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冊追蹤或失蹤?——由三峽祖師廟事件看官方文資保存的怠惰 | 蕭文杰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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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追蹤或失蹤?——由三峽祖師廟事件看官方文資保存的怠惰

三峽祖師廟前殿。 圖/作者自攝
三峽祖師廟前殿。 圖/作者自攝

前輩畫家李梅樹,他是日治時期台灣第一代接受西方美術訓練的畫家,經由台展、府展及新文展嶄露頭角,獲得台展永久免審資格,作品獲得國內三大美術館典藏。然而,多數人對李梅樹印象最深的作品,通常不是放在美術館的畫作,而是三峽祖師廟——因為廟宇讓一般人更容易親近,尤其是1947年李梅樹用心設計規劃重建三峽祖師廟,使三峽祖師廟擁有「東方藝術殿堂」美名。

三峽祖師廟某種程度來說是集台灣藝術大成之建築,因為李梅樹號召了享有台展三少年盛譽的林玉山、郭雪湖、陳進,以及陳慧坤、傅狷夫、林之助、梁丹丰、孫雲生、李秋禾、王逸雲、陳丹誠、歐豪年、蘇峰男等人加入,此外,尚有書法家陳雲程、于右任、閻錫山、林柏壽……等人,這些皆是影響台灣美術發展的重要人物。傳統工匠更是一時之選,其中多人曾獲我國薪傳獎、國家重要民族藝術藝師,例如文化部網站上可以查詢到的黃龜理李松林施弘毅等。

理論上三峽祖師廟無疑具備藝術價值,符合我國《文資法》第三條所稱的「文化資產」,可是現實層面則是未被指定為「法定文化資產」,實在讓文化界訝異

沒有文資身分的窘境

沒有文化資產身分的三峽祖師廟遭遇數次文化災難。舉例來說,1982年三峽鎮公所爭取地方經費,蓋了一座嚴重破壞廟埕觀瞻的長福橋,即使遮蓋三峽祖師廟外貌,影響觀覽「東方藝術殿堂」,然而卻無法以文資法做出正確的評估決議,導致該突兀的景觀扼殺三峽祖師廟至今。另外,1993年三峽祖師廟寧可使用中國進口的劣質石雕,資遣了十二位台灣傳統匠師,即使當時的全國文化最高主管機關文建會介入協調依舊無用,進而導致文化價值的減損。

三峽祖師廟之所以無法成為文化資產,主要是廟方董事會反對及新北市文化局的行政怠惰。令人質疑的是,三峽祖師廟是各地信徒捐建,屬公共性質,又是文化性議題,怎麼會因董事會的特定數人反對,而新北市政府便因此長期不指定?到底是那個環節出現問題?所謂文資法第一條的「平等之參與權」到底又在哪?

據了解,前行政院長劉兆玄及謝長廷都認為三峽祖師廟文化地位重要,也提出相關建議,然而時光流轉至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舊遲遲未進行文化資產的大會審議,除了新北市文化局長期逃避責任以外,恐無其他更合理的解釋了。

1979年,李梅樹於三峽祖師廟。 圖/王效祖提供
1979年,李梅樹於三峽祖師廟。 圖/王效祖提供

「列冊追蹤」變成「列冊失蹤」

按照新北市文化局說法,文化局是在2013年5月10日將三峽清水祖師廟「列冊追蹤」,但是2008年李乾朗教授承接新北市的文資普查計畫,當時研究報告書就已指出三峽長福巖清水祖師廟在裝飾藝術上有很多獨到之處,分別是:

  1. 以大量的雕刻來代替彩繪
  2. 石堵上雕刻的花鳥畫及石柱上的對聯都是出自名家的手筆
  3. 採用銅雕作為裝飾,亦是首創
  4. 石柱、銅柱數量之多,冠於各地寺廟

此外,據李乾朗這份重要的報告指出,面對三峽祖師廟的後續作為,他直接建議:「指定、登錄文化資產」。儘管有這份調查報到,新北市文化局依舊未將此案排入文化資產審議,拖延五年直至2013年,僅用便宜行事的方法將其「列冊追蹤」。試問,既然文資普查已經確認三峽祖師廟有其文資價值,為何到「列冊追蹤」需要漫長五年時間?

事實上文化資產界有個公開的秘密,「列冊追蹤」就是「列冊」之後「失蹤」跟「死亡」。例如台北市的彰銀案,此案就是「列冊追蹤」,但是開發單位都已經申請要拆除都更了,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舊渾然不知——至於是真的不知道還是推託,只有文化局自己清楚——因為「列冊追蹤」的建物即使被拆,也無法依照文資法開罰。新北市政府對於樹林區後村圳也是「列冊追蹤」後放任傾頹破壞,更別說先前有百年以上歷史的「佐佐木本店」及彰化杜錫圭宅雖然都「列冊追蹤」,但是開發商還是勇於任事、放膽拆除。

三峽祖師廟此次因屋頂即將大修,涉及原貌、材料、工法真實性的改變,即使過去被新北市文化局「列冊追蹤」,廟方董事會並沒有主動通知新北市文化局這次的修繕工程,而文資法對於「列冊追蹤」建物被變更前,也沒有規範必須通知管理機關。重要的是,「列冊追蹤」名單並未公開,公民無法知道相關資訊,遑論監督,當然是一大漏洞。這次祖師廟的維修工程若不是提報人意外發現此事後緊急通報,並提出文資提報,新北市文化局絕對依然狀況外、滿臉問號。

三峽祖師廟可見到台展三少年作品,此圖為林玉山所作「富貴白頭」。 圖/作者自攝
三峽祖師廟可見到台展三少年作品,此圖為林玉山所作「富貴白頭」。 圖/作者自攝

「暫定古蹟」程序完備嗎?

三峽祖師廟在提報人通知文化部及新北市文化局後,新北市文化局固然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在12月1日表示成為「暫定古蹟」,但是過程中依舊充滿瑕疵。

新北市文化局於11月27日及30日的現場勘查,只有廟方人員知情,新北市文化局完全沒有通知提報人,顯然立足點不平等,更重要的是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四條,「暫定古蹟」必須辦理「公告」,可是無論是三峽祖師廟「暫定古蹟」的現場,或是新北市文化局官方網站至今沒有看到相關「公告」。換句話說,三峽祖師廟是否完成「暫定古蹟」的法定程序,這點相當令人懷疑。

被無限擴張的「尊重所有權人之權益」

如前文所言,三峽祖師廟在新北市的文資調查中顯然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然而其不具法定「文化資產身分」的原因,新北市政府至今三緘其口。或許,就算有原因,也是全台各地怠惰的文化局的通用藉口:尊重所有權人之權益。該說法看似言之鑿鑿,似乎只要所有權人反對就可以不必指定為文化資產,然而憲法對於私有保障與文化權保障是兩者兼具且不相牴觸的,分別記載在憲法15條的財產權、23條的增進公共利益必要者,及166條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私有財產被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物,不代表私權受侵害,可透過容積轉移到其他開發案保障所有人權益,甚至是以市價合理收購皆有案例可循。早在2014年,前文化部長龍應台就發文釋函:

「尊重所有權人之權益」,係指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權益,依法給予所有人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適時提供所有人專業諮詢,如所有人對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仍有不同意時,主管機關宜盡力予以溝通協調。惟此非在表明私有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爰主管機關作成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尚不受所有權人主張之約束,其所有人同意與否,更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前提要件。

文化部函有關文資法第9條執行疑義 圖/作者提供
文化部函有關文資法第9條執行疑義 圖/作者提供

文資指定創造雙贏

呼籲新北市文化局讓三峽祖師廟進入法定審議程序,若成為文化資產,對祖師廟董事會而言也非壞事,新北市文化局應努力溝通,除透過容積移轉等補償措施外,更可依照105年12月文化部公布的補助辦法,補助修繕規劃及工程費用最高可達90%,可替祖師廟省下大筆經費。此外,廟方董事會更可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遴選文化部認定的建築師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辦理,品質也較有保障,且在全民監督下避免弊端。

因此,作者在此強烈要求新北市文化局不要再逃避責任,依法審議,並將文資審議過程公開透明。

圖/新北市民政局提供
圖/新北市民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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