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便當的法官倫理(五):朝向本土化的法官倫理概念觀
理虧的人最愛戰態度
如果我們參酌《評注》的內容,不難發現,《法官倫理規範》之所以管得到法官的私生活,主要的原因有兩個。
第一個原因是,法官的工作就是評斷別人,因此,假使裁判裡說不能做不該做的事,結果法官自己私下在做,或者讓人覺得法官私下也會做,這樣的表裡一致將無法讓人信服。
第二個原因是,法官的言行,無論於公於私,都會反映法官的性情,而有些言行可能會讓人懷疑,法官缺乏慎重態度的性情,進而缺乏履行司法職責的能力。
這些原因背後存在一個尷尬的預設:一般人缺乏法學知識,也不了解司法實務,因此只能從法官外在可見的言行舉止,來推斷訴訟程序跟裁判的品質。
平心而論,這件事情並沒有表面上看起來的殘酷或悲傷。不只是司法,所有專業都一樣,面臨著透過言行、態度跟儀容,給人好印象,讓人相信你專業能力的需求。
但這麼一來,《評注》裡頭,法官必須欣然和自願接受普通公民視為煩人的個人限制、在法庭外也要過著模範生活、公眾對於法官行為的要求遠高於對社會整體標準的要求、達到無可指責的地步,諸如此類的說法,其實既不高遠,也不神祕。
講得文雅一點,這是因為無法以理服人,所以必須以德服人;講得直白一點,理虧的人最愛戰態度,所以要注意言行,不要給授人以相罵本。
遵守法官倫理,脫離社會現實?
前面引述,《評注》對於法官行為標準應遠高於對社會整體標準的要求之類的說法,儘管初讀之際叫人肅然起敬,但若擺回臺灣社會的現實,這些崇高的文字,卻有許多「不搭嘎」的地方。
在臺灣,對於司法裁判一種常見的批評是,法官缺乏社會經驗,跟社會脫節,才會作出這麼多違背社會期待的裁判。筆者曾在別處為文指出,這樣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必須走出經驗的迷霧,而不是迷霧之中決定法官進用管道的改革。
只不過,一如《評注》所指出的,「重要的不是法官做了什麼或沒做什麼,而是別人認為法官做了什麼或可能會做什麼」,我們不只要盡力充實自己的社會經驗,我們還必須透過自己的言行讓人民相信,我們確實有足以作成正確判斷的社會經驗。
如果我們透過社會觀感,來理解《評注》要求法官的模範生活、達到行為無可指責的地步、遠高於對社會整體標準的要求,這些要求,豈不會造就臺灣人最討厭的,那種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奶嘴三門法官?
筆者並不是認為,《評注》的要求毫無意義。只是在臺灣特有的社會背景當中,該怎麼實踐這些行為準則,特別需要透過本土化的法官倫理概念觀,進行詮釋。
司法職責是什麼?
按《評注》的闡述,法官的行為,是否合乎「廉正」與「妥當」的準則,應當基於講理、無私且見多識廣之社會成員的觀點,基於相關行為舉止跟司法職責、法官履行司法職務的能力,以及法治與民主理念的關聯,加以判斷。
然而,我們的社會裡,對司法職責的理解、對於法官的期待,實則非常分歧。或許別的國家都有類似現象,但臺灣這種繼受西方法律的國家,有其特殊之處:我們引進西方法律體系,就是要淘汰傳統法律制度、改變傳統法律文化,長期威權統治的結果,卻反而讓新舊兩套價值持續並存。
這兩套價值,以及它們各自抱持的理想法官形象,可能在《法官倫理規範》的解釋適用上得出不一樣的結果,這一點應該不需要筆者多加說明。它們哪一個才是講理、無私且見多識廣之社會成員的觀點?
或許更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希望講理、無私且見多識廣之社會成員,能夠抱持哪一種觀點?這個問題還有更一般、更廣泛的問法:我們認為臺灣這個民主法治憲政國家的公民們,能夠擁有怎樣的公民素養?
唯有拋棄社會觀感、社會期待、法官的殊榮之類空泛虛無、又見樹不見林的說法,才能好好地回答這些至關緊要的問題;也只有這樣,參酌國際標準訂定的《法官倫理規範》,才能在臺灣這塊土地上,有著既本土化又國際化的在地實踐。