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基礎建設:司法判決新聞稿如何煉成?(下)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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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基礎建設:司法判決新聞稿如何煉成?(下)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接續上篇關於判決新聞稿的說明,本文將介紹判決新聞稿要把握的幾個大原則,並以目前司法實務上出現的新聞稿作為例子,加以說明。

判決變成判決新聞稿的斷捨離

很多人的疑問在於,判決跟判決的新聞稿是不是得要一模一樣?法律人總很在意同一性,尤其判決書具備嚴謹的寫作格式,內容也涉及民眾的權利義務,所以對每個字都是錙銖必較。但這樣的思考出發點,反而限縮了判決新聞稿的寫作想像。

新聞稿的寫作自成一種體例,當判決要轉變成判決新聞稿時,就得要勇敢斷捨離。因為判決雖是字字斟酌,但可能會花很多篇幅在解釋法律要件適用、證據如何推導出法官認為的事實認定。這些名詞對法律人來說是共同語言,是吃法律這行飯的ABC;但對媒體及閱聽大眾,卻可能是不必要的干擾。

所以,判決新聞稿要做的第一步就是瘦身,把多餘的、不必要的文字拿掉,盡量簡化事實及理由的部分。另外,像是刑事判決中沒收的部分,除非有特別要說明的(例如案件中有高額的犯罪所得),否則直接省略就好。

簡而言之,判決新聞稿應著重於判斷理由,但最忌諱的就是直接把判決複製貼上成為新聞稿,那恐怕是比沒有新聞稿還糟糕。

替閱聽者架起橋樑

判決新聞稿也要適度轉換語句。

一直以來,判決的文字可能略帶艱澀,雖然近年來司法界對於判決通俗化的推動不遺餘力,不過有些法律的名詞本身就有其特定的意思,而判決的段落可能剛好是在闡述法官如何從事證,認定出符合法條要求的要件。

所以在判決新聞稿的撰寫上,不妨透過適當的小標題,替閱聽大眾做重點摘要,開宗明義點出不同段落要強調的重點。

另外也可以「換句話說」,代替判決內原有的文字,例如「未遂」,可以改成「沒有達到犯罪的結果」,運用大家能理解的文字,就不用再多說明。甚至可以用更口語的方式表述,例如「竊盜」就是偷東西,不必寫成「破壞持有關係」「建立支配」這樣的拗口文字。

最後,不妨在新聞稿文末加上法學名詞解釋,類似法學小教室,如解釋「重傷害」的定義為何。

新聞稿的變化型

也有一種能夠很好地傳達判決的方式,即原來新聞稿模式的變化形。

我們偶而會看到各地院針對非常矚目的案件,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直接說明。這時通常會搭配簡報,由機關發言人出面作為訊息的傳遞者。

但伴隨而來的是臨場表現的要求,如果與會者對於判決有任何疑問,發言人即需要馬上解答。因此,發言人必須做好事前沙盤推演,備好Q&A,不然反而會因一時口誤導致訊息傳遞上的錯誤,甚至是失言。

好的判決新聞稿長怎樣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公布的新聞稿為例,該案件是關於新北市政府和人民對於徵收補償的事件。這份新聞稿仍帶有實務上判決撰寫格式的要求,區分為「判決主文要旨」、「事實概要」和「理由要旨」,依循判決的三大區塊加以簡化。

「判決主文要旨」點出此案件經法院判斷後的結果,因此可把這欄位當成結論先看,而本案的結果是:行政機關必須把原告的土地報請內政部徵收。

「事實概要」也寫得很清楚,表明是原告所有的土地在道路拓寬工程中,漏未辦理徵收補償,請求被告辦理徵收。被告方面主要以經費不足加以拒絕,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要請求被告對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

「理由要旨」則列出法院判斷的幾個理由,並分點表示:

  1. 依釋憲實務見解,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的財產權人應享有補償請求權。
  2. 受特別犧牲的人民可類推適用相類似的法令規定請求補償。
  3. 本件個案情況特殊,應承認原告有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的補償請求權,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訴請被告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

在這三項理由下,法院很簡要地交代這些理由為何構成,像第2點在新聞稿內寫道:

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的補償請求權,其具體內容、補償標準及權利行使方式,雖應以立法明定較為妥適,但現實情況卻常常法無明文。為避免因立法疏漏造成個案不公平的情形,行政法院應得透過憲法基本權條款、司法院的憲法解釋及法理,類推適用相類似的法令規範,以提供個案人民訴請法院實現其權利的機會。

這樣的新聞稿大幅簡化了判決的文字,也省去許多不必要的枝節,可說是好的新聞稿作品,但如果可以進一步轉換用字,可能會更貼近閱聽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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