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案後,重建司法信任的兩個起點——公布名單與修法回溯
「翁茂鍾、石木欽與其快樂的夥伴們」一案,一下子把台灣追求更好司法的進度打回「有司法或沒司法」的崩潰邊緣,「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說此時到了司法存亡的關鍵時刻也不為過。
司法權這部大機器要能運作,預設的條件就是法官操守無可置疑,就算法官群體們沒有在身上蓋上一個足以證明的標章,至少也要能告訴大家:為何我們的法官是可以信賴的?有無足夠的「防腐」機制?
面對連日來社會各方面的砲聲隆隆,司法院院長也只能鋼盔戴著往前衝,在日前深夜緊急發布聲明,表示會盡一切力量讓真相水落石出。但沈默太久而傷害也太重,縱使有所停損,但司法已然命懸一線。
別讓不予公開名單變成黑影重重的「司法布」
司法院當初在口袋名單中區分懲戒、行政監督及不予公開三種類型的標準為何,始終難杜眾人悠悠之口,但回到懲處和行政監督的專業法律手段來看,這兩者大多罹於時效,縱使移送會不會只是做做樣子,而未全面公開的這塊「司法布」更是黑影重重、後患無窮。法官群體所擔心的,是往往司法院說到檢討改進,就是老由新進法官、基層法官來扛——適用更嚴格的新法、上更多的倫理課程、更加動輒得咎的倫理規範。
翁案之所以重要,在於這些「快樂夥伴們」經過十幾、二十年的進化,都已是司法層峰的階級,例如石木欽是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更別說其餘「石木欽們」幾乎位居司法要職,也長期佔據法官職前和在職訓練的講座地位,如果沒有出這檔事,這些人哪個不是在司法圈喊水會結凍之輩?
而他們任職過的終審法院、高等法院的見解舉足輕重,每每成為拘束下級審法院法律意見的領頭羊,法官的操守更加不容任何質疑。完整公開調查名單是防腐的必須手段,不能讓不予公開的名單成為司法院暗中傳承的「黑名單」,這種由人事行政掌握的不公開名單,對司法權的破壞極大。
如果人事行政刻意冷凍這些人,讓他們平白喪失為自己辯白、證明自己的機會,對當事人在程序上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如果人事行政有心利用這些人,這份黑名單將成為確保法官聽話的不二法寶。結果是審判獨立將蕩然無存,這才是動搖國本的「木馬程式」!
完整公開調查名單,是這起事件的關鍵,也是絕對不容退讓的根本訴求。其中的一次、兩次到底是違反倫理情節重大,還是人情交際所允許,自有社會公評。已經有許多人大聲疾呼這個基本的起手式,司法院勉強善意的回應,剩下的便交給時間證明。
遲到的正義如何趕上?
司法院是有法律提案權的機關。法律固然不喜歡溯及,但正義更不喜歡遲到。法律不溯及既往只是一個原則,還是能容許例外,基於翁案所涉人員年資多為高等法院、終審法院層級,人數又多,對司法權正常運作的威脅太大,這就是法律必須溯及的重大急迫政府利益。
司法官不得從事不當交際的倫理規範從來沒變過,就算法律溯及,也不會對適用規範者造成什麼突襲,其等信賴規範的利益極低,沒有保護的必要。故上上策就應該在《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訂定溯及適用的條款,讓這些人獲得本來就應得到的正義結果:免職、撤職、轉任、剝奪或減少退休金。
也不要害怕違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及大法官們在轉型正義、同性婚姻、通姦罪等案件中表現了高度自由派的情操,憲法法庭審判長總不能轉個身回到司法行政首長時,卻又包庇縱容、極度保守吧?
法律上還能怎麼做?不妨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兩年內為之。立法程序中的理由顯示,為免明顯應予撤銷之處分,卻因超過時效而無法撤銷,造成政府的困擾及對人民不利,故刪除原草案中關於「自處分時起五年內」等字。由此一立法歷程可知,我國立法者相當重視依法行政原則。
如果認為法官遷調上級審是一種人事行政處分,名單上的人因不當交際未通知政風存查,這種不作為顯然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當年的人事提案就應該有違法的瑕疵存在。司法院於調查翁案時既已知此事,且為維持司法權純淨的重大公益,裁量已收縮至零,即有義務於兩年內撤銷相關遷調派令。至少把禍害上級審的風險限縮在地方法院層級,這已是最鄉愿的低標作法了。
司法院,切勿自誤,別一錯再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