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見的受刑人:矯正體系不能說的秘密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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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的受刑人:矯正體系不能說的秘密

做錯事的人進去受苦受難剛好而已,還敢奢談監所內要有什麼生活水準。真是這樣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做錯事的人進去受苦受難剛好而已,還敢奢談監所內要有什麼生活水準。真是這樣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由數位政委唐鳳主持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曾有一個「在監執行之受刑人或受羈押之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受拘束人應自付健保費,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案,雖然最後沒有連署成功,但也有將近一千一百餘人附議。

此外,三不五時我們也會從新聞上看到,某些受刑人在監獄中享有「特權」,例如曾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媒體報導李宗瑞入監服刑「竟」在獄中擁有收音機、掌上電視等設備,以他僅為第四級受刑人身份(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分類)是不能有這些「享受」。

每每這樣的消息一出,輿論不免一陣撻伐,「果然有背景的人就能有特殊待遇」,這樣的刻板印象一次次地深植人心。儘管上述兩例乍看下不太有相關,但也透露出一個普遍瀰漫在社會的共同思維,就是「受刑人怎麼可以有人權?」。做錯事的人進去受苦受難剛好而已,還敢奢談監所內要有什麼生活水準,只差沒說出整本刑法唯一死刑,犯錯的人最好消失好眼不見為淨!

受刑人不是人?

這樣的社會氛圍是身為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所不樂見的。一個犯錯的被告除需經歷刑事審判,也會因所犯下的錯誤入監服刑(身分成為受刑人),刑罰的目的除了懲罰以外,也在於希望受刑人可以透過這一段在監所的時間,深切反省自己的作為,慢慢地讓自己變得更好。這是刑罰存在的目的,也是對於人性的相信。

目前監所內的生活情況,是讓受刑人連基本生活條件都不能滿足,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受刑人依刑的類型程度、是否累犯、是否撤銷假釋等情形分為四級,各級受刑人都有不同的分數級距,並且各級之受刑人在監禁、戒護、作業、接見等措施上也有不同處遇,例如可否通信、可否聽廣播、可否有掌上型電視機等都有所差異(累積分數方式是是服刑期間)。然而,事實上這些「享受」僅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待遇」而已,監所只是先將一個人的基本需求完全剝奪,然後再慢慢地一樣樣還回去。

殘酷的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反而更凸顯了受刑人間社會資本的落差,並且加劇了貧富差距。在監所內除了三餐外,還是有很多生活開銷,要買內衣褲、買電池(裝手持電扇/收音機/電視機)、要看醫師的掛號費等不一而足,經濟上寬裕的受刑人可以取得較多物資,而經濟弱勢的受刑人則需透過勞務交換,卑微地換取生活所需。因此,不符合分級資格的受刑人,如果比較寬裕,出錢讓其他符合分級資格的受刑人充當人頭購買物資,藉以過得較為舒適的監所生活並不少見。

如前面提到的李宗瑞,與其說李宗瑞這類受刑人享有「特權」,不如說是矯正體制長期操作受刑人分級制度的後果,不僅助長了監所內的階級差距,並進而因有錢沒錢,而使受刑人有著天堂或地獄的差別待遇。

追本溯源,根本的問題在於監所內的生活與正常生活水準落差太大,要活得像一個人都不容易,而為了活得「正常些」就必須透過金錢好交易生活。法務部作為矯正署的上級機關,長期漠不吭聲、容任這一切發生,無疑是矯正署的幫兇。

向左走的法務部與向右走的法院

相較於法務部,法院方面對於受刑人的人權早邁開大步前行,而在受刑人的權利維護上,無論是大、小法官都看的到於司法上努力的痕跡。

在大法官方面,遠的不說,單單就最近公布的釋字第755756號解釋,大法官明白指出受刑人僅是因為犯錯而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受刑人並非國家的奴隸,所以對於監獄的處分本來就該給予受刑人相對應的救濟程序,而受刑人長期以來與外界通信都要拆閱檢查顯然不符合人權保障

在一般法院中也看的到司法努力的身影。例如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358號裁定)曾就受刑人對檢察官每月執行沒收後留的金額不夠供日常生活提起救濟,法院認為矯正署目前依據的「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須費用額度及標準」認定收容人每月基本生活金額,男性為1,000元,女性為1,200元,可是這個標準是在102年時制訂,並沒有隨著物價指數進行調整,所以法院認為受刑人請求有理由,每個月留下的金額應該要高於1,000元。

無論從大法官到一般法官,司法所透露的想法,無非是要提供受刑人至少符合生活水平的矯正環境。法務部長期以來自認司法權之一環,但對照兩者的表現,可說是一個司法各自表述。

假釋的決定是無法解密的黑盒子

假釋與否的決定在受刑人心中最是忐忑,畢竟一旦入監,茲茲念念就是能提早離開監所,但申請假釋准許與否,一直以來程序尚缺透明,駁回的理由為何,也讓人無法窺知一二。

外界時常調侃法院的法律見解初一十五不一樣,不過法院的法律見解好歹提供外界檢驗的機會,可是影響受刑人重大的假釋決定,卻連一探究竟的機會都沒有。雖然目前司法實務已傾向肯定受刑人對於假釋申請遭駁回時可提起司法救濟,然而,真正掌握生殺大權的監所才是最需要被監督與制衡的,採公開透明的行政程序會是最好的手段與機制。

過往台灣社會對受刑人的人權始終關心有限,甚至因為看不見就把他們當作不存在。目前立法院已由若干立委提出刑法假釋的修正草案,也代表長期被忽視的受刑人權益慢慢得到關注,期許這股力量能帶給社會不一樣的觀點,讓陽光可以照進矯正體系中的幽暗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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