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問題製造公司:大法庭會是統一見解的解決方案嗎?
日前,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發表〈大法庭制度是進步立法還是落後立法?〉一文,讓司法圈內議論紛紛。該文立論指出,即便大法庭制度推動在即(同時修正《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此一制度仍必須再商榷。同時,該文進一步指出德國(制度發源地)近年來大法庭的案件數大幅下降,並認為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法官的行事作風,於此時引進該制度並不合適。
事實上,德國大法庭案件變少的原因,是因為如民事案件在大法庭之下已化分成更多專一領域的小法庭,很多法律爭議在小法庭就先行解決了,故不該將其簡化理解成大法庭制度在德國已經式微。
而回到最高法院紛紛擾擾的問題上,在筆者看來反而是偏向「人」的問題居多,如果繼續裹足不前,無疑將再次失去改革最高法院的契機。
那些年我們一起連署的改革
早在2012年,保守的司法圈曾經有一波改革連署訴求,在2,000位法官中有518位法官呼應並參與,而該波改革行動的對象將劍指最高法院。
為什麼有此連署行動?由於參與的法官們希望最高法院能就不合時宜的判例檢討、廢除秘密分案與減少員額等訴求做出回應,轉眼間六年過去,最高法院除了不再採取秘密分案、廢除部分過時的判例、減少撤銷發回比率外,其餘的進展仍然極為有限。
尤其在「不同的法律見解」上仍各行其事,搞得下級審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無所適從,畢竟最高法院作為審判金字塔的頂端,肩負著統一法律見解的任務,可謂動見觀瞻。法律見解不只影響撰寫判決的法官,不同的法律見解將會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無疑將影響到個案中的當事人。
然而,儘管當時在體制內已凝聚這麼大的反省力道,但整體的改革成果卻只往前挪動一些些,可見最高法院在這樣的聲浪底下,是如何難以撼動的巨大體制。
究竟是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
最高法院對於「製造問題」向來不遺餘力,為何為這樣說?撇開老生常談的怯於自為判決外,光是就統一法律見解這一點,就常發生爆衝後趕緊回頭修正的鬧劇。
以曾發生過的《藥事法》為例,在毒品犯罪常見一種類型是,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者間無償請對方施用少量的毒品),但這一行為除了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外,也同時成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可是藥事法的刑度是「7年以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度則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兩者相較之下,藥事法的刑度顯然較重,而依照過往實務操作的認定,會對犯罪行為人宣告違反藥事法。
然而,我們的最高法院突然在2015年時,認為判決需有「封鎖作用」(詳細理由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判決),也就雖然以《藥事法》判決,但刑度上要去考量原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下限,讓刑度的範圍變成「7年以下、6月以上」。當最高法院號令一出誰敢不從?原來可以維持的判決因為法律見解改變必須撤銷,頓時下級審人仰馬翻,地方法院遭撤銷的判決不可勝數。
究其實,在過往對《藥事法》並沒有這樣的法律見解,而適用「封鎖作用」的結果,最直接的影響是個案中被告的刑度大幅提高,尤其從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開始量處,造成被告一定得入監服刑(6個月以上就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況且大多數轉讓毒品行為,多半是施用毒品者在缺錢買毒品下,向另外施用毒品的人央求施捨一點毒品解癮,行為的可非難程度並不是那麼嚴重(筆者向來認為施用毒品應以病患角度來處理),最高法院突如其來的改變,這一個move,讓多少人以自由作為代價。
還算是不幸中的大幸,荒謬中的比較不荒謬,最高法院或許感受到上開法律見解造成下級審法院適用上的困惑,也和過往實務見解有很大不同,趕緊在105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間做成沒有「封鎖作用」適用的結論,才未進一步擴大下級審的災情。
而在這一來一回之間,最高法院從變更法律見解到趕緊補破網修正,本來該統一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卻是自己不斷製造問題,這叫下級審法院情何以堪?
大法庭制度只是解決方案之一
那引進大法庭就完全解決問題了嗎?當然不是。
我們首先要瞭解的是,大法庭不是萬靈丹,仍然是同樣一批人在原來的位置上,所以不是說採行該制度就可以讓最高法院脫胎換骨。但至少大法庭制度得以讓過往為人詬病的判例、決議制度走入歷史。
由於過去判例、決議制度是司法行政「介入」下的產物,比起司法裁判的法律見解是因為被動收到案件,才在個案中形塑出法律見解有很大差異。判例、決議制度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更與司法消極被動性有所違背,這點唯有透過大法庭制度才能解決。
再者,大法庭制度使得法律爭議可以透過公開的機制來討論(大法庭必須言詞辯論),也能讓個案的當事人得以參與(當事人得促請受理案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比起以前關起門來「網內互打」,大法庭制度至少是一個知道問題、願意面對並提出解決的方法。若急著去否定此制度,卻沒看見可能帶來的改變,恐怕也是落入見樹不見林的陷阱裡了。
依法不依人才是真智慧
人的問題或出於世代、成長背景,或出於有無走過威權歷史而有所不同。
如同佛法裡常說的「依法不依人」,我們不可能期待每一位在位法官都有過人的智慧與卓越的眼界,應該認清楚的是:與其期待英雄,不如建立好的制度並打好基礎,這才是真正的司法前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