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強暴,但不敢讓任何人知道」——日本裁判員的難題 | 蔣維倫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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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強暴,但不敢讓任何人知道」——日本裁判員的難題

日本司法界發現,部分性暴力案被害人為了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國民法官審理,會要求警方用較輕的罪行起訴強暴犯。 圖/美聯社
日本司法界發現,部分性暴力案被害人為了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國民法官審理,會要求警方用較輕的罪行起訴強暴犯。 圖/美聯社

人民參與審判,能使官員們用平民的角度看待性侵案,讓法官、檢察官、立法委員們理解到,社會對於性侵案是多麼地沉痛。

被害人的兩難:我被強暴,但不敢讓任何人知道

2009年,日本開始施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日本稱「裁判員制度」,以下將以此稱呼),讓民眾的聲音能反應到司法體制裡。但同年九月,一名日本女大學生被強暴,她請求警方用輕罪起訴強暴犯,因為她擔心裁判員制度會讓更多人知道自己被強暴。警方同意了她的請求,但檢察官不認同前者意見,該名女大學生的案子,最終仍進入了裁判員的法庭裡。

日本司法界發現,部分性暴力案被害人為了避免自己的案件被人民法官審理,會要求警方用較輕的罪行起訴強暴犯。原因在於裁判員制度下,法官將由平民組成,若遴選出的平民恰好是被害者的親友,被害人將難以承受審判期間的二次傷害及恥辱感。此外,被性侵的羞恥感,也可能會讓受害者選擇不報案。部分被害者互助團體對此情況感到憂慮,甚至建議將性侵案排除在裁判員制度之外。

職業法官:以前的性侵犯似乎判太輕

若以司法改革的角度而言,性侵案也許剛好是最需要被調整的部分。自從人民參與審判之後,日本赫然發現到在性侵案件裡,司法官員和一般民眾在認知上有巨大的差異。在表1可以發現到,相較於只有職業法官,在人民參與審判下,法官們傾向給予強暴犯們更重的刑期(紫紅色)。曾與一般平民參與審判的職業法官們,也觀察到此現象:

  • 從人民的意見裡發現,以前的性侵案似乎判的過於寬鬆。
  • 裁判員制提供了一個契機,讓司法界重新用一般民眾的眼光審視,性侵案究竟應該要判幾年?

民眾對於性侵案的深痛惡絕,不僅顯示在數據上。在裁判員制度上路的三年內,就出現了兩起裁判員們覺得檢方建議的刑罰太短,最終裁決比檢方的建議刑期更嚴厲的案件。1

這對日本司法界深層的意涵可能是:法官、檢察官們的思維已脫離了人民的日常,因此才出現職業法官和裁判員制度下,強暴犯刑期差異的結果;而對日本國會議員們的省思可能是:現今刑法對於強暴犯的懲罰可能過輕,無法真實地體現出強暴犯們對於日本社會的危害。

裁判員制的引入,讓日本官員們開始能用平民的角度看待性侵案;讓門房裡的法官、檢察官們理解到,社會對於性侵案是多麼地沉痛;讓立法官員們認真地思考,強暴犯對國家的創傷有多大,進而討論刑法中的刑期長度是否有調整之必要。

表1/日本「強姦被害人並使受傷」案,職業法官和裁判員制度的刑期比較。 取自《裁判員裁判実施状況の検証報告書》
表1/日本「強姦被害人並使受傷」案,職業法官和裁判員制度的刑期比較。 取自《裁判員裁判実施状況の検証報告書》

日本司法界怎麼保護性侵被害人?

回到本文開頭那名被強暴的女大學生的故事。我們可以發現,日本社會對於強暴被害人可能並不友善。同時國外學者也指出,日本社會對於性暴力的資訊並不普及,人民更缺乏對於性暴力的危機意識。長期下來,使得日本社會存在著「被強暴的人自己也要負一部分責任」的潛意識,因此被害人感到自責、恥辱,進而不信任司法制度。

然而,日本司法界不認為應該將性侵案排除於裁判員制外,解決問題的方法並非將問題掩蓋,如同日本的律師Satoru Shinomiya認為:

如果不讓人民參與審判,一般百姓將無法意識到性犯罪的嚴重性,以及性暴力對被害者的苦痛。若不能讓人民體認到事實,那麼當被害者回到日常生活、重新面對人群時,她們的自責、痛苦也不會有改善的一天。

因此日本司法界採取了幾項措施,希望能保護被害人,包括讓受害者協助準備裁判員候選名單,以剔除親友、鄰居等,避免審判所造成的二次傷害。同時在審判期間,將隱蔽被害人個資,改以「被害人A或被害人B」等形式呈現,盡可能減低資訊流出的可能性。

我們準備好讓性侵被害人面對國民參審制度了嗎?

反觀台灣,社會上仍有少部分人對性侵被害者不友善,甚至出現批判、公審性侵被害人的事件(如:輔大性侵案公審會)。和日本相比,台灣對於防範性暴力的知識,可能沒有比日本更進步。在這種氣氛不友善、知識不普及的條件下,我國即將上路的「國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國民法官)裡,勢必也會面臨到「被害人不信任司法制度,寧可用較輕罪刑起訴強暴犯,甚至不敢報案」的困境。

檢視司法院「國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的草案,雖有「性侵被害人表明不願行國民參與審判,宜由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審判」之聲明。但解決問題的方法並非將問題掩蓋,讓司法聽到社會聲音和保護被害人也不該是相互衝突的事情。

台灣的司法院應仿效日本,完備草案內容,以更細膩的做法(被害人個資採化名、事先篩選國民法官名單、引介互助力量),讓人民更相信司法,同時也讓政府聽見人民的聲音,如此政府官員們才能依此調整制度,讓台灣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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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1. Mari Hirayama (2013) Lay judge decisions in sex crime case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area of Saiban-in trials. Yonsei Law Journal.
  2. Philip L. Reichel, Yumi E. Suzuki (2015) Japan’s Lay Judge System: A Summary of Its Development, Evaluation, and Current Statu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view. 25, 247-262. DOI: 10.1177/1057567715588948.
  3. Yumi E. Suzuki (2016) Sexual Violence in Japan: Implications of the Lay Judge System on Victims of Sexual Violence. Journal of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4, 75-81. DOI: 10.15640/jlcj.v4n1a5.
  4. 裁判員裁判実施状況の検証報告書。日本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平成24年12月。

  • 法官最終判決的刑期長度,極少會超過檢方所建議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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