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的積極意義:在「性解放」中追求自由與平等 | V太太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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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的積極意義:在「性解放」中追求自由與平等

台灣是全球少數仍保有通姦罪的國家,如今宣告違憲,是民間團體與法界人士倡議長達20年後的成果。 圖/路透社
台灣是全球少數仍保有通姦罪的國家,如今宣告違憲,是民間團體與法界人士倡議長達20年後的成果。 圖/路透社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憲會議宣告《刑法》239條違憲,其所規定的通姦罪違背了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性自主權,即日起失效。

在此之前,台灣是全球少數仍保有通姦罪的國家,如今的違憲宣告,更是民間團體與部分法界人士倡議長達20年後才獲得的成果。對於支持者來說,通姦罪早已不合時宜,且無法達到其所宣稱保障婚姻的效果,更因為傳統性別規範,使得女性較常受到處罰,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性別不平等,如今違憲並即日失效的宣告令人欣慰。

然而,台灣通姦除罪的過程之所以如此漫長,「社會大眾觀感」扮演了關鍵的角色。歷年來民調皆顯示,台灣民眾並不支持通姦除罪化,這次釋憲結果宣布後,也自然引發許多反彈。

某些民眾不清楚刑事處罰和民事責任之間的差別,因而誤以為刑事通姦除罪後,會造成未來有伴侶者與他人通姦完全不必承擔任何後果。除此之外,許多人擔心一旦通姦除罪,婚姻制度將難以為繼,最終崩解;另一方面,保守人士認為這是「性解放」的開端,人們的性道德將就此腐壞。

必須受規範的「性」

說到底,反對者的擔憂大約可以歸納成對「不受規範的性」的擔憂與排斥。

如同保守人士也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論是同婚還是通姦除罪,代表的都是某些過往被視為根本、用來規範人們親密關係,以及性之「正當性」的規則受到了挑戰,甚至被推翻。但這些性別與性的規則所規範的,不只是人們在臥房裡的行為,它們其實有著更「遠大」的功能——根據這些規則將人們組成個別單位(尤以生育、繼承為目的的一對一異性戀小家庭),進而協助資本主義國家的治理。

因此當這些性別規則不復存在,仰賴這些規則組成治理單位,進而建立管制合理性和權力階序的體制自然受到波及。對那些在過往的社會秩序裡占有支配地位,從中享有特權、權力與話語權的人們來說,自然是不樂見的。白話地說,當婚姻體制鬆動、規則減少,過去在婚姻裡享有既得利益的人便有可能失去這些好處,故這些人往往也是最致力於以「傳統」和「善良風俗」為名義,倡導維持「體制」與「秩序」之人。

無獨有偶地,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不到一周,某媒體週刊以大量篇幅報導了某位網紅透過同志交友軟體約砲的新聞,內容包括交友軟體中的私人對話截圖。報導刊出後,網紅選擇透過影片向家人與粉絲出櫃,批評者則抨擊週刊侵害隱私、強迫同志「出櫃」,也有少數評論認為週刊報導刻意以獵奇方式汙名約砲行為。

通姦除罪化反對者的擔憂大約可以歸納成對「不受規範的性」的排斥,如同保守人士也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圖/路透社
通姦除罪化反對者的擔憂大約可以歸納成對「不受規範的性」的排斥,如同保守人士也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圖/路透社

性的規範由誰制訂?為誰服務?

如其他評論者所說,我們常見媒體以獵奇聳動的方式報導與性相關的新聞,而這背後的支持邏輯,乃是社會習慣將性區分好壞,被歸類成「壞的性」就往往會遭到議論、汙名甚至懲罰。換言之,週刊依據這套邏輯將「同志約砲」認定為「壞的性」,因此賦予了自己「揭露」和「公審」的正當性。

對這類揭露與公審的熱衷和對通姦罪的擁戴,背後其實共享著同樣的思維——對性的規範。為了符合主流父權社會的利益並維持既定的權力結構,「性」只能以特定的方式出現,各種可能挑戰、背叛與危害現況的性實踐,都會遭到排擠。

白話來說,像約砲這樣發生在婚姻之外、不以進入一對一婚姻關係和生育為目的,並不符合父權資本主義社會的利益。當這樣的性是發生在同性之間時更是如此,因為它們無法促成一個又一個穩定、互相照護與管制,並且累積財富的(異性戀)小家庭,甚至有可能鼓勵個人擺脫傳統的性別角色,例如促使女性不再覺得進入婚姻、成為母親是吸引人的選項。

因此,在為被報導的網紅打抱不平時,我們的論點不應該只停留在當事人單身、雙方乃合意等「現實」上。儘管這些論點都沒有錯,也符合真實,但它們的目的仍舊是辯護特定行為「符合規則」,卻未能進一步挑戰更核心的問題:為什麼有這些規則?它們合理嗎?這些規則又是為誰服務?

為了符合主流父權社會的利益並維持既定的權力結構,「性」只能以特定的方式出現。 圖/美聯社
為了符合主流父權社會的利益並維持既定的權力結構,「性」只能以特定的方式出現。 圖/美聯社

通姦除罪的積極意義

正如同當我們討論通姦除罪時,焦點經常被放在通姦罪的「無用」及可能造成的問題上,包括指出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和諧並沒有幫助,而且通姦罪會對男女造成不平等的效應。

但通姦除罪還有著更積極與正面的意義,也就是幫助我們重新想像親密關係。例如我們也應該質問,維繫婚姻關係和諧的重要性為何?如果人與人的關係本就充滿摩擦起伏,且可能因為時間、個人經歷和成長、外在環境等原因而變動,難道婚姻和親密關係的破裂與終結不是一種自然嗎?與其執著於某種不變的和諧,我們要做的應該是理解並探索其中的彈性,進而找出最適合自己的劇本。

又例如,女性之所以較容易受到通姦罪懲罰,一方面是因為男性比較傾向以提告方式來「懲罰」不忠的女性伴侶;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女性在發現男性伴侶出軌後,可能會因家庭、經濟和社會壓力而必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是只選擇向小三提告。通姦罪不復存在後,即使女性不會再受到不平等的法律待遇,但這卻沒有改變一開始置女性於此弱勢地位的性別規範與角色。

為什麼不忠的女性比男性受到更多譴責?除了傷心以外,遭到伴侶背叛的男性是否更常產生被羞辱、能力被否定,甚至懷疑自己「不像男人」的感受?為什麼當婚姻觸礁時,女性還是會因為經濟等現實考量,而選擇留在關係裡?不結婚或是中年離婚的女性,在社會上面臨哪些評價與遭遇?這些遭遇是否阻礙了女性離開婚姻、探索其它可能性的機會?

這些問題涉及的是,為了維持體制的穩定和利益,一直以來異性戀被賦予一套標準的文本,指導我們扮演特定的性別角色,並根據這些角色規範,建立特定的關係、執行特定的任務:發展一對一異性戀親密關係、進入婚姻、生育子女、男主外女主內等等。

婚姻制度規範了伴侶間性的獨佔性,再透過對血緣的認可確保財產的獨佔,與此相對的,則是「自己的家人自己顧」的照護責任。於是,有婚有家之人有獲得性、照護與財產分配的「權利」,也必須付出與此相應之「義務」。而主流社會更透過制度的設計、對這些行為的讚揚與崇拜,以及對「叛逃者」的貶抑(如「單身魯蛇」)來強化這套文本的吸引力。

為了維持體制的穩定和利益,一直以來異性戀被賦予一套標準的文本,指導我們扮演特定的性別角色。 圖/路透社
為了維持體制的穩定和利益,一直以來異性戀被賦予一套標準的文本,指導我們扮演特定的性別角色。 圖/路透社

性解放關乎自由與平等

因此,通姦除罪所提醒我們的,不只是婚姻關係難以用刑法維持與規範,而是我們能否藉由改變對婚姻的傳統認知,去想像一個不用「一對一婚姻」定義個人情感關係、家庭和社會組成的可能性,並且不再企圖用婚姻關係打包處理一個人的各種不同需求?

也許某兩人仍希望締結長久的照護關係,彼此之間卻不需要有性的交換,而性也可以單純承擔著「製造愉悅」的功能,不一定要和生育有關;也許個人理應隨著人生階段變動,而對親密關係有著不同的需求,因此多段的婚姻關係才是最適當合理的選擇;又也許某些人更渴望從多人的、社群式的支持關係裡獲得親密與安全感。

這些想像可能造成某些人的恐慌,擔憂社會國家會因此崩解。事實上,會因此「崩解」的,只是現存的權力階序,以及可以從中獲得特權的人。對於剩餘的、大多數的人來說,這樣的崩解帶來的並非傷害,而是重新想像的自由。

由此延伸,在討論通姦罪或為其他不被主流社會接納的性實踐辯護時,我們的焦點也不應該只留在「別人XX、干你屁事」等保護個人隱私的層面。個人隱私與自由當然不容侵犯,但這些議題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我們的性與親密關係從來都不只是自己的事,反而深受社會制度、國家政策和法律所影響與規範。因此,我們也必須以一個更「公共」的視角來討論這些性道德議題,理解到性規範經常是權力與壓迫的具體展現。而最根本的反抗方式,就是積極地去挑戰各種與性相關的規則。

這也是所謂「性解放」的意義。近年來因為保守反同團體的錯誤渲染,許多人聞「性解放」色變,然而性解放的終極目標是自由與平等,是藉由反省、挑戰並鬆動現存的性別權力和性規範,為性別和性上不同的表現和偏好爭取實踐的自由,也給予不同的實踐選擇平等的機會與對待。

性解放並不是妖魔鬼怪,而是一個讓權力回歸個人的過程,使我們每一個人都得以重新探索、定義與決定,自己的性別與性應該有怎樣的樣貌。

性解放的終極目標是自由與平等,是藉由反省、挑戰並鬆動現存的性別權力和性規範。 圖/路透社
性解放的終極目標是自由與平等,是藉由反省、挑戰並鬆動現存的性別權力和性規範。 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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