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活不是你的A片:裸照與網路公審下的性暴力
韓國在2018年曾有過一次針對偷拍文化的大型示威,現場不少人高舉「My life is not your porn!」標語,抗議韓國近年頻傳的偷拍案件。但即使歷經這場示威,2019年仍爆發了勝利與鄭俊英事件,這個事件牽連甚廣,從娛樂圈、商界到韓國政府與警方,甚至有社會重要人士牽涉其中,事件包括性侵、權勢性交、偷拍與利用這些手段控制受害者等行為。
令大眾震驚的是,包括鄭俊英在內的多名韓國男性藝人,加入或成立了多個以偷拍為主題的對話群組,散播女性自願或非自願的性愛影片與影像,甚至有許多受害者是在看過片段後才發現自己曾被侵犯。這個事件在韓國引發軒然大波,然而,相較於後續爆出的賄絡警檢、性招待以及性侵等案件,這個偷拍群組在媒體上並未受到重視,因此本文將從這個面向出發。
由這個事件,我們可以破除兩個刻板印象,一是認為偷拍是為了個人的慾望,二則是認定散佈私密影像是為了復仇,因此過往我們都會說這種外流裸照或性愛影片是復仇式色情。但其實兩者都不是,在這個案子當中,這群男性幾乎都事業有成、社經背景與外貌身材條件皆屬中上,他們並非刻板印象所認為偷拍慣犯是因為缺乏性或親密關係,藉由這個舉動滿足自己的慾望。他們的「偷拍」行為,展現了他們認為「女人是可以被自己所控制」的價值觀。
大多數受害者連自己遭到侵犯或偷拍都不知道,由此可知,這些影像的外流,並非來自雙方關係的終結,或來自其中一方遭拒絕後的報復,而是如前所述的,是對於女性的控制。有時候,這甚至並非直接針對這個女性的控制,而是一種「我可以控制」的權力展現,這樣的權力關係,與性暴力非常類似,性暴力同樣也常常被認為是因為性慾,但其實主要動機更多時候是為了展現權力與控制。這樣的控制,很多時候是為了否定受害者的自主性。
性暴力的關鍵:否定個體意願
這也是為什麼在討論性暴力時,性自主一直都是被討論的重點之一,因為在性與性別的暴力當中,具有決定性的關鍵往往是對個體意願的否定。有些人可能願意拍攝性愛影片,卻不願意外流,有些人可能願意發生陰道交,卻不願意進行肛交,「意願」是判斷性行為到底是否為性侵最重要的一環。
但無論是在台灣還是韓國,偷拍乃至於未經同意散播私密影像,都沒有被看作是性暴力的一環。以之前東吳大學大學生上傳與前女友的性愛影片到情色網站為例,法院以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起訴,也就是說,這名男性學生之所以被判刑,是因為他讓這個社會的善良風俗受到危害,而不是因為他侵犯了這個女性的性自主。而且,即使加害者被判刑,受害者也無法要求網路平台下架自己未經同意就被上傳的影片。
然而,未經同意散播私密影像,僅僅是這類暴力的一種而已。隨著科技演進,有許多民間團體觀察到不同的性與性別暴力樣態,像是用智慧家電控制伴侶的科技家暴、用Airdrop隨機傳送裸照、利用定位系統的隱私監控,以及許多在線上世界偽造數據與公布隱私的性與性別的暴力。
從美國Pew Research Center的調查可以看到,雖然無論男女都會遭遇線上的性騷擾與歧視,但女性確實面臨更為嚴苛的狀況。在台灣,許多關心此事的人成立了「數位女力聯盟」,希望能喚起相關意識並推動立法,《跟蹤騷擾防制法》與《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等法案也陸續在立院獲得討論。但,除了立法擴大性暴力、騷擾的定義外,更重要的或許應該是社會對於意願與隱私的認識。
每次在網路社群看到這類新聞時,下方總是充斥著「上車」「求圖」等留言,許多時候更會有針對受害者「不想給人家看就不要拍」「不要拍就沒事了」的言論,這些都展現了社會對於個人意願及隱私的不重視,這個不重視並非僅局限於網路世代或社群的問題,而是藉由網路、社群平台,變得更為嚴重且更廣泛快速傳播。
「透明公開」是為了正義?
在Web2.0時代的公民參與,透明公開往往成為許多人對政府與有權者的要求,但當這個要求逐漸擴張,蔓延到親密關係乃至於個人間的互動呢?
前些日子,臺灣的推特上才有人因為約砲時不滿意,於是未經對方同意就偷拍並上傳對方裸照,並宣稱是為了避免更多人「受害」。此外,前幾年曾有攝影師未經當事人同意,在社群媒體上發布群交照片,許多人紛紛傳閱下載「求上車」,許多人更打著「勸世」的名號,在貼文中直接提到許多參與的女性都有男友,多數留言也偏向同情這些女性的男友,而不是私密照被公開的女性。
這些公開與傳閱好像都在傳達某種「正義」,從約砲不滿意的對象,到幫男性公開出軌的女友,背後所隱含的「正義」是對於女性身體的宰制,也就是「我可以藉由公開你的性,來攻擊你這個人」,將原本應該是私人之間的問題(無論是約砲或是親密關係中的出軌等)公開,轉而讓公眾懲罰個人,藉此達到宰制女性身體的目的。
當然,這種不注重隱私跟意願的文化,絕對不只局限於性以及性別的暴力。同樣以社群網路為例,我們可以看到許多父母將小孩生活的一舉一動,在未經小孩同意的狀況下對網友悉數公開,甚至以此牟利。另外也可以看到仍然有「批踢踢表特版」的神人、偷拍路人、肉搜的文化(雖然在表特版,當事人若表達不想上表特就可以撤下,但意願這種東西,應該是在他上表特前就先詢問,而不是當事人表達不願意以後再撤下)。
所以,無論是否要為流出私密影像來訂定《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等相關法律,更重要的或許是,必須先透過教育與倡議,建立尊重他人意願與隱私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