提醒。
另外,十一奉獻一定要給自己所在的教會嗎?如前所述,奉獻是基督徒和上帝的事情,沒有一定要給自己聚會所在的教會。如果信任自己教會使用金錢的方式,你當然放心奉獻。但如果自己有特別的看見,請安心奉獻給需要的對象。這就和下面一段的論述有關。
前面有提醒,牧師在教導奉獻時應避免讓信徒以為「奉獻的目的是作為教會聖工的需用」。奉獻的金錢作為聖工需要是附加價值,不是主要目的。因為這樣強調,彷彿上帝的教會還得靠人的奉獻支持才能存留。
故基督徒奉獻本身是一回事;教會如何運用奉獻卻是另一回事。
會友的金錢奉獻,除了教會聚會軟硬體、人事經常費、事務活動費之外,資源應該放在扶弱濟貧上,從神學或教會傳統來看都是如此。不論是短期救急還是長期培育,那才是教會所當在意的。
但現在新興教會動輒十數億甚至數十億花費在禮拜聚會場所的興建,這是錯謬且病態的風氣。聚會場地應重實用而遠避奢華。這是作為好管家應有的態度和眼光。(當然,類似西班牙高第設計的「聖家堂」已臻藝術,自不在話下。)
再次陳明,此短文原意不在批判任何特定教會或牧師,僅就現今教會呈現的主流文化提出不同意見。若我有批評到任何人,請記得我自己也在被批評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