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不再鴨子聽雷:法官簡介案情給你聽,可行嗎? | 張淵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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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不再鴨子聽雷:法官簡介案情給你聽,可行嗎?

法庭旁聽往往像鴨子聽雷嗎?法官簡介給你聽,可行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法庭旁聽往往像鴨子聽雷嗎?法官簡介給你聽,可行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近2、3年來,各法院舉辦了百餘場「逗陣繞法院」的活動,邀請民眾到法院參訪,增進對法院制度的瞭解,並介紹法官開庭的運作。

這些活動所邀請的來賓,不外乎是村里長、公教人員及學生等,並沒有開放一般民眾報名。筆者認為不宜全面開放民眾進入法院管制區域內參訪(並非將民眾當賊,而是長期跟踨騷擾法官、書記官,甚至闖入法官辦公室的情事屢見不鮮),那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民眾更了解法庭的運作嗎?筆者認為「法庭旁聽」是最簡單、直接的方法。

作為地院法官,開庭有民眾來旁聽是很平常的事,有時開庭開到一半,突然一群小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進來旁聽。我心想這件開完就可以為他們介紹實際案件的流程,豈料他們才坐不到5分鐘,就被老師帶離法庭了。

遇到三五成群的大學生來旁聽時,我偶爾會在空檔和他們聊聊天,順便簡介一下今天開庭的案情及法院開庭的流程。和幾位旁聽的大學生聊過,他們對於旁聽的感想,不外乎是檢察官很少話、書記官打字很快、法官面無表情、律師慨慷激昂、原告被告吵成一團之類的。至於案子在爭什麼,他們大部分都聽不懂。

法庭旁聽聽不懂的原因

為什麼旁聽會聽不懂?老實說,我去旁聽的話,很多案件大概也聽不懂。

原因在於,民事案件中,雙方攻防大部分寫在起訴狀、答辯狀及其他書面資料中。在刑事案件中,起訴書及所憑的證據,法官、檢察官、被告1及辯護人都各有一份,原則上被告只會對起訴書不正確的地方答辯,而詳細的答辯的內容可能寫成答辯狀。民眾既無法看到案件資料,旁聽時自然是鴨子聽雷。

難道不能把卷宗資料公開讓旁聽民眾看嗎?現在法庭行公開審判,所有人都可以進法庭旁聽1,但公開審判不是全民公審。法庭活動的主要參與者還是法官、檢察官、告訴人、原告、被告及律師等,旁聽的民眾沒有要求檢視卷宗及證物的權利。

就算現在法院有電子卷證及投影設備,可以將卷宗內容投影出來,但實際上法官不可能為了讓旁聽民眾了解案情,而花費大把時間把案件證據投影給旁聽民眾細細閱覽。這樣做勢必大幅拖延審理時間,進而侵害案件當事人的權利。

那該怎麼做才能讓旁聽的民眾瞭解開庭在做什麼,甚至讓旁聽成為有趣的事呢?

筆者建議可以嘗試「簡介程序」。亦即由法官挑選適合的案件,在開庭前向旁聽民眾簡介案情,在開庭的過程中,適時使用電子卷證、投影設備展示證據資料,並適時放緩速度,讓旁聽民眾可以跟上法庭的節奏。必要時,亦可在案件結束後,再就開庭過程作簡要說明。

不用修法,不用花錢,只需要法官少少的幾分鐘說明,就可以讓旁聽民眾對案情及程序的理解大幅提升。

讓我們試著比較簡介程序適用在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中,會造成什麼樣的巨大差異。

這款民事案件開庭過程你聽的懂?

(法庭外螢幕記載案由為:清償債務)
法官:原告訴之聲明?
原告律師:如起訴狀所載?
法官:被告答辯?
被告律師:原告之訴駁回,其餘如答辯狀所載。
法官:原告有帶契約原本來嗎?
原告律師:有(庭呈契約原本給法官)。
被告律師:那不是我們的簽名。
法官:請問被告,起訴狀第5頁那個10萬元是什麼錢?
被告律師:是原告清償借款,詳如答辯狀第2頁。
法官:對於原告起訴狀第3頁第12行聲請調查的證據,被告有何意見?
被告律師:應無調查必要,詳如答辯狀第6頁。
法官:法官認為還是有調查必要,我們來確認下次開庭的時間……。

如果沒有案情的介紹,旁聽民眾一定聽不懂原告主張什麼?被告又抗辯什麼?那個契約是什麼契約?聲請調查的證據又是什麼?怎麼都還沒聽懂,這個庭就結束了?

又如果在開庭前有簡介程序的話,或許會是這樣:

法官:等一下開庭的這件原告主張,他借給被告10萬元,雙方有簽借款契約書,原告把10萬元匯到被告的帳戶內,因為被告一直沒有還錢,原告就起訴要求被告還錢,被告說他沒有跟原告借10萬元,匯進他帳戶的10萬元是原告付給被告的貨款,被告說借款契約書上的簽名不是他簽的。原告說借錢的時候原告的太太在場,要法官傳他太太來作證。

藉由不到1分鐘的簡介,旁聽民眾可以先了解案件的重點,也就比較能聽懂後續開庭的過程。

那刑事案件開庭又會是怎樣?

(法庭外螢幕記載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如起訴書所載。
(法官向被告宣讀權利)
法官:被告有收到起訴書嗎?
被告:有
法官:起訴書的內容正確嗎1
被告:正確,我認罪。
法官:你在檢察官那裡說沒有耶,你確實有吸嗎?
被告:有,請法官再給我一次機會。
法官:用玻璃球嗎?
被告:是加在香菸裡。
法官:時間、地點呢?
被告:驗尿的前一天在家裡用的。請問法官可以用簡易判決嗎?
法官:這是你觀勒結束後的第一次嘛,好,我可以改簡易。檢察官意見呢?
檢察官:請依法審酌。
法官:本件改分簡易案件。被告簽個名就可以回去了。

如果沒有案情的介紹,旁聽民眾雖然可以猜到應該是施用毒品的案子,但只知道被告承認用香菸吸,吸什麼毒品不知道,偵查中被告為什麼否認也不知道?為什麼沒有調查證據、辯論?為什麼沒有定宣判日?還有什麼叫改分簡易案件?

如果在開庭前有案情簡介:

法官:待會的下一件案情,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因為被告的尿液有驗出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的反應,被告說他沒有吸毒,說是吃感冒藥造成的。我們等一下聽聽被告怎麼說。

必要時,可以在開庭後增加簡介程序。

法官:在開庭前被告否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但開庭時被告已經承認起訴書的內容,承認把毒品放在香菸裡一起施用,因為起訴書沒有記載被告施用的明確時間、地點,所以法官再跟被告確認。後來法官把這個案子改簡易案件,簡易案件表示這個案子會判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緩刑。簡易案件不用再調查證據跟辯論,也沒有宣判日,法官會在判決寫好後寄給被告。

法官彈性極大化,行政負擔極小化

有意願的法官可以自由挑選適合的案件,定開庭日期的時候,順便註明這個案件要做簡介程序,後續的行政處理可能有三種方式:

  1. 由書記官把要做簡介程序的案件通知法院專責人員彙整後,傳送給司法院,司法院彙整各法院的資料後,公告在司法院網站。
  2. 司法院建置系統,由書記官直接輸入行簡介程序的案件,供民眾在司法院網站查詢。
  3. 試行(1)的方式公告,若加入的法官踴躍,再建置(2)的系統。

藉由公告或查詢系統,有興趣的民眾就可以知道進行簡介程序的法院、時間及法庭,自由選擇時段前往旁聽。

法官可以做的事

1. 挑選什麼案件

一開始可以選爭點單純、書面證據不多,犯罪事實不複雜的案件來作簡介。

2. 簡介的內容

案件不外乎程序面及實體面。實體面上可以著重在雙方的主張、答辯及爭執點。程序面上可以著重在民眾比較不容易理解的部分,例如程序轉換、一造辯論、撤回等。關於當事人隱私或不宜公開的部分,應該特別注意不可洩露。

可以儘量把進行簡介程序的案子安排在同一個期日,讓民眾可以一個上午或下午,就可以連續旁聽到許多案件。

4. 簡介的長短

太長的介紹容易讓旁聽民眾分心,太短則可能造成背景資料不足而難以理解。筆者認為儘量以3分鐘為限。

5. 事先準備簡介內容

在開庭前先準備好要簡介的內容,先寫下來,幫助掌握案件的重點及時間。

6. 是否記載於筆錄?

記載於筆錄似乎法律上並不禁止,法官可以自由選擇。如果要把簡介記載在筆錄,應該事先將簡介內容打好,請書記官直接複製於筆錄,節省開庭繕打的時間。

7. 可以取消嗎?

在公告要進行簡介程序後,民眾可能因為公告而來旁聽,法官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不應該取消簡介。

如欲取消,其正當理由可能是該案件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卻不小心記載為進行簡介程序;又或是案件的告訴已經撤回而應該為不受理,或是被告後來死亡,又或許當事人未到庭。如果有正當理由不簡介案情,法官最好向旁聽民眾說明理由讓他們了解原因。

8. 無人旁聽還要簡介嗎?

如果該次開庭沒有人來旁聽(可能都去聽隔壁法庭的帥哥法官簡介了),不妨直接省略簡介,或在筆錄記載「無人旁聽,取消簡介」即可。簡介程序不是法官的義務,法官無需對空無一人的旁聽席作簡介。

9. 對於旁聽民眾的提問

旁聽民眾不可在開庭過程中干擾程序。如果旁聽民眾在開庭空檔向法官提問,如果是有意義的問題,法官當然願意回答。

只是,部分法院存在一些「職業旁聽者」,看起來是旁聽,但空檔時會主動和法官聊天,藉機提問他所涉及案件的問題。

10. 可請旁聽民眾表達意見嗎?

不宜。例如:你們覺得被告有罪或無罪?被告說的話你們相信嗎?

11. 對於旁聽民眾的攻擊怎麼辦?

旁聽民眾可能會抱怨他聽不懂法官的簡介,甚至有其他非理性的舉動,法官最好事先想好要如何應對。

法院可以做的事

實際上,一所法院只需要幾位熱心的法官,就可以讓法院有足夠的簡介程序案件提供給民眾旁聽。法院可以協調法官們進行簡介程序的時間,避免集中在特定時段。

此外,簡介程序「不是」法官的義務,法官自然會斟酌各種因素,決定是不是進行簡介程序;法院不需要對提出簡介程序的法官給予優惠措施,否則恐怕會造成其他法官的負擔。

司法院可以做的事

司法院如何協助法官進行簡介程序呢?建議可就行政、民事、刑事領域,邀請學者及資深法官提供建議,例如簡介如何進行、內容界線在哪?當事人未全數到庭時,可不可以作簡介?當事人是不是有權利反對法官進行簡介程序?

同時,司法院亦可彙整相關注意事項成類似「簡介程序進行應行注意事項」,提供有意願進行簡介程序的法官參考。

旁聽民眾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看到這裡覺得簡介程序好像不錯、想參加,那身為旁聽民眾可以做什麼呢?

首先,請閱讀「法庭旁聽規則」,請勿有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其次,簡介程序只是法官就案情及程序作簡單的介紹而已,法官不可能鉅細靡遺地說明案件內容,或許沒有辦法讓旁聽民眾完全明瞭案情,但請勿因此否定法官額外的付出。

小結

實際上,法官是否進行簡介程序,會考量案件負擔、庭期安排、案件性質、可能發生的滋擾情況。如果開庭連喝水上廁所的時間都沒有,自然沒有餘力再做額外的簡介程序。法官甚至要考量可能遭到旁聽民眾言語攻擊的可能。

所以法官是不是要進行簡介程序,皆由法官自由決定,請不要有任何心理負擔。「強摘的水果不會甜」,司法院若支持此項發想,請不要把它當成評量管考的項目,法院院長也請不要強迫法官加入。

筆者相信簡介程序可以讓旁聽民眾更了解法庭活動及司法程序。與其抱怨民眾誤解司法,不如建立友善的旁聽環境,鼓勵民眾走進法院、認識司法。

  • 若被告委任律師,律師會到法院閱卷或聲請卷宗的電子檔。若被告沒有請律師,也可以聲請卷宗的電子檔。
  • 但如果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法律規定不適宜公開審理的案件,例如性侵害案件、營業秘密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 部分法官習慣會問「對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被告認罪嗎?」這樣問的原因是,如果被告認罪,後續的程序可能會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但是這樣的用詞確實會讓被告誤解法官先入為主認為被告有罪,所以筆者會將用詞略調整為「起訴書的內容你認為正確嗎?」如果被告認為正確,原則上就是肯定起訴書的內容,此時筆者再問「所以對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認罪嗎?」這樣的順序可以減少被告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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