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便當的法官倫理(一):妥當與廉正的誡命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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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便當的法官倫理(一):妥當與廉正的誡命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法官可以領免費的便當嗎?臺南地院某法官因為領了免費便當,遭到院長以口頭命令促其注意,他向考試院保訓會申訴、再申訴而遭駁回確定,再申訴決定書上網後,引起一陣熱議。

按決定書記載,這個法官曾經好幾次到臺南市某海產店去,排隊領免費的便當,他在那裡碰到某案件的關係人,這位關係人還上前要跟法官討論案件、跟法官發生爭執。即使發生了爭執,這名法官還是前往那間海產店,排隊領免費便當。

臺南地院院長對該名法官行使職務監督權,理由是,這些行為「易損及司法形象,未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這名法官不服,向保訓會提起申訴、再申訴,都遭到駁回。保訓會駁回再申訴,主要的理由似乎是:

再申訴人所領取之便當雖未限定領取資格,惟既屬免費提供,依社會通念仍宜以清寒人士為領取對象為妥適,且再申訴人既曾於系爭地點遇見劉女士欲談論其承審案件之內容,卻未心生警惕,仍前往系爭地點,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有關法官應謹言慎行,避免有損及司法形象行為之規定。

由於媒體的渲染,許多人誤以為,免費便當就是「愛心便當」,而該名法官跟著窮人去排隊,是在假裝清寒。其實保訓會的決定書寫得很清楚,這個便當「沒有限定領取資格」,也不是愛心便當。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乍看之下,很像是在要求法官,「不要引起社會不良觀感」。不只臺南地院的職務監督命令這樣認為;保訓會的決定書這樣認為;新聞下方留言的網友這樣認為;某些赫赫有名的良心法官,也是這樣認為的。

然而,《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的立法理由指出,本條是參考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當中,關於「妥當」與「廉正」這兩項準則制定的,而對於這些準則,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評注》(以下簡稱為《評注》)也多有闡述。

本文將參考《評注》,試著解釋,用「不要引起社會不良觀感」來概括《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是多麼嚴重的錯誤。

必須先說明的是,《評注》雖有官方中譯本,但其翻譯有所錯漏,本文參酌官方譯本,自行迻譯,而翻譯本身就是一種詮釋,這部分也請讀者不吝賜教。

「妥當」是社會觀感問題嗎?

關於「妥當」(propriety)的準則,《評注》第111點就提到:

不論在職業上或私生活,行為妥當及看來妥當,是法官的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重要的不是法官做了什麼或沒做什麼,而是別人認為法官做了什麼或可能會做什麼……由於公眾期待法官遵守崇高的行為標準,法官對於出席某個場合或某項禮物(無論多麼微小)有所疑慮時,應當自問:「公眾會如何看待這件事?」

既然法官應該自問「公眾會如何看待這件事?」,「妥當」看起來好像就是拿「社會觀感」來要求法官。但如果我們繼續往下讀到第112點,就會發現事情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

不妥當行為的判定標準在於,該行為是否損及法官以廉正、公正、獨立及稱職之準則來履行司法職責,或該行為是否可能在理性旁觀者心中,造成法官以上開方式履行其司法職責的能力有所貶損的感覺。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妥當」並不是「法官就該有法官的樣子」之類的「社會觀感」問題。因為:

  1. 「妥當」與否,判斷標準不是「社會觀感」,而必須從這個行為跟法官的職責、法官履行職責的能力之間的關聯,加以判斷。
  2. 「社會觀感」不能直接當成「妥當」與否的標準,而必須從「理性旁觀者的觀點」過篩一遍,在過篩之後得到的,不再是單純的「社會觀感」,而是法官倫理所認可的「社會觀感」。

「廉正」是社會觀感問題嗎?

關於「廉正」(integrity)的準則,《評注》第101點就指出:

廉正是具有誠實(rectitude)與正直(righteousness)的屬性。廉正的內涵為誠實及司法道德。無論是否係在執行職務,法官的舉止均應令人尊敬,而且要與司法職務相稱;不得詐欺、欺騙及說謊;舉止及品行應良好(good)且高尚(virtuous)。

官方譯本將rectitude與righteousness譯為「公正」與「正義感」,這種翻譯恐怕會使「廉正」與《評注》當中的準則2「公正」(impartiality)或準則5「平等」(equality)混淆,也無法表現integrity這個德性「嚴守核心價值、力求思想言行一致」的意涵。

《評注》進一步闡述,法官不只該是個好法官,還必須是個好人,而且公眾期待法官的行為無可指責(第109點)、於公於私都必須維持高水準(第103點)、不應違反被普遍接受的社會標準,或參與顯然會對法院或司法體系帶來爭議的行為(第104點)。

乍看之下,這似乎就是「社會觀感」的訴求。但如果我們更全面地對照前後文,就會發現並不是這樣。

首先,《評注》指出,如果法官公開譴責某種他或她自己私下也會做的事1,那個法官將被視為偽君子(第103點)。

比方說,《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原則上禁止法官在程序外私下跟當事人接觸,而如果法官為了自己的人事案能夠通過,私下寫信、傳訊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他就再也沒有立場拒絕想跟他私下接觸的當事人(順道一提,這是真人真事,那位法官並沒有因此受到懲戒或職務監督)。

此外,《評注》還限制法官隨意更正判決或法庭紀錄、禁止私下與上級審法官溝通上訴中案件、點出僱傭親戚擔任書記官之妥適性問題(第107點),並且提出謹慎遵守法律的誡命(第108點)。

這些規定,都呼應了「廉正」的意涵,也就是思想言行在價值判斷上的一貫性。泛稱「社會觀感」,將涵蓋過廣,無法具體呈現「廉正」此一價值的這些層面。

其次,《評注》不只一次指出,「廉正」的標準,須因時因地的考量「講理(reasonable)、無私(fair-minded)且見多識廣(informed)的社會成員」對特定行為的感受或觀點(第102點、第104點)。

這同樣表示,「社會觀感」不能直接當成法官的行為準則,卻必須先用講理、無私、見多識廣等前提過篩一遍,而過篩之後所得到的,就不再是單純的「社會觀感」,而是法官倫理規範所認可的「社會觀感」。

最後卻也最重要的是,儘管《評注》指出「鑑於文化差異及道德價值的持續演進,適用於法官私生活的標準,無法準確界定」(第105點),卻也緊接著提出替代性的判斷標準(alternative test,第106點):

另有主張,問題並不在於,依某些宗教或倫理信念,某個行為是否合於道德,或能否為(可能造成武斷或善變地強迫人們接受狹義解讀下的道德的)社會標準所接受,卻在於該行為如何反映出,法官從事所承擔工作之能力的核心元素(公平、獨立及對於公眾的尊重),以及公眾對於其適合從事該工作的感受。

不僅如此,《評注》要求法官必須是個好法官、還必須是個好人的同時,也緊接著補充(第109點):

由公眾的角度來看,法官不僅要擔保其行為符合法治及民主基礎所賴以建立的正義與真理等理念,而且要承諾實現它們。

這兩點規定都表示,「廉正」這項價值對於法官的要求,具體界定上並不是以「社會觀感」為準,而應以法官的職務、以法治與民主的理念為核心。

  • 原文是“If the judge is to condemn publicly what he or she practises privately”,官方中譯本作「如果某法官在私下所為行為被公開譴責」,恐怕是把原文的主動式語法誤讀為被動式了,而且,光是因為私底下的行為被公開譴責,就被視為偽君子,文義上也不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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