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大燈照:照亮被害人程序參與的暗夜長路
那樣的堅強何其勇敢
小燈泡案件發生時,筆者正在參加在職進修,猶記在課堂中間的休息時間過後,台上講師語氣顫抖的向台下同學說,「台北發生了件讓人心碎的事」,並指示我們可以看一下手機上最新的新聞動態。
在場的人無不點開手機,映入眼簾的是不可置信的新聞事件:一名四歲女童小燈泡,在母親王婉諭面前,當街遭到王景玉殘忍的殺害。
那夜,台灣陷入一股低氣壓,人們也為此流下眼淚。小燈泡的母親王婉諭女士,在事件後所發表的聲明指出,這起悲劇是社會教育與家庭結構的問題,她不怪任何人。為人父母者,多少人能如此堅強,在鏗鏘的字句裡,多少人眼眶已經模糊。
更不用說在日前的司改國是會議中,王婉諭以自身經驗希望能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以及媒體在報導被害人時應有所界線。司法院也在去年年底完成「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的初稿,賦予被害人選任或指定代理人、閱覽卷宗、在場陳述意見、對證據表示意見、詢問被告等權利,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終於在法制上踏出了第一步。
那一夜誰受了委屈?
然而,前些日子王景玉的案件在二審審理中(一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因為王景玉在案發後一直羈押在看守所,每隔一段時間法院就必須處理要不要繼續延長羈押的問題,而程序上必須在每次決定前重新問過被告,以瞭解先前羈押的原因和必要性還存不存在。
然而,在這次的程序中卻引發王婉諭對司法滿滿的不信任。依據報載,因為被害人身分的王婉諭沒有接到該次的開庭通知,剛好法官也跟到場的被告、辯護人告知接下來可能的案件審理期程,讓她在情感上很難過。換句話說,審被告、辯護人、甚至在場記者都比她清楚審理的進度,就只有她不知道;說不會有情緒是自欺欺人。
不過由事後王婉諭和告訴代理人的相關聲明看來,她似乎對現行規定存有誤會。其實,以這樣社會矚目的案件,承辦法官不會刻意忽略被害人的聲音,只是「慣例上」此程序也不會通知被害人出庭。
但不可否認的,此次風波也帶出在通知被害人出庭,於程序保障上還不夠周全的問題。爭議所在,也是問題的所在。
現行被害人參與程序上的應然與實然
刑事訴訟實務上,什麼時候要通知被害人或其告訴代理人到場呢?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所以依照現行規定,法院確實在「審理期日」才需要通知被害人(含告訴代理人),這樣設計的目的,通常是因為法官在最後的審判程序上會就刑度進行調查跟辯論,且希望被害人能表示意見,這是現行的法律規定。而延長羈押的庭期屬於「訊問程序」,主要處理的是延長羈押要件是否存在,與刑度上無關。因此,過往司法實務上確實不會在此程序上通知被害人(含告訴代理人)到場。
那麼,目前實務上被害人參與程序為何,只有在審理期日才會傳喚嗎?其實不然。在修復式司法的概念下,許多法官會在一開始的準備程序就往此方向努力——尤其當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可能可透過金錢賠償達到適當的彌補時。
究其實,罕有法官會拖到審判期日才讓被害人參與程序,而是提早開啟被告和被害人間的對話,並在訴訟過程中盡力使被告為自己的過錯做出彌補;這已經不是少見的作法,幾乎已是審判工作者熟悉的SOP。
法官常常兩面不是人
然而,目前若在一般案件中先通知被害人到庭,常常會遇到被害人滿滿的情緒。在筆者的經驗中,不是每個案件的被告都有能力賠償,最常見的如詐欺案件的被告,這類犯罪多半造成被害人的鉅額損失,且被告往往沒有財力負擔賠償。此時,被害人多半會抱怨「為何拿不到錢還叫他來法院」?為了來開庭還把事情排開特別跑一趟,不滿情緒溢於言表。而來到法庭後,除了斥責被告,法官也跟著遭殃,這是法庭的日常。
又例如在一些暴力與性侵犯罪中,被害人對於開庭經常倍感壓力,即便法院特別安排開庭時隔離應訊的視訊設備,被害人也難掩陰影,不斷泣訴為何要一直逼他過來,排山倒海的負面情緒總向法院襲來。
從以上兩個經驗談來看,其實就法院的立場而言,從不會故意忽略被害人,但更不希望在訴訟程序中徒增被害人負擔與困擾,使被害人變相受到二度傷害。法院如何不陷於兩難,始終是日復一日不斷上演的拉扯。
那些法律還沒有規定的事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能否順利上路,當然得視未來立法者審理法案的期程,但在法律還沒規定前,審判端還有許多可以先努力的空間。
就像是現行司法實務在量刑程序上十分缺乏證據資料,在部分重大矚目案件,各別法官可能會委託學術機構去瞭解犯罪行為人從家庭、人際關係到求學過程中的生命經驗是否導致其最終結果。但這樣的「特例」在一般案件中卻始終聊備一格。
以一般案件來說,法官多半詢問被告犯罪動機、有無前案紀錄、家中有什麼人等表面上的問題,若是請被害人到法庭陳述意見,被害人其實也不知道該說甚麼。或許法官可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嘗試透過類似模式,完整蒐集被告的過往經歷,讓被害人認識與瞭解被告的生命歷史;畢竟沒有理解,如何奢談和被告之間修復之可能?
小燈泡的遭遇,是一盞生命的熄滅,但燃燒的光芒足以照亮眼前的暗黑長路,讓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地位更加明確。儘管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被害人的議題有如在黑夜中展開的迢迢路,但漫漫長夜過去,黎明終會在眼前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